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论文摘要: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传播活动,对社会文化、伦理观念的影响愈加明显。由于传播过程中的各主体所处地位和立场的不同,以及传播目的及方式的差异而导致广告活动产生出一系列伦理问题。广告传播对社会文化、伦理精神、民俗风尚的漠视,对受众消费心理和价值追求的把握的欠缺,以及职业道德精神的缺失,是造成广告道德困境的主要原因。

论文关键词:传播;广告;伦理道德

广告是一种高度开放性的大众传播行为,在信息时代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已成为社会进步、企业发展乃至个体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架起的那座信息桥梁,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营销工具,作为商业文化的载体,广告已经从最初的功能告知型广告发展到了“说服型”功能的广告,因此广告总是试图以夸张的手法向受众进行劝说,试图以频繁的亮相加深受众记忆,并极力倡导特定的价值观念或是生活方式引导受众的消费。另一面,受众大多只在特定的时候(如选择适用产品) 才真正需要广告信息的支持,并且,受众并非完全或是始终能够对广告做出正确判断,于是,传播过程中的各个元素,由于其本身所处的地位和立场的不同,以及传播目的及方式的差异而产生出诸多伦理问题。

社会伦理其实就是社会整体的道德环境与个人道德意识、道德修养的互动过程与互动效果。人们一方面受道德氛围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价值标准与评判理念,另一方面,又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通过不断对世界、对人性认知的深化促进了道德内涵与外延的纵深扩展。传播活动从事的社会事业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行为,它自诞生那一刻起就开始在监测社会环境、引导舆论、普及知识、整合社会价值观等方面孜孜不倦地工作,因此也就决定了其活动过程中传播者、传播渠道、传播内容、受众及其它相关元素必然被社会伦理所关注。具体到广告传播活动,因其是商业文化的载体,反映着一定时期的商业文化趋势,也就不可否认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导向性,于是。广告同样会被置于社会伦理环境中去思考和评判。广告传播是否要承担社会伦理责任曾一度是学术界与广告界争论的焦点,如今看来,这似乎不应成其为问题——广告传播过程中的诸多道德失范现象已经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一、广告伦理问题的表现

1,传播效果与广告泛滥

从传播理论的角度看,无论是传播学早期强调信息与媒介的作用而忽视受众能动性的“枪弹论”,还是20世纪40年代以后出现的重视受众差异与需求的“个人差异论”、“选择性因素论”、“使用与满足理论”,抑或是更强调受众中心地位、承认受众对信息选择能力的“信息寻求理论”,都是对传播活动的重心、传受双方的关系、传播方式的更替进行的侧重不同的探讨。但是,不管将受众的位置摆在何处,对传播主体、对象、过程、关系等的分析与研究都有一个终极目的,那就是传播效果的提高。广告传播普遍认同的是大量的、广泛的、高频的、深度的信息传播,一定是能引起受众注意、激发受众记忆、促进受众行动、提高传播效果的重要方式。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新产品开发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使得同类产品的差异日趋缩小,导致了市场竞争的加剧,“广告大战”也就愈演愈烈。由于媒介的空前壮大为广告提供了方便的传播网络,广告通过平面的、垂直的或者立体式的媒介给受众提供详尽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成为现实,于是我们便生活在一个遍布广告的世界里,甚至有人戏称“我们呼吸的就是广告”。的确,数以万计的广告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色彩与生趣,但也明显地呈现出日渐泛滥和拥堵的现象。无处不在的广告、无时不在的广告不仅侵犯了公共生活的空间,甚至还干扰了受众个人的生活空间,从满目皆是的“牛皮癣”广告到频繁的

上门推销、电话推销、手机短信推销,以及“收礼只收脑白金”一遍又一遍的罗嗦,“盖中盖”铺天盖地的缭乱„„全方位广告信息的“疲劳轰炸”搅乱了受众正常的价值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受众普遍认为广告的泛滥在时间、精力甚至是注意力上都是一种浪费。

2,传播责任与广告谎言

广告谎言问题有两种情形:一是夸大产品的功能或效用,用“以小见大”或“牵强附会”甚至“子虚乌有”的传播达到盈利的目的。其二只宣传产品优点,对产品中可能不受欢迎甚至有害的方面则避而不宣。这两种情形都违背了社会伦理原则中基本的义利观。诚然,广告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其一切活动都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但这不应是狭隘的“自私自利”、“见利忘义”。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与密尔都强调“为最大多数人寻求最大的幸福”的伦理原则,认为防止痛苦,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应该是我们行为的标准与目标。当前广告传播活动并没有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准绳——广告传播主体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希望在广告中传播夸大的信息或不完全表现信息,而广告代理商为谋取一时利益同样会违背社会伦理原则照搬制作,传播媒介又可能因为经济的因素而放松对广告传播内容的审核,传播过程中这一系列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导致了广告谎言、广告欺骗大量的产生。广告传播中这种过分短视的行为让广告谎言已经成为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据2005年6月9日《人民日报.华南新闻》报道,2004年广西各大媒体共发布医疗广告1.29万(条) 次,违法虚假广告占总数的98%以上,其虚假主要体现在内容虚假、疗效不可信。将这个数据反过来看也就是该地区医疗广告的真实率不到2%。

广告谎言带来的不仅是消费者身心的威胁,社会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使广告传播活动面临尴尬的信任危机。良性的广告传播活动应该是双赢的、可持续发展的,广告传播过程中各主体都应该兼顾经济与社会、利益与责任两方面的效益,决不能重利轻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

3.传播诉求与特殊受众

传播活动都会有一定的传播对象,这一对象群体可以依据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等标准从广大的受众中分离出来。广告的传播对象并非以最广泛的公众为诉求对象,而是关注那些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那部分被细分化的受众。比如“娃哈哈”果奶的诉求重点是容易被感染的儿童与关心孩子健康的母亲;“百事可乐”则大力渲染年轻人的活力与现代。选择谁作自己的诉求对象,表面上似乎无可非议,因为传播活动总有不同的重心,但这其中却又隐含着伦理因素,因为未成年人和妇女是特殊的受众。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分辨能力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保护自我不受广告影响的能力,因此在接受广告信息时,不能完全对广告信息进行正确的判断,这种影响会使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心理需求、道德发展都受到广告潜移默化的作用。另外,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产品的最终购买权在其父母,这些广告正是通过创造和强化未成年人对产品的现时要求,来影响成人的购买选择,这也正是这些广告把诉求的目标放在未成年人而不是成人身上的原因,由此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是不言自明的。

女性被广告列为诉求对象已很普遍,但其在广告中的形象却总是倍受争议,广告中女性要么总是被放置在传统社会的“附属”位置,要么过分凸现性特征、形象完全商品化,这不仅使许多女性受众对此不满,而且这种传播诉求极易给女性群体的价值观造成负面导向,误导其相信女性的价值就在于外在美,拥有外在美便能达到改变命运的目的。

4.传播表现与不良观念

不难发现,当前的广告到处充斥着中产阶层的气息,广告中出现的室内家居环境、布置

的装饰、广告人物的“白领化”职业趋势、广告中娱乐休闲的方式等等都具有明显的中产阶层的面貌,这些由广告不遗余力刻意营造出来的生活方式时刻为广大受众打造着中产阶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梦想,为不同的受众群塑造着相同的消费模式,这也是许多广告都把产品与“至尊”、“尊崇”、“豪华”、“帝豪”等联系在一起的原因。借助这种消费暗示心理,广告纵容着各种不良消费行为,异化着人们的消费观念、价值观念。然而,根据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报告“什么人组成了中国中产阶层”显示,当前中产阶层人数只占总社会人口的4.1%。

当片面追求物质、享乐成为社会心理的组成部分时,广告只会将整个社会文化引向拜金主义,使社会走向庸俗。美国广告先驱巴顿曾指出,“广告不能为了推销产品而有意说服一些人去过超支的日子,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它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生活趣味。”虽然大众传播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广告所扮演的角色、广告的社会功能以及广告在传播过程中已经表现出的各种伦理问题应该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二、对广告伦理问题的思考

广告的传播机制是以受众的心理发生效应为目的的,广告所表达的价值观念要想获得最大范围的社会认可,就必须与社会和受众的消费心理、价值追求发生相关效应,那么传播过程中的各主体既要充分了解大部分受众共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行为取向,也要认真分析受众在消费趋势和文化心理方面对广告的期望,共同将广告传播行为置于既符合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又能得到受众欢迎、认同和期待的氛围中。当前,广告传播过程对社会文化、伦理精神、民俗风尚的漠视,对受众消费心理和价值追求的把握的欠缺,以及职业道德精神的缺失,正是造成广告道德困境的主要原因。

很多人认为造成当前广告道德困境和危机主要是缺乏法律上的必要手段,事实上,我国先后颁布了以《广告法》为核心,以各类管理条例为补充的广告法规体系。只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许多广告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危害着社会、对抗着道德文明。因此,在坚持法治的同时我们还是应大力提倡广告传播主体的行为自律、倡导职业道德教育。据笔者了解,国内很多开设广告专业、新闻传播专业教育的高等院校普遍存在着重技能轻素质、重“器”轻“道”的教育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没有受到基本的重视。我们应该都知道,缺乏建立在道德意识上的理性行为和实践,再严密的法律制度也会被人为“注水”,再完善的规则也会被恶意解读,因此,倡导和规范广告传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道德自律行为不仅是走出广告道德困境和危机的现实之需,也是广告传播活动发展的长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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