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场地使用合同

合同编号:14-WCCC-HQ-MK-QS-017

甲方: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洪福

电址: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4F万达影城话:[1**********]

乙方:

联系人:

电址: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有偿使用甲方下属长春万达电影城宽城店,红旗店(下称“影城”)临时场地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目的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有偿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场地,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临时场地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临时场地的使用期限、位置、面积

1、场地的使用期限: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具体使用时间为影城的营业时间。

2、场地的位置及面积:长春万达影城红旗店面积1.5平米,长1.5米,宽1米。

3、场地的用途:

用于乙方品牌宣传展示,乙方可在其场地范围内摆放展架,桌椅和DM单等在场地范围内进行产品活动宣传推广。

三、临时场地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就使用本合同所述临时场地,应向甲方支付以下款项:

租金为固定租金5000元。双方明确,乙方因使用本合同项下全部场地而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总额(含物业服务费及空调费,下同)为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

2、本条所规定的合同价款为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固定价款,乙方不得以未实际使用场地等任何理由(不可抗力除外)要求甲方减免或退还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

3、乙方向甲方现金或转账支付合同价款,适用如下约定: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场地使用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4、所有因执行本合同乙方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账号:[***********]88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6、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后5日内,向乙方开具等额合法的发票,发票项目为场地租赁。

四、乙方的主要责任

1、乙方应合理使用临时场地及相应通道等,并保持场地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乙方不得损坏影城其他场地及各项设施、设备。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而给甲方或影城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乙方应自行负责临时场地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并保证达到影城物业管理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等)。否则,由于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而给甲方或影城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乙方应确保其在临时场地悬挂的展示品及其他物品等,均不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有损甲方、万达院线或大连万达集团的形象或权益,也不得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给甲方、万达院线或大连万达集团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4、在乙方使用临时场地的过程中,如因乙方及/或乙方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影城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5、乙方应自行保管乙方财产,甲方对于临时场地内的乙方财产的任何丢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故意造成的除外)。

6、乙方在其使用临时场地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影城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各项物业管理规约和制度,以及影城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的关于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合同/协议。否则,由于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而给甲方、影城造成任何,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7、乙方保证其仅将甲方提供的临时场地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全部或部分临时场地转租或用于其他用途。

8、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的资质和能力,并应自行办理开展本合同项下宣传和业务活动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如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乙方保证在使用临时场地的过程中保证保持通道畅通,不会干扰购票,亦不会影响影城的正常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全额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10、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甲方及影城均有权立即收回全部临时场地。

1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和更改临时场地。乙方只能自己使用临时场地,不得将临时场地转租、转借、合作使用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

五、临时场地的归还

临时场地使用期限按照约定届满,乙方必须将临时场地恢复原状(为免疑义,广告画面等需在广告箱使用期限届满日之前清除完毕并恢复原状)。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需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临时场地清理完毕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或留有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权利,甲方有权按废弃物品清除处理,包括拆除及加以变卖等,因此产生的任何处理费用、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的3‰的违约金;逾期达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届时,甲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1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甲方直至甲方的全部损失得以全额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在甲方指定限期内仍不予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届时,甲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1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甲方直至甲方的全部损失得以全额赔偿。

3、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属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因乙方原因导致临时场地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限恢复原状并返还影城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平均每日的临时场地使用费的两倍向甲方支付临时场地占用费。

5、若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导致甲方面临任何第三方(包括行政机关)的索赔、处罚或其他权利主张,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所招致的一切成本和支出(包括律师费)以及甲方由此向第三方(包括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一切赔偿、罚款或其他任何责任。

七、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

八、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重要信息,均应严格保密,但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必须予以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九、通知

本合同正文首页抬头载明的地址等联系方式为双方的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如改变其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照前述联系方式通知一方,即视为该通知已依据法律规定有效送达一方。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2、因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执行等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合同各条款的名称仅供参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2、本合同谈判及签署是双方经充分协商并一致确定的。如本合同中的条款存在含义模糊的情形,对该等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下附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2014年【】月【】日

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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