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采购达到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特殊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自行采购;单项采购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采购在2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项目:市级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县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工程项目:市级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县区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服务项目: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县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应当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政府采购实施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采购人应根据《目录》明确的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遇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三)采购人要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实施、合同、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市、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并提供相关依据和说明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类别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协议供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国家强制、优先采购节能、自主创新、环境标志产品等政策。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五、相关说明

(一)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新能源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本《目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31日废止。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秦皇岛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三)本《目录》由秦皇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秦皇岛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海港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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