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条款

办案常用法律一点通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

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在判决生效时不用解除取保候审,只需退还保证金,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1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第66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对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70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74条:羁押期限届满,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75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有不宜羁押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17、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

18、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19、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20、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21、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5条。

22、发还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3、销毁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

24、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25、查询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27、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解除。

28、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29、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30、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31、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32、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33、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34、破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