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浏政发〔2008〕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浏政函〔2009〕304号)和有关文件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详见第七条),并相互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的结果为准。

六、本次征地范围内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和个人应服从大局,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七、征收土地范围及有关要求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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