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

尊敬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大家下午好!

有一首歌,大家一定听过,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里花朵真鲜艳”。这首歌里唱的“花朵”是谁呢?对!孩子,他们就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为了祖国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在1991年9月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着祖国人民对未成年人深切关爱的法律。

目前,在对孩子的保护中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在这里我主要讲讲学校保护中的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其中他包含了: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二、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三、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孩子们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首先,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

其次,学校、幼儿园组织孩子们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除此以外,我们老师还应该培养孩子们的安全意识。

比如我们幼儿园的孩子就正处于生理的发育阶段,心理非常单纯,最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因此我们专门为孩子们设立了一门安全活动,我们教孩子们学习“四防”,即:防火、防水、防盗、防自身安全

再有,教育机构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学校、幼儿园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娇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未成年人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孩子们身体健康。

在此,我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全体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校园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和“我是安全工作责任人”的意识,每一个人在自己所在的岗位上把好每一关。我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希望所有的幼儿教育工作者能做到关心幼儿胜于关心自己,做到“四化”——教育经常化,制度科学化,安全措施具体化,幼儿行为规范化,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幼儿园,为幼儿快乐生活,全面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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