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调解协议签订后肇事方不赔钱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往往先会通过签订调解协议的方式去处理纠纷。以调解协议的方式去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确实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协议都有“嗣后不履行”的可能。那么问题来了,发生交通事故后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一旦不被履行,那么如何救济呢?

问题的答案并非是“去起诉”那么简单,而是要先明确“诉什么”,即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呢?将这个问题换一个说法,那就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否能够通过签订调解协议的方式转换为合同纠纷?

一、调解协议的性质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而签订的调解协议,可能包括下列四种情形:

1. 甲和乙并未报警并自行签订调解协议(俗称“私了”)。

2. 甲和乙在交警的组织下签订调解协议。

3. 甲和乙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签订调解协议。

4. 甲和乙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上述几种情形经常出现在实践之中,而不同情形之下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不同的性质(此处不讨论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司法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因为这种调解协议可以成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一旦出现嗣后不履行的情况,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权利救济)。

1当事人之间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基于一系列侵权法律规范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对应的义务。当事人通过签订调解协议的方式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相关义务进行处分。如果适合当事人且具有处分自身权利义务的意志和能力,并且处分行为和处分内容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可以认为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简言之,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果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况,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具备了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当事人之间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2当事人在交警组织下所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那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大多数都属于民事纠纷。交警作为行政机关,当事人在交警的组织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具备合法合理的条件,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3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所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据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也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4

当事人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一种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当事人自己签订的调解协议,另一个是经由有关部门的组织而签订的调解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以及《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规范,当事人自己签订的调解协议并不能直接申请司法确认。

但是,依据《意见》的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据此,可以看出,只有经由有关部门的组织而签订的调解协议才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性质就是可以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一旦出现嗣后不履行的情形,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权利救济。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当事人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法直接申请司法确认,但是根据前文的论述,该类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法》等相关规范,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这种经过公证的调解协议同样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从而实现权利救济。

根据上文,因交通事故而签订的调解协议大致具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具备民事合同的性质,另一种是具备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

如果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执行依据,那么出现嗣后不履行的情况,则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权利救济即可。但是,对于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而言,它们通过适用《合同法》等规范和民法理论,在实体意义上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但是,关键的问题在于,一旦出现签订调解协议却嗣后不履行的情形,权利人能够在程序法意义上以违约之诉的方式获得救济吗?

二、不履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的救济

如果本文所讨论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出现嗣后不履行的情形,那么权利人能直接提起违约之诉吗?

1. 反对的理由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下的三级案由中仅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由,而原有的“请求履行、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等案由被删除了。换言之,目前并没有“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案由。

(2)本文所讨论的调解协议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所签订的调解协议,而交通事故一般是侵权纠纷,如果允许权利人直接以不履行先前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为由而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提起违约之诉,那么可能在管辖、诉讼时效、证据规则等方面突破了原本是一个侵权纠纷的事实。

具体而言:

1管辖。一般情况下,侵权纠纷的管辖是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合同纠纷的管辖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依据《民诉解释》,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具有不一致的可能。如果允许提起违约之诉,那么在理论上,即便在A地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很可能通过约定而在千里之外的B地(一方住所地)履行调解协议而使得B地的法院获得管辖权,这样对所谓的方便诉讼原则和侵权纠纷管辖原则是否可能造成突破?2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造成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为一年,而合同纠纷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允许提起违约之诉,那么是否会在诉讼时效上对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造成突破?3证据规则。一般情况下,侵权纠纷由受害方举证证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由加害方证明免责事由;合同纠纷则是由主张对方违约的一方举证证明违约情况(由于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无需证明存在过错)。如果允许提起违约之诉,那么一方只要证明调解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存在嗣后不履行的情况即可,但是侵权之诉则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这样是否对侵权纠纷的证明规则造成突破?

(3)发生交通事故而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无法明确受害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如果允许提起违约之诉,那么当调解协议所约定的赔偿范围高于(低于)实际损失时,是否又是对我国一般将损害赔偿责任限定为“填平损失”的突破?

2. 对反对理由的回应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所以将“请求履行、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案由删除,是因为基于《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意见》等规范,经过有关部门的组织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的调解协议可以扩大解释为人民调解协议和在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组织之下所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

换言之,不履行调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部分,权利人提起违约之诉请求义务人履行协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亦属于法院对合同纠纷的处理范围,即违约之诉属于合同纠纷的处理范围。即便这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亦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确定合同纠纷之下的三级案由。退一步说,即便没有明确的案由,也可以适用“合同纠纷”这个二级案由进行立案受理。

总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排除权利人针对不履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而提起违约之诉的情况。

(2)上述第二点和第三点反对理由的逻辑前提在于“签订了调解协议的交通事故纠纷,不能以违约之诉的方式救济嗣后不履行的情况”。但是,当事人基于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民事权利,适格当事人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应当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即交通事故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凭借合法合理地签订调解协议而转化成“合同内容”,如果不履行该调解协议,那么自然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进行权利救济。但是,应当要明确四个问题:

1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具备《合同法》等相关规范所规定的要件)。2权利人以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义务人以实际侵权所产生的内容与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不同而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基于合同纠纷的规则对双方的诉辩进行审理。义务人针对实际侵权所产生的内容不同于调解协议内容而提出的请求并不能将合同纠纷转换为侵权纠纷,而是属于对调解协议本身的抗辩(即该调解协议是否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同时,该请求亦不属于反诉,因为其与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3如果权利人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无法满足损失,那么权利人应当先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理由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内容。当法院依法撤销调解协议后,权利人才能提起侵权之诉。若法院只是变更调解协议,则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权利人也只能以违约之诉进行救济。当然,面对权利人的违约之诉,义务人亦可以提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理由进行抗辩。4如果调解协议确属真实、合法、有效,但是权利人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或其他原因而直接提起违约之诉,本文认为基于意思自治和诉权处分的原则,若义务人亦未以存在调解协议为由进行抗辩,那么法院或许可以按照侵权之诉的规则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都无法得知存在调解协议);若义务人以存在调解协议为由进行抗辩,那么法院在确认调解协议确属真实、合法、有效之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变更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综上,交通事故后签订的调解协议,一旦出现嗣后不履行的情况,其可以作为违约之诉的基础,法院也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规则进行处理。即便出现调解协议的赔偿内容与侵权的客观损害并不相同的情况,当事人和法院也应当先立足于合同法的规则来进行处理,当法院依法撤销该调解协议后,可以依照侵权之诉的规则进行处理。

三、违约之诉中的保险公司问题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签订了调解协议的交通事故,权利人提起违约之诉进行权利救济时,如何处理保险公司的问题呢?

1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上述规定多用于侵权之诉,但是,在本文所讨论的情况中,当权利人对义务人提出违约之诉时,情况或许不同。无论是承保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它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都基于保险合同(即便交强险是法定责任,其亦以保险合同作为责任基础)。根据合同相对性,在本文讨论的情况中,保险公司在违约之诉里并不能直接作为被告而参加诉讼。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公司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其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参加诉讼。

2保险公司的责任。交通事故里涉及的保险一般是责任险,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权利人提出违约之诉,义务人依据调解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基于合同相对性,保险公司并不能在这个违约之诉里直接承担责任。另外,《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所称的“法”,也不包括调解协议。

总之,发生交通事故后,义务人不履行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对于那些可以据以执行的调解协议而言,权利人可以依赖于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权利救济;而对于那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而言,权利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纠纷的规则进行处理,即便先前签订的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符合侵权损害的损失,当事人亦可以依据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理由请求变更或撤销该调解协议。一旦调解协议确属真实、合法、有效,那么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权利人很可能无法再选择侵权之诉进行救济(除非调解协议被撤销或义务人认可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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