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配送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门店药品配送的管理,保证药品及时准确送达门店。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

3、适用范围:适于对门店药品配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部、配送中心、门店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只能向所属零售连锁门店配送药品。

5.2门店的所有商品须在连锁总部请购,不得自行在其它公司采购。

5.3企业配送药品须开具配送单据并建立药品配送记录,做到单、货相符。

5.4配送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配送门店名称、配送数量、单价、金额、配送日期等项内容。中药饮片的配送记录还应载明产地。

5.5门店每周在固定的时间上传请购商品的目录,配送中心在固定的时间打出拣货单。

5.6发货员根据拣货单发货,复核员逐单逐个品种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后打出正式的门店配送单,并签名。

5.7在运输过程过程中,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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