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工作程序20**年0514

北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范全市节能量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高效公正、流程清晰,指导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开展审核工作, 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本市与财政奖励、补贴有关的节能量审核项目。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审核原则

(一)客观独立性。审核机构应独立于被审核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审核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 (二)科学合理性。审核机构应当以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的核算节能量。

(三)实事求是。审核机构现场审核时应确保项目的真实性、符合性,实事求是编写报告,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四)诚实守信。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审核依据

审核机构依据以下文件开展核查工作。

(一)GB/T 28750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二)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三)GB/T 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四)《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六)本市出台的各项与节能量相关的奖励、补贴政策; (七)《北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八)节能量审核报告指南。

第五条 审核机构应当结合本程序要求,制定节能量审核项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对于受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信息,审核机构应当判断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和相关性。

第七条 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当确保同一项目基准期和报告期能耗核算方法一致,应当确保在不同节能量审核项目中存在类似情形时,节能量审核方法基本保持一致。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八条 节能量审核工作管理流程

审核工作管理流程图

第九条 节能量审核工作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审核工作流程图

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

第十条 接受任务委托

审核机构应积极接受任务委派,不得无故推脱、挑选节能量审核项目。

第十一条 签订节能量审核协议

(一)节能量审核协议评估。签订节能量审核协议之前,审核机构应根据其备案的行业领域、单位人员资质能力,评估委托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认实施节能量审核工作的可行性。

(二)签订审核协议。审核机构在完成审核协议评估后与委

托方正式签订审核协议。节能量审核协议应包括审核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审核流程、审核组成员、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 第十二条 审核准备

(一)组成审核组。审核机构应根据审核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申报项目的类型规模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审核员的审核组实施审核,并指定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审核员担任组长。

(二)审核组的专业技能。审核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与承担项目对应的专业技能; 2、熟悉节能量审核标准及指南; 3、具备设备现场检测能力; 4、掌握数据的分析及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文件评审

审核机构要求受审核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

(二)节能项目的技术方案或合同副本; (三)能耗统计或监测数据; (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五)相关财务凭证。

审核机构根据技术方案和相关材料,确定现场审核重点。 第十四条 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分为基期能耗审核和实际节能量审核阶段。基期能耗审核是确定基准期项目边界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实际节能量审核是依据基准期能耗和统计报告期能耗,计算得出项目实际节能量。

审核机构应当制定现场审核方案,包括审核对象、审核内容、审核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被审核单位进行确认。

审核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或实验室检测、文档查阅、实地踏勘、现场访问、交叉核对、分析计算等方法。 第十五条 审核报告

审核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审核和文件评审为基础,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真实、客观、规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审核依据; (三)项目审核安排及过程; (四)项目边界;

(五)项目基期能耗、相关参数及其他内容审核结果; (六)项目报告期能耗、相关参数及其他内容审核结果;

(七)项目节能量计算结果; (八)参考资料; (九)相关附件。 第十六条 内部技术复核

审核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审核机构内部独立于审核组成员的技术复核。审核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员具备相应的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审核报告提交

审核机构在完成技术复核后,将审核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审核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 第十八条 审核记录保存

为确保节能量审核过程可监督、可复查,审核机构应当整理保存审核项目文件档案,保存期不低于3年。归档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一)节能量审核项目任务单; (二)节能量审核委托合同书;

(三)相关节能项目的技术方案或合同副本; (四)节能量审核方案;

(五)现场原始记录(包括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测试原始记录、统计数据、照片等); (六)节能量计算书; (七)报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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