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效力应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

应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是债权转让的效力。通常认为,债权转让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外效力是发生在当事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

1、对内效力:

第一,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第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的债权的未付利息的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等。我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保证债权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是,一些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第三,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证书,应交付给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其证书一同交付。同时“告之债务之履行期、履行地、债权成立之证人、关于债权之书信、电报、保险、完税证、商业帐簿之记载、债权抗辩及再抗辩权” 等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第四,转让人对于受让人有担保的义务。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通常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若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2、对外效力:

第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产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债权人即转让人作出,应以到达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生效要件。这里的债务人是指直接债务人或其债务承接人、代理人。在连带债务的情形中,虽然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视为同一债务,但各债务人负担各自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独立债务。因此,原债权人必须通知全体债务人。如果仅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则债权转让只对这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如果转让通知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则应将无效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这是

新事实的通知,而不是撤回。对于通知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但一般宜在债务履行到期前通知,以减少不必要的履行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起诉债务人直接代替了债权转让通知。但实际上二者之间不能等同。通知主体是由原债权人作出的,起诉则是由受让人作出的;通知自到达债务人后生效,起诉则是在债权转让尚未生效、双方尚无法律关系时提起的诉讼。因此,起诉不能取代通知,受让人应在通知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起诉。

第二,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在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务转让而完全脱离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向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如果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债权人接受此种履行,已构成不当得利,则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要求其返还。

第三,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就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债权转让使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其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受让人既然是自转让人处承受权利,他所取得的权利自然不得大于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这些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债权已经消灭抗辩、债权从未发生抗辩、债权无效抗辩等等,只有保障债务人的抗辩权,才能维护债务人应有的利益。

第四,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同一个债权作为数个转让的标的被转让给数个人,首先通知给债务人的转让或按照确定的时间被债务人最先接受的转让、即使是后发生的,也将是优先发生效力的。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让人履行,但实际上该债权转让是无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了。这时的转让就是表见转让,债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第五,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我国《合同法》第83条对抵销权已经作了规定,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也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但债务人在对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同时已经知道债权人将转让债权的,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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