创就业优惠政策

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一、新创业者可享受哪些税费政策?

对城乡新创业人员,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纳税,在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下,实行核定征收。对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新增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2年按上述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3年按50%奖励;对农民新创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将月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二、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有: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现场调查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各级政府以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初创中小企业可享受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对符合条件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下的初创中小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的项目如下:

1、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登记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3、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登记费、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4、海洋渔业部门的船舶登记、变更登记费;

5、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费、现场监测收费;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免收的对象为:

1、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

2、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中小企业;

4、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四、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创业有哪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困难认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对下岗人员再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

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六、创业贷款有哪些鼓励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一般为2—5万元。贷款额度最

高可放宽至20万元。贷款利息财政全额补贴,贴息期为2年。另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吸纳对象扩大到所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200万元,并给予50%贴息。

七、创业服务: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需要提供服务的,各级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

二、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汇编

1、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扶持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个体对象为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妇女、大学生村官、反乡农民工、残疾人等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目前我市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2-5万元,经营项目较好的、规模较大的贷款额度可达到20万元,并由政府给予全额贴息(个人不付利息)。

2、创业成功奖励

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对象是经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创办实体正常运转达两年以上,并吸纳5人(含5人)以上就业的创业大学生。

创业成功奖励按下列情况分三档发放:

(一)年应税销售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5-10人(含10人),可按创业借款的20%给予奖励;

(二)年应税销售达到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11-20人(含20人),可按创业借款的40%给予奖励;

(三)年应税销售达到600万以上,吸纳就业21人以上,可按创业借款的60%给予奖励。

3、初始创业补贴

凡2010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对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有: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检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现场调查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各级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