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的预防与处理

食物中毒的预防与处理

曾经记得有政治家说过:一个没有犯罪的城市,一个没有污染的城市,一个没有食物中毒、没有劣质商品的城市,一个没有贫困和失业的城市,一个没有火灾和传染病的城市,一个建设有序规划合理的城市,……才是我们人民需要的城市。

食物中毒是指人摄人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后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

作食物摄入后所出现的而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

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食物中毒既不包括因暴饮暴食而引起的急性胃肠炎、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如伤寒) 和寄生虫病(如囊虫病) ,也不包括因一次大量或者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毒性为主要特征(如致畸、致癌、致突变)的疾病。含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引起的食物中毒的食物包括以下几类:致病菌或其毒素污染的食物;已达急性中毒剂量的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的食物;外形与食物相似而本身含有毒素的物质,如毒蕈;本身含有毒物质,而加工、烹调方法不当未能将其除去的食物,如河脉鱼、木薯;由于贮存条件不当,在贮存过程中产生有毒物质的食物,如发芽土豆。

食物中毒,尤其是十人以上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有其鲜明的特征,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鉴别食物中毒的原因。食物中毒的发病必然与近期进食某种食品有关,凡是未进食这种食品的人一般不发病,发病的病人只局限在食用同一种中毒食品的人群中,当停止食用这种食品,发病也随之停止;人与人之间不直接传染,也就是说不会由食物中毒患者直接传染给健康人;发病曲线呈现突然上升又迅速下降的趋势,一般没有传染病流行时的尾峰。因为食物中毒表现为急性的病理变化,一般食物中毒潜伏期较短,发病突然。某些化学性食物中毒,如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在进食后十几分钟到几十分钟即可发病;细菌性食物中毒一般也在几小时至48小时内发病,集体性暴发的食物中毒在短期内很快形成发病高峰。这些病人进食的是同一种中毒食品,病源相同,因此患者的临床症状也基本相同,由于个体差异,其临床症状可能有些差异。大多数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以急性胃肠道症状为主要表现,也就是俗话说的又吐又泻。

一、学校食物中毒情况

近年来中小学校园食物中毒事件频发,凸显出当前市场经济之下,中小学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问题的复杂性与广泛性导致问题迟迟难以根治,这里列出2011年以来发生在学校的十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新闻报导,希望藉此引起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以推进政府与学校在中小学食品安全问题上尽快推出切实可行的长远之策。

事件之一:安徽一所小学14名学生食物中毒

2011年5月12日,在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某小学发生集体食物中毒。经过医院确诊,其中14名学生是食物中毒,其他47名有相似症状的学生是出于心理作用或其他原因。

事件之二:罗城“毒白糕”事件

2011年4月15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寺门村寺门小学,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26名小学生在食用了路边摊的食物后,发生头晕、呕吐现象,被紧急送医院治疗。警方调查发现,26名学生上午上学前,曾在校门口一名80岁老太摆的路边摊上,购买过当地的一种食物“白糕”。初步认定,因为这些“白糕”的卫生状况不佳,导致学生出现了中毒症状。警方已经初步排除了人为投毒可能。

事件之三:无锡桶装“毒”水使百名学生中毒

2011年4月13日,无锡市惠山区洛社两所中学有部分学生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当地医院已接诊了近百名这两所中学的学生。校方回应称可能是桶装饮用水或食物出了问题。

事件之四:滁州有毒青条鱼放倒17名高中生

2011年3月20日中午,滁州市乌衣中学17名高三学生在食堂吃过午餐后,集体出现腹痛腹泻、面红和头晕症状。滁州市卫生部门随后进行调查。目前可以确定的是,这17名学生都有过食用青条鱼的情况。出事之后,学校食堂没有按照规定给青条鱼留样。卫生部门初步结论,被放倒的学生疑似食物中毒。

事件之五:安徽亳州18名学生集体中毒

2011年3月8日晚,安徵亳州一中发生学生校外就餐食物中毒事件,经及时抢救,出现中毒症状的18名学生中已有16人治愈出院,留院的2名学生病情稳定。

事件之六:萧县过期食品致使学生中毒

2011年3月3日上午,宿州萧县一所小学发生学生集体中毒事件,数十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肚痛、腹泻等症状。当地一名官员称,一些学生已经恢复并且上课。质疑——过期方便面导致中毒。

事件之七:唐山市玉田县育英小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2011年9月4日,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育英小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据玉田县教育局介绍,目前有27名学生正在医院接受治疗。24名学生住院,其中儿科病房9名,重症室15名。

事件之八:河北隆化135名中学生腹泻疑因水源污染

2011年9月4日,河北省隆化县章吉营中学135名学生涌现腹泻征兆。依据现场观察,推断此事件为学校自备水源井受到污染导致的熏染性腹泻疫情。

事件之九:桐梓县茅石乡中学34名学生食物中毒

2011年9月20日,贵州桐梓县茅石乡中学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故,34名学生中毒被送往医院救治,中毒原因可能与学生吃了食堂的月饼有关。9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组织执法人员赶往发生“9.20”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茅石乡中学,展开深入调查。

事件之十:太原市新晓双语小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011年10月10日下午,太原市杏花岭区政府和山西省儿童医院就太原市新晓双语小学学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截至10日18时,该校共有141名学生到医院就诊,其中住院12人,留院观察治疗105人,对症治疗后回家24人。

回顾2011年学校十大食物中毒事情,原因无非是三种:一是食品质量问题;二是食品设备问题。三是学校周边食品摊管理问题。其实,前二个问题好解决,选择正规的配餐公司就不会存在着质量与设备问题。第三个问题需要政府的出面来解决,对于无证生产食品的小摊小贩要严加管理。

二、食物中毒一般有以下分类

1、细菌性食物中毒

无论从国内还是从国际的资料都表明,微生物污染食品是最重要的食品卫生问题,细菌性食物中毒无论从发生的起数和人数都是占第一位的。有的学者根据不同细菌引起食物中毒的机理还把细菌性食物中毒分为中毒感染和毒素中毒两类。

前者是指食入含有大量活菌的食物所致的食物中毒。其前提是食物被致病菌污染,并且有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使细菌在食品中大量 毓达到可引起发病的数量,如沙门氏菌属中的某些细菌,蜡样芽胞杆菌等。毒素中毒型是由于食品受到细菌污染后,在食品中毓并在适宜的条件下产生大量的外毒素所引起的中毒。常见的有葡萄球菌肠毒素,肉毒梭菌素毒引起的食物中毒。

近年来随着细菌学研究的进展,对中毒感染的细菌引起中毒机理研究的深入,发现不仅与致病菌数量有关,而且与细菌生长过程中分泄到体外的外毒素有关,也与细菌死亡体自溶释放出的内毒素有关,而往往是同时作用。在实际工作中,重要的是掌握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一般特点、中毒患者的潜伏期和临床表现,提出实验室诊断的依据。

细菌性食物中毒以胃肠道症状为主,常伴有发热,其潜伏期相对于化学性的较长。有较明显的季节特点,好发于夏秋季气温和湿度较高的季节,常常为集体突然暴发,发病率高,病死率低,一般病程短,预后良好。当然肉毒中毒不属此例。常见的细菌性食物中毒病原菌有沙门氏菌属、葡萄球菌、蜡样芽孢杆菌、付溶血性孤菌、肉毒梭菌、致病性大肠菌等。各种病 原菌引起的食物中毒都有其特有的潜伏期、临床表现及常见的中毒食品。

2、霉菌毒素与霉变食品中毒

霉菌是一部份真菌的俗称,区别于我们熟知的食用真菌,是霉菌的菌丝体比较发达而没有较大的子实体,一般通过孢子繁殖,广泛存在于周围的自然环境中。目前已知霉菌约500种,其中大部分有盖于人类,如在发酵食品中广泛应用的菌种。大约有1/10的霉菌可产生有害的霉菌毒素。霉菌毒素主要是指霉菌在其污染的食品中所产生的有毒代谢产物。有些可发生急性的食物中毒,有些霉素少量长期的摄入可产生慢性、潜在性的危害,如人们普遍认为的黄曲霉毒素的致癌作用。由赤霉病素与污染禾谷镰刀菌的玉米造成食物中毒是较常见的霉菌毒素引起的食物中毒。主要毒素是赤霉稀酮,食后半小时就可出现恶心、呕吐、浑身乏力。赤霉病变用作饲料尚可引起家畜流产。近年来由于粮食生产和贮存技术的进步、群众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这种食物中毒已不多见。常见霉变食品的食物中毒有霉变甘蔗中毒、霉变甘薯中毒等,多见于我国北方。霉菌毒素与霉变食品中毒均与食用霉变食品有关,由于其毒素种类不同,可有不同的临床表现,一般的加热处理不能破坏霉菌毒素。

3、化学性食物中毒

化学性食物中毒是由于食用了受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的食品所引起的。化学性中毒食品,主要有4种:

(1)被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污染的食品。污染的途径可以是多方面的,如近年来各地多次发生食用绿叶蔬菜造成的有机磷农药中毒;使用有毒化学品的包装盛装猪油引起的有机锡中毒 。

(2)误为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类化学性食物中毒颇为常见,把非食品、食品原料,当作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引起甲醇中毒,把砷化物误认为是发酵粉造成砷中毒,把桐油误认为是食用油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大多是属于过失的误用,只有少数的违法生产经营者是故意的,虽然这些违法者往往对危害健康的严 重后果没有予见,但他们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3)添加非食品级的或伪造的或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食品,以及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 准(GB 2760)规定的品种、用量和使用范围,否则均属滥用食品添加剂。

(4)营养素发生化学变化的食品。如油脂酸败引起的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一般发病急、潜伏期短,多在几分钟至几小时内发病,病情与中毒化学物剂量有明显的关系,临床表现与毒物性质不同而多样化,一般不伴有发热,也没有明显的季节性、地区性的特点,也无特异的中毒食品。

4、有毒动植物中毒

食入有毒的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称为有毒动植物中毒。多由以下3种情况引起:

(1)某些动植物在外形上与可食的食品相似,但含有天然毒素。如河豚鱼含有导致神经中枢及末梢麻痹的河豚鱼素(TTX),毒蕈等。

(2)某些动植物食品由于加工处理不当,没有去除不可食的有毒部分,或去除其毒素引起中毒。常见的有猪甲状腺、青鱼胆、四季豆、黄花菜、未煮熟的豆浆等引起的食物中毒。

(3)少数保存不当产生毒素。如发芽土豆的龙葵素引起的食物中毒。这类食物中毒一般发病快、无发热等感染症状,按中毒食品的性质有较明显的特征性的症状,通过进食史的调查和食物形态学的鉴定较易查明中毒原因。

三、食物产生中毒的原因

正常情况下,一般食物并不具有毒性。食物产生毒性并引起食物中毒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某些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并急剧繁殖,以致食品中存有大量活菌(如沙门氏菌属)或产生大量毒素(如金黄色葡萄菌产生的肠毒素)。

(2)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并达到能引起急性中毒的剂量(如农药的污染)。(3)食品本身含有毒成分(如河豚含有河豚毒素),而加工、烹调方法不当,未能将其除去。(4)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由于贮藏条件不当而产生了有毒物质(如马铃薯发芽产生龙葵素)。(5)因摄入有毒成分的某些动植物(如食入毒藻的海水鱼、贝;采用有毒蜜源植物酿的蜂蜜)。这些动植物起着毒素的转移与富集作用。(6)某些外形与食物相似,而实际含有毒成分的植物,被作为食物误食而引起中毒(如毒蕈等)。食品从生产加工直到销售食用整个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可以使食品具有毒性。例如,使用未经检疫的病死家畜肉加工的肉制品;使用搀假的牛乳加工的奶粉;使用未经消毒的朱乳生产的雪糕;使用不新鲜的鲐鱼生产的罐头,都曾引起食物中毒。使用非食品原料—工业酒精(或甲醇)兑制的“配制酒”造成的甲醇中毒,也曾多次发生。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含砷等毒物质)也曾造成食物中毒。生产工艺、设备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卫生要求也可使食品污染带有毒性。例如,熟肉制品加工制作时,生熟不分交叉污染而引起食物中毒;采用生棉子榨油,毛油又未经碱炼,而引起棉酚中毒。产蒸馏酒时,使用含铅蒸馏设备和贮酒容器,铅溶于酒中而造成铅中毒。此外,日本曾发生桔子汁罐头中溶锡过多而引起食物中毒,其原因是调汁用水中含硝酸根离子较多所致。美曾发生的金枪鱼罐头引起的E 型肉毒梭菌食物中毒是由于罐头杀菌冷却时带有病原菌的不洁冷却水侵入罐内造成,内容物二次污染所致。因此,食品生产用水水质卫生亦不容忽视。

综上所述,可能使食品产生毒性的有害物质多种多样,食品被污染的途径也异常复杂。因此,应十分重视,严加预防。

四、食物中毒诊断和处理

1、食物中毒的特征

(1)来势凶猛,发病集中

常常是发病突然,发病人数多,少则几人,几十人,多则数百人,上千人,大多数病人集中在一天或有餐次,一般在进食后2--24小时内发病。

(2)与“可疑食物”有关

中毒者往往是吃了同一种可疑食物而发病的,一般发生在同一个餐厅、同一个伙食单位或在同一个家庭。而未吃“可疑食物”的人往往不发病。

(3)症状相似

中毒者大都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晕、无力等症状。但根据吃进有毒食物的多少以及中毒者的体质强弱,症状的轻重有所不同。一般能从中毒食品和中毒病人的生物样品中检出引起与中毒临床症状一致的病原。

(4)无传染性

中毒者和未吃“可疑食物”的健康人之间不传染。

(5)季节性明显

根据食物中毒种类不同,其发病季节也不同,但作为同一类食物中毒,在同一地区有明显的季节性,如细菌性食物中毒,南方地区一般以5~10月份为多发期;北方地区则一般以6-8月份为多发期。

2、 食物中毒的诊断要点是:

(1)食物中毒的诊断机构:在《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中明确规定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 诊断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

(2)、食物中毒的诊断依据:食物中毒诊断基础在食物中毒调查所占有的资料,把这些资料进行整理,用流行病学的方法进行分析,结合各类各种食物中毒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其判定依据在有关文件中有详尽的要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与进食的关系: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发病,发病者均是食用者,停止食用该种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2)食物中毒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发病急剧,潜伏期短,病程亦较短,同一起食物中毒的病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同时发病,很快形成发病高峰、相同的潜伏期,并且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或相同) ,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直接传染,其发病曲线没有尾峰。

(3)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资料:从不同病人和中毒食品中检出相同的病原,但由于报告的延误可造成采样不及时或采不到剩余中毒食品或者病人已用过药,或其他原因未能得到检验资料的阳性结果,通过流行病学的分析,可判定为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

对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流行病学的分析报告至关重

要,该报告必须满足食物中毒流行病学特征性的要求,必

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对各类不同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略有不同,要作出明

确的诊断和鉴别,食品卫生医师应具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

3、食物中毒的处理

对食物中毒的处理可分为技术处理和行政处理。前者

如救治中毒病人,对中毒场所的清洁、消毒;后者如行政

控制措施(强制措施) 和行政处罚。处理对象可包括中毒病

人、中毒食品和造成中毒责任人等,有关食物中毒的技术处理在有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但须强调几个问题:

(1) 食物中毒行政控制措施要求及时、有效。这对控制食物中毒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使用法定的形式。对于已售出或外流的中毒食品及原料也当然封存。故在封存之前应当责令追回,然后进行封存。责令追回也应有书面的责令追回通知书。

(2)在行政处罚中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较为严厉的罚种,《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然而每当发生食物中毒时情况非常紧急,为了尽快控制食物中毒的事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的健康权不受侵害,责令肇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停业可疑中毒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即时性,作为一种临时控制措施必需立即得到执行。

(3)《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何谓“严重”应当注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的后果。如中毒人数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致死致残的,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在调查重大食物中毒案时应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案件的暂行规定》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

(4)在卫生部颁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中将食物中毒按发病人数将罚款的数额进行了 较为合理的裁量,分为10人以下;11人至30人;31人至100人,101人以上四种情形,但在具体适用时还应参考其他情况,如中毒病人的严重程度,肇事单位主动消除影响的态度等。

(5)《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造成食物中毒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损害赔偿) 的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适用民法。应由受损害人提起,并适用调解,可由司法机关裁决。民事赔偿的提起,往往是以行政责任的追究为前提的,因此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食物中毒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可能会跟随着一起民事赔偿案的发生。

4、食物中毒的报告

食物中毒是个重要事件,每个人有责任报告。《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我国食物中毒的报告制度,卫生部颁布了《食物中毒调查 报告办法》,我国食物中毒报告体系越来越完善。

(1)食物中毒报告的目的在于及时掌握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时控制食物中毒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便于确定中毒原因,分析发生的规律,采取防制措施,调查取正,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有效地减少的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是法定食物中毒的报告人。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包括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中毒病人发生的单位,尤其是集体性的食物中毒病人往往集中在某一个单位,当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时,肇事单位与中毒病人发生单位(受害单位) 就是同一个单位。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工厂的保健站和各级医疗单位。受害者(中毒病人) 及其知情人的举报,虽然不是法定的报告人,但也是报告的一个重要途径,往往是在与肇事单位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中毒时间早已过去。

(3)食物中毒报告人应当在了解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最常用的报告方式是电话,要求在4小时内报告。对100人以上集体性食物中毒或有死亡病例的重大食物中毒要求逐级上报,在48小时内报至卫生部。在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中有专门的食物中毒个案表,在进行计算机电子邮件报告的同时使用统一的报表是目前逐级。

(4)食物中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要求报告的内容尽量详细,为开展调查提供线索。实际上及时的电话报告,原则上都是疑似的报告,不可能提供更多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尽量多加询问,为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的准备提供可参考的线索,如中毒病人与肇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在同一管辖区或分布在几个管辖区,应及时报告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便于协调开展各辖区内的有关调查。

五、学校食物中毒的预防和应急预案

假设现在有一个细菌,每半个小时繁衍一个世代,我们将这道菜放在室温下10个小时,你知道多少细菌会产生呢?答案是一百万个细菌会在这道菜中孳生,这个时候你吃了这道菜,恐怕会上吐下泻,甚至得到医院求诊。因此,食物中毒要预防为主,也能够预防。防止食物中毒要,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一些问题:如个人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卫生习惯。外出不便洗手时一定要用酒精棉或消毒餐巾擦手。如饮食要卫生,生吃的蔬菜、瓜果、梨桃之类的食物一定要洗净皮。不要吃隔夜变味的饭菜。不要食用腐烂变质的食物和病死的禽、畜肉。剩饭菜食用前一定要热透。如生、熟食品要分开,切过生食的刀和案板一定不能再切熟食,摸过生肉的手一定要冼净再去拿熟肉,避免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1、学校需要注意几点:

(1)食品采购关:购买肉菜瓜果,都要注意新鲜干净。只有“放心肉”、“放心菜”才安全。

(2)食品保管关:暂时不吃的肉菜,经及时加工后,放入冰箱,生熟食要分开容器存放。不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米面、干菜、水果等要妥善保存,严防发霉、腐烂、变质,防止老鼠、苍蝇、蟑螂等咬食污染。要妥善保管有毒、有害物品如消毒剂、灭鼠药等,要远离食品存放处,防止误食误用。

(3)个人卫生关:炊事员要体检合格后才能上岗,凡患有消化道、呼吸道传染病(如乙肝、痢疾、肺结核等) 及有皮肤病者均暂不能做炊事员工作。炊事员上班时,要穿工作服,戴口罩。要认真做到做饭前后、开饭前、大小便前后洗好双手。

(4)烹调制作关:做饭菜定要充分加热煮熟。做生熟食的刀砧板、容器要分开,隔夜食品及豆类食品要加热煮熟,方可食用。买回的蔬菜要充分浸泡后,再反复清洗三遍,才能烹调食用。凡发现有腐烂、发霉、变质等可疑食品,均不要食用。

(5)餐具消毒关:锅、碗、盆、碟、筷、勺等用前要烫洗或煮沸消毒后再用。集体进餐要实行分菜制或用公筷。要定期清洗消毒碗柜、冰箱、冰柜、微波炉等与食具有关的容器。

(6)进食用餐关:用餐者都要养成吃饭前后、大小便前后彻底洗好双手。进餐时若发现有腐败变质,发霉有馊味或夹生食物,或有被蝇叮爬过的食品,均不可食用。

(7)食前留验关:凡集体用餐饭前均要将要吃的每种饭、菜,各留一小份样品,以备万一食后有可疑中毒时,作毒物化验用。

(8)食后观察关:凡进食一天内突然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晕、发烧等症,或在短期内在同一食堂进餐的多名人员发生相同症状,就应怀疑为食物中毒。此时应急呼120, 同时向上级报告,组织检查救治。并对病人的进食、呕吐物、大便、尿、血进行有关检毒化验,另要保护好现场。

2、学校食物中毒的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全体师生健康地学习与生活,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后勤工作的管理和规范,防范饭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切实有效地降低和控制中毒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有关部门要求、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在食品供应过程中或学生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可疑或有变质可疑时,经确认后,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第一时间内通知所有学生停止用餐。

(2)在全校范围内树立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时时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班主任发现本班学生就餐后有类似食物中毒可疑病情后,及时报告卫生室,由卫生保健教师初步检查确定,做出以下措施:

1.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2.如确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1)初步诊断、治疗、护理患病的师生。(2)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校进行紧急排除,通知有疑似中毒现象的学生紧急集中校医室进行临时处理,如中毒学生较多,情况紧急,可打120进行送院急救,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措施。(3)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4)收集相关病情信息,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3)校主管领导立即指挥抢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抢救。向教育局主管部门报告,指挥以下部门工作:

1.责令食品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

2.由校医负责立即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报告时间间距离发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4.班主任负责协助校医护理患病学生,如发现人数较多,治疗护理在班级进行。对已确定重病师生负责转送医院治疗。

5.学生处做好师生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负责家长的疏导工作;向新闻部门解释工作;协助学校领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卫生室要深入各班级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向患者了解食物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7.总务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障抢救机动车、药品、消毒用品到位,保障抢救中心必须品的供应。

8.食堂负责人要协助卫生部门作带菌检查和取证工作,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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