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科分会的能力建设,根据《福建省医学会章程》,参照《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及《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是福建省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学术机构。专科分会的正式名称为“福建省医学会某某分会”,对外交往时,可使用“中华医学会福建分会某某分会”的名称。

第二章 专科分会任务、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协助秘书处抓好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包括成立新的专科分会、专科分会的换届选举和考核评价工作;

二、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三、协助省医学会承担全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医

疗技术鉴定及福建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四、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五、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七、完成专科分会临床研究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八、指导、协助并积极参与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各设区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及时总结通报各设区市专科分会的工作经验;

九、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工作;

十、完成省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专科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省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本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发展专科会员,受理本专科分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

活动大事记;

五、向省医学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省医学会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省医学会秘书处,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专科分会成立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前,一般应先成立专业学组,参与本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成立专科分会。

第七条 专科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省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中华医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省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1人提议, 5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华医学会会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提出成立本专科分会的

申请,填写成立专科分会申请表,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我省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重要论著和科技成果,报省医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应从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

第九条 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后提交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经研究后报省科协批准并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省医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8-10人为宜),学会秘书处与筹备组共同协商,并广泛征求各有关设区市医学会、省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的意见,提出新建专科分会委员、常务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的建议名单。新成立的专科分会,只设顾问,不设名誉主任委员。

第十条 经批准成立的专科分会自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一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

第十一条 专科分会不刻制印章,不使用专科分会的电子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出具函件的,由省医学会代章。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组成

第十二条 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由31-63名委员组成,

具体人数可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63人。

一、委员应是在本学科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3年以上会龄的中华医学会会员;

二、推荐委员候选人的单位必须是福建省医学会的单位会员;

三、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不宜过于集中,同一法人单位推荐同一个专科分会委员候选人最多不得超过6名;

四、各设区市推荐的委员候选人原则上是当地专科分会的主委、副主委或常委;

五、凡年高体弱或退休离职、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得推选连任;

六、5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由9-21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3,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主任委员须有8年以上会龄,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须有5年以上会龄。正副主任委员总数不得超过常务委员总数的1/3。常委会组成要注意老中青三结合的合理年龄梯队,担任常务委员以上者,应是本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威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同一法人单位,担任

同一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的不得超过3名。

第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的专科分会要按时换届改选。因故延期换届的须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向省医学会秘书处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一年以上换届的必须书面报告省医学会,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没有特殊原因且未经批准超期一年以上不进行换届改选者,该专科分会委员会不得组织本专科各项活动,经省医学会会长批准并授权秘书处负责该专科分会的换届改选工作,重新成立新一届专科分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届,届满时年龄不超过69岁。遇有特殊情况,且在专科分会考核评价中有两次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的,本届主任委员拟连任下届主任委员时,需要在专科分会按期换届的前提下,经本届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提前三个月以上报经学会秘书处批准后,可推荐作为下届主任委员候选人。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常务委员、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三届,任期届满时年龄不超过69岁。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隔届可以再任。主任委员的工作单位为该专科分会的挂靠单位。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不再兼任省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职务。一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不得超过两个专科分会,一人担任委员不得超过三个专科分会。

各专科分会原则不实行前任、现任、候任主任委员分工负责

的领导体制,个别学科确因人才较多,主任委员人选难以安排时,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可提出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报省医学会批准后可作为下届主任委员的候选人,但必须提交下届委员会按规定程序选举。

第五章 专业学组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学组。专业学组是专科分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必须遵照专科分会有关规定。成立专业学组,应由专科分会常委会提出设置专业学组的建议,报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学组成员人选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报学会秘书处备案。专业学组成员由15-30人组成。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组长由专科分会副主委或常务委员兼任。专业学组成员每届任期4年,与所属专科分会同步换届。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 专业学组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专科分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委员会审议后,上报省医学会审批,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专业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全省性学术活动。专业学组成

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省医学会秘书处批准给予撤消。

第六章 青年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在专科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青年委员会由25-4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4名。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兼任。青年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专科分会的各项学术活动,但不参与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突出的业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敬业爱岗、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有无私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由单位会员推荐的具有一年以上会龄的中华医学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由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和设区市医学会专科分会分别推荐,经征求拟任青年委员所在单位的意见,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医学会秘书处审核,并由秘书处主持青年委员会成立大会或换届大会,选举结果由省医学会行文通知各设区市医学会或省属医疗卫生单位。青年委员会任期与本专科分会委员会任期同步。青年委员连

任不得超过三届。一人担任青年委员不得超过两个专科分会。

第七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医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由本届专科分会常委会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及委员名额分配建议名单,报学会秘书处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每届委员会委员更新的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技术骨干进入委员会。新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因特殊原因,新增与连任委员年龄可分别控制在60与65周岁以下,但其总数应严格控制在委员人数的10%以内,并经专科分会常委会推荐,上报省医学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医学会将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建议名单通知各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各设区市医学会,由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及设区市医学会根据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推荐委员候选人;各推荐单位应按省医学会规定的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时推荐上报,并对被推荐人员进行严格审核,不可推荐超龄、非中华医学会会员、会龄未达3周年(青年委员要求会龄1年)、非省医学会单位会员的人员。超过上报时限、或推荐不合格人选的单位则给予取消推荐名额。

第二十六条 学会秘书处对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

委员资格者,确认为下届委员会委员人选。

第二十七条 委员人选确定后,本届专科分会常委会召开会议,经过充分民主协商提出下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拟任人选的建议名单,经省医学会审核同意后提交下届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应等额推荐;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等额推荐,遇特殊情况确需差额推荐的,差额人数可控制在2-3名;常务委员应进行差额推荐,候选人建议名单可比应选常委人数多提名20-25%。

第二十八条 召开本届专科分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换届改选,由本届主任委员作任届期间的工作总结,提交全委会审议,新一届全体委员候选人列席本届全委会议。任届期间的工作总结应送学术会务部存档。

第二十九条 召开新一届全体委员候选人会议,上一届全体委员列席,讨论审议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无异议后通过候选人委员资格,并宣布该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成立。

第三十条 未连任的上一届专科分会委员退席。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新一届常务委员,提交上届常委会推荐的新一届委员会常委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全体委员审议。新委员可以提出异议或建议新的常务委员人选。选举前新一届常务委员候选人每人进行3-5分钟的自我介绍。

第三十一条 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常务委员。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方为有

效,获得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常委在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正副主任委员时,以从高票到低票的顺序,按规定名额实行末位淘汰,票数居多且过半数者当选。如果两人或两次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获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从未当选的人员当中重新投票,直到确定最后当选者。全体委员选举常委时出现末位同票者,按上述办法执行。选举结果当场公布,会后由省医学会行文通知。

第三十二条 换届时新委员候选人必须出席会议,无故缺席者,给予取消委员资格;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者,由该委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向学会秘书处说明缺席原因。

第三十三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学术秘书1人,由常委或委员担任;因工作需要某些分会可增设工作秘书1人。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协商后经常委会通过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主任委员任期之内,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由常委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学会备案。委员会其他成员因特殊原因空缺时,经专科分会常委会推荐报学会审核后给予增补。在换届改选之后,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增加委员人数。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即为下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对在担任主任委员期间为专科分会做出较大贡献

的卸任主任委员,若所在单位推荐其连任委员的,本届常委会根据专科分会工作需要,可酌情建议其担任下届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或常务委员职务。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常委经征得本人同意可聘为下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均为一届,由学会颁发聘书。专科分会委员卸任后,由学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六条 专科分会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等活动,经学会秘书处审议并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专科分会违反《福建省医学会章程》及《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规定,由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专科分会的主要负责人或撤销该专科分会。

第三十八条 在换届改选期间,专科分会委员要严格遵守《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有拉票等违规行为。如查实有拉票等违规行为的,给予取消委员资格并通报全省。

第三十九条 专科分会委员必须带头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应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医学教育、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科技咨询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活动,三次以上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学会活动且未向学会秘书处或专科分会请假并阐明原因者,经警勉无效,由专科分会常委会提出,上

报学会秘书处批准给予撤销委员资格。

第九章 学术会议组织管理

第四十条 省医学会在省内召开的学术会议统一由学术会务部归口管理。本会各专科分会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出下年度的各类学术活动计划,报省医学会审批,未经报批的学术活动均不得冠以“福建省医学会某某会议”名称或以“福建省医学会某某分会”的名义举办,不得授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四十一条 凡属于国际、全国、华东地区等各类的学术会议,与换届改选年会及新成立专科分会同时召开的学术会议;多学科联合召开或结合卫生工作重点召开的学术会议以及与企业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均为一类学术会议。一类会议的计划由本会学术会务部或专科分会提出,学术会务部会同专科分会负责组织。

第四十二条 其他学术会议,如全省性的学术交流会、专题学术会、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为二类会议,一般由专科分会负责组织。二类会议的计划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后,报送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种学术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规模由专科分会会同学术会务部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四条 学术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包括:组成筹备小组,

确定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日程安排、代表名额分配、有关文件起草、论文征集、稿件审定、论文汇编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五条 二类学术会议需要设区市医学会或单位会员承办的,由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出具委托函,承办单位依照委托函的要求,承担会务工作。专科分会负责会议的学术组织安排并参与会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凡以福建省医学会或专科分会名义召开的各类学术会议均不准委托或承包给个人承办。

第四十七条 未经省医学会同意,专科分会不得擅自为药品器械厂商举办产品推介会议。

第四十八条 各类以本会或专科分会名义举办的学术会议征文通知、专家邀请函、学术会议正式通知须经学术会务部审核,分管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本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论文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发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在学术会议结束后3天内,专科分会应将会议收费发票送交本会财务部门,日程安排表、总结、纪要、建议、论文汇编、代表名册、集体合影或会场照片(电子版全景照)、论文证书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发放登记册等会议资料,在会议结束后两

周内送本会学术会务部归档。

第十章 学术会议计划制订

第五十一条 学术会议的选题要紧密结合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医学科学发展规划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结合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的总趋势,结合医学科学研究及防病治病的需要,开展医学相关学科领域的重点、难点、热点课题的研讨,注重学术的前瞻性。

第五十二条 鼓励召开以中青年医师为主的学术会议,为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创造条件。

第五十三条 提倡相近学科的分会联合召开跨学科、交叉性的学术会议,推进学科的交叉融合与相互渗透,增强学会学术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五十四条 为繁荣我省医学学术事业,扩大本会的影响,各专科分会应积极争取医学会系列的国际、全国、区域性学术会议的主办或承办权。争取有更多的国外及港澳台医学界同仁参加在我省召开的学术会议。

第十一章 学术会议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术会议应从实际出发,讲求效益,保证学术质量和效果,不开无准备和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各类学术会议要简化开幕式和闭幕式。

第五十六条 学会要通过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学术交流平台,营造自由平等、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努力把握学科发展趋势,打造具有特色的学术交流品牌,使学术活动有交流、有互动,切实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学术会议要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平等自由的争鸣。应采用交流和讨论相结合、专题报告会与座谈相结合、现场讨论与重点议题深入探讨相结合,以及壁报、现场操作演示等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声像设备。

第五十七条 为提高学术会议的质量,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需要,各类学术会议必须保证知识更新的内容所占比例不少于50%。

第五十八条 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学术会议可同时接受有关药品器械厂商、科研院所等单位举办产品展示、成果展览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术会议的征文通知主送各设区市医学会及有关单位,抄送有关部门及本专科分会委员,同时在《福建医学资料汇编》上刊登,并在福建省医学会网站上发布。会议征集的论文统一寄送各专科分会。

第六十条 相关专科分会收到论文后,应组织本学科专家认真

审阅,将入选论文汇编成册。

第六十一条 各类学术会议召开之前,学术会务部会同专科分会组成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应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第六十二条 要注意从学术会议中发现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论文,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六十三条 学术会议要组织现场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整理归档,同时报学术会务部,作为评价学术会议质量和效益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各类学术会议会后都要认真做好总结,写出会议纪要,纪要应突出以下内容:

一、着重反映学科的最新进展,新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反映学术争鸣情况及优秀论文的评选结果,提出今后研究方向、研究重点、重要建议,推荐优秀人才等。

二、反映从会议的筹备到召开,包括选题、征文、审稿、日程安排、会务工作、经费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经验总结与教训等。

第十二章 学术会议经费管理

第六十五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凡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收费均需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或税务部门发票。会议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坚持“收支平衡”原则,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学术活动经费。本着勤俭节约、保证会议质量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第六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代表会务费、会议资料费;

二、有关药品器械厂商交纳的产品展示费、赞助费、咨询服务费;

三、专科分会挂靠单位或联合举办单位提供的经费资助;

四、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会议经费支出范围:

一、审稿费及会前筹备费用;

二、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

三、会议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四、会议代表文具等办公杂费;

五、特邀专家往返交通、住宿、讲课费等费用;

六、论文资料编辑、校对、印刷费;

七、会议有关人员加班劳务报酬;

八、其他支出。

第六十八条 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为非独立法人的学术机构,所有以省医学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收入由省医学会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收支分别列入所属专科分会明细账,专账核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现金收入应及时缴存省医学会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六十九条 运作流程:

一、专科分会会议的会前筹备费用按实际支出单独报销。

二、专科分会于会议召开前3天根据“福建省医学会发票领用核销单”到票据管理员处领取税务发票。于会议结束3日内将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和现金缴款单交会计审核。

三、确需现金支付(如专家往返交通、讲课酬金),以及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专科分会秘书预借现金。其他开支待审核后转账支付。

四、专科分会按规定取得收入,开具税务发票,缴存省医学会账户。

五、专科分会于会议结束21日内办理经费报销,开支由经办人写明事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签字,交由本学会会计审核,财务主管复核,医学会秘书长审批后由出纳办理银行/现金支付。

第七十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会务费,个人会员可适当予以优惠。

第七十一条 学术会议收支情况应在各分会内部定期公开账目,增加透明度。配合省医学会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学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均参照上述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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