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依据本公司《福利保险管理委员会章程》第____条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设委员七至十一人,其担任人资格如下:

(一)公司行政领导一人;

(二)公司工会代表;

(三)公司员工代表。

员工福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从委员中推选,负责管理有关事务。

第三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据下列规定制定规章:

(一)名称;

(二)会址;

(三)内部组织及事务处理规定;

(四)会议规定;

(五)福利基金的提取、保管及动用规定;

(六)福利设施规定等。

第四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将下列各项事宜报主管机关备查:

(一)办理员工福利的各种规章;

(二)委员及重要员工名册;

(三)会址所在地;

(四)成立日期。

上述各项如有变更,需及时呈报备查。

第五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有关员工福利事宜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宜;

(二)有关员工福利基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宜;

(三)有关福利基金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宜;

(四)其他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六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于年度结束,在12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实施计划'连同预算书送主管机关备查,并于新年度开始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上报备查。

第七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视需要及经费状况开办以下业务:

(一)食堂;

(二)宿舍或住宅;

(三)补习学校和子弟学校;

(四)理发室及浴室;

(五)托儿所或幼儿园;

(六)洗衣房;

(七)图书室;

(八)康乐室;

(九)体育场;

(十)日用品供应处;

(十一)服务设施;

(十二)其他有关福利业务。

第八条 本规程由参加福利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后,由主任委员颁布。

第九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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