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8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

——民法总论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概念:

人们在生活、生产活动中所形成的财产支配和交换关系。

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2)财产关系的建立、变更、消灭一般基于自愿;(3)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一般为等价有偿。

范围: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等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2、人身关系

与特定人密不可分,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与特定人不可分离;(3)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发生前提。

一、民法的概述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之分。

凡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一、民法的概述

(三)民法编纂体例

1、罗马式

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的体例,分为三编:人法、物法、诉讼。 《法国民法典》采此例,但将诉讼排除在外,分三编: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限制、取得财产的种方法。

一、民法的概述

(三)民法编纂体例

2、潘德克吞式

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学说汇纂》)的音译。潘德克吞法学,是指19世纪德意志法学通过对《学说汇纂》的研究构成的近代民法理论体系。

《德国民法典》才此例。分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趋势采此例。

二、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二)民法是私法

• 关于私法的几种学说:

• 目的说: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为公法;以保护私益为目的的为私法。

• 效力说:产生权力关系的为私法;产生平等对立关系的为私法。

• 主体说:主体一方为国家、公共团体的为公法;双方均为私人的为私法。

• 统治关系说:双方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 统治主体说:规定统治主体(国家)生活关系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动。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 法不禁止,即为权。

•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2、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

• 3、由民法调整

• 4、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

• 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 民事主体成立的三要素:

• 1、意志(理念);

• 2、载体(外部实存);

• 3、人格(成为法律意义人的资格)。

• 民事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事物)。 • 特点:客观性、效用性、可支配性、稀缺性、适法性

• 分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

•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之力。

•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权利人的权利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法律事实

• 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状况。

• 法律事实的特征:

1、客观状况;2、产生法律后果;3、为法律所规定。

• 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充要条件。

法律事实的分类

• 一、自然事实

• (一)状态(如占有)

• (二)事件(果实分离)

• 1、外形事件(出生、死亡、成年、患精神疾病、精神疾病的康复、生死不明等) • 2、内心事件(知、不知、善意、恶意等)

• 3、第三人的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 二、行为

• (二)违法行为

• 1、违约行为

• 2、侵权行为

• 3、缔约过失行为

• 4、失权行为

•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

事实构成

• 事实构成的概念:事实构成,又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结合。

• 事实构成的类型:行为与事件的构成;行为与行为的构成;事件与事件的构

民事权利的性质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自由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限度。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但是,人是群居类动物,任何人均不能为所欲为,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该自由活动的范围就是权利。

权利,即自由。

权利的内容

• 本体性权能

• 救济性权能

• 处分性权能

• 保全性权能

权利的分类

一、基于权利主体分类:身份权与非身份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基于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基于权利内容分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能权、

四、基于权利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期待权、抗辩权

五、基于权利相互关系分类:原权利与救济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权利的竞合

一、概念:数个权利具有同一目的,各权利之行使发生同一后果,其中一个权利的行使,其他权利因目的的实现而消灭的,谓权利的竞合。

二、依据:权利的竞合基于法规的竞合

三、关于权利竞合的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四、权利竞合的立法例:禁止竞合;允许竞合;有限制地选择诉讼模式

五、权利竞合之后果:选择其中一项权利行使;区别权利聚合与权利竞合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民事义务概述

概念: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

特征:应当作为或不作为;受法律之强制;义务自主或法定。

种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不履行义务之后果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后果。

特征:是私法上的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责任之含义

• 作为一种职责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上是一种义务。如民法通则中的监护人的责任。 • 作为一种债务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为债务。如 票据法中的票据责任。

• 作为一种债的履行保障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上是一种债的担保。如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 作为一种不履行民事义务后果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如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发生与终止:始于出生(与母体分离,保有生命);终于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在遗产继承中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在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时应当考虑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

四、关于劳动、婚姻的权利能力发生时间。

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

• 胎儿权利能力附条件:附停止条件;附解除条件。

• 胎儿权利能力及于范围:概括主义立法模式下,及于全部民事法律关系;个别规定立法模式下,胎儿的权利能力仅及于个别民事法律关系。诸如:继承、受遗赠、未来抚养费赔偿、接受赠送等。

自然人遗存保护

一、自然人之遗存:物质上的遗存(尸体、遗骸、骨灰);精神上的遗存(名誉、荣誉、姓名、肖像、隐私)

二、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保护的必要性

(二)保护的理论根据:1、自然人权利的延伸说;2、遗属的权利说;3、死者权利与遗属权利的结合说;4、法益说

三、保护的限制:时间上的限制;范围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

自然人行为能力

• 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资格。

•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备条件:达到一定的年龄及精神正常。

• 具有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具备条件:1、年满16岁;2、以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3、精神正常。

• 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具备的条件: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精神正常,或者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 认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满十岁的人或者不能辨认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自然人的住所

• 住所: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场所。

• 自然人以户籍所在地的居所为住所。

• 户籍所在地的居所与经常居住地的居所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的居所为住所。 •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疗的除外。

监护

• 监护的定义:监护人照顾、管教、维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 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 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或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具备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4、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宣告失踪

然人失踪的法律制度。 • 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该自

• 要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2、没有音讯的状况持续一定的时间;3、厉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4、法院公告查找(公告期间3个月)。

• 效力: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 撤销:1、条件:失踪人复出或知其下落;失踪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2、效力:代管关系消灭;财产移交;报告工作情况。

• 宣告死亡 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要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因战争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没有音讯满一定期间(一般为4年;因以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事件发生起满2年;因以外事件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无须经过一定时间);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分四个顺序,前一顺序未申请,后一顺序不能申请);4、法院公告寻找(公告期间1年;因以外事件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3个月 )。

宣告死亡

• 效力:与自然死亡效力相同,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有行为能力的,其所实施的行为有效。 • 撤销:1、要件: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或知其下落;被宣告死亡的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2、效力:根据继承法取得的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配偶未结婚的,原婚姻关系恢复;子女未被他人收养的,父或母子女关系恢复。

一、法人的概念

• 自然人以外能成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之组织。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的团体。

【自然人以外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之组织。】

【在罗马法,国库、行政区域、城邦、寺院得为私法上权利义务之主体;中世纪后商事团体(公司)及公益事业团体之兴盛。】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组织(团体);

【法人意志的形成及法人财产的使用(目的之实现)】

• 意思机关: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执行机关:

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

(2)独立的财产;

责任财产: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的本质

(1)拟制说(萨维尼);

(2)否定说:

• A 、目的(无主)财产说;

• B 、享有者主体说;

• C 、管理者主体说。

(3)实在说:有机体说与组织体说。

法人的法律要件

(1)依法成立;(核准主义与准则主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种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以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强制权;纠纷解决;侵权责任的承担】

(2)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

【以法人的构成基础为标准】

【他律与自治;有无意思机关;设立人取得社员资格;设立人的数量(一人公司);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遗嘱);变更与解散能力之差别】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以法人存在的目的为标准】

【有公利目的与不分配利益与个人;公益法人也可有营业收入;财团法人无社员,故性质上不得为营利法人】

【中间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概念: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成立——解散]

(2)范围:

A 、性质上的限制:人身权(名称权、商誉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受遗赠,担任指定监护人)。

B 、法律上的限制:担保法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 、目的上的限制:

(3)差异性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概念: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始期与终期、实现(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 雇佣人责任 V. 法人因过错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职务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S106;121;122)

其他

• 法人的变更

• 法人的合并(新设与吸收)与分立(创设与存续)

【后果:变更、成立、解散/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被撤销、解散、破产】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 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必然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3、属于合法行为。 •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一定民事后果内心想法的外部表露。以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合同与契约)

分类意义:前者依一方意思发生效力;后者依合意生效

2、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分类意义:行为成立时间不同

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分类意义:行为成立要件不同

4、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分类意义:责任、效力、性质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分类意义:原因关系对行为的影响力不同

6、主行为与从行为

分类意义:从行为与主行为共命运

7、独立行为与附属(辅助)行为

分类意义:后者不独立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属于满足他行为生效要件的补充行为。需要他行为补充才能生效的行为是“基本行为”或“待补行为”或“被补充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8、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分类意义:前者以发生身份关系变动为内容,后者以发生财产关系变动为内容

9、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

分类意义:后果不同

10、处分行为与义务行为(负担行为)

分类意义:前者直接使权利移转、变更或消灭,后者产生处分权利的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处分行为与管理行为

分类意义:后者属于改良财产、保存财产

12、财产给付行为与非财产给付行为

前者:增加他人财产的一切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他物权的设定与移转、债权的让与、为他人设定债权、免除债务;

后者:抛弃

13、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

分类意义:行为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成立要件: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 生效要件:1、关于法律行为内容的生效要件:内容确定、内容可能、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2、关于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方法合法;符合真意;

3、满足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特殊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无效

• 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确定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行为。

• 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或智力不相符的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形式违法的行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不符合行为人的意思,行为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 特征: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享有变更或撤销权;变更或撤销权行使后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变更或撤销权未行使的,该行为效力不变。

• 种类:因欺诈或胁迫而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为附• 条件的法律行为。

关于附款中条件的特点:条件是意定的;条件内容合法;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

(1)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2)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3)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但该效力尚不确定。

2、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1)条件成就后的效力:如为停止条件,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入微解除条件,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2)条件不成就之效力:如为停止条件,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如为接触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由不确定变为确定。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条件种类:解除条件与停止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 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与否限制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关于附款中期限的特点:期限是意定的;期限之约定不得违法;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期限一定能到来。

• 条件种类:解除期限与延缓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 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

概念: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种类:无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的行为;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规避法律的行为等

效力: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回复原状及赔偿损失;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或个人

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 概念: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 种类:因欺诈或胁迫所进行的行为;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 • 效力:变更行为内容的,发生变更之后果;撤销行为的,该行为不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变更、撤销行为均有溯及力。

• 变更、撤销权行使之限制:除斥期间。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 代理的三面关系:本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当事人关系、本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归属关系。

• 特征:1、代理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3、代理人决定效果意思有自由裁量的余地;4、行为后果对本人发生效力。

代理权的发生

• 法定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 指定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有关单位的指定;

• 意定代理权的发生:基于委托(授权)

• 委托的性质:单方行为、无因行为

• 委托的效力:代理权的发生

• 委托与基础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因基础关系而发生,但基础关系的无效、被撤销及被接触不影响委托的效力

复代理

以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法人是自然人以外的另一类权利义务主体,象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

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有自然性质的限制等。自然性质的限制,指因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所产生的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如基于自然人固有的性别、年龄、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法人不能享有。法人不得成为继承人,但可成为受遗赠人。法人只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不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