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韩松主编,

《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韩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20页。 复习指导:

09年变革后,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在一张卷各占50分,估计今年应不会有较大变动,但与刑法学的条理性与纲目性的特典不同的是,民法学内容繁杂,其复习重点不应放在记忆,而是反复的熟悉、比较和理解。考场上有的题只要理解透了,表达出大概意思就可以拿到大部分得分数了。

仔细看上三遍脑中就会形成大概的内容结构,例如民法从横向上说是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而三者仍可继续分)和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部分。要不断网自己的知识框架中添加理解的内容,而不是像有些人似的一味记忆。

民法第二编人身权和第五编继承权这两年都属掠去不考内容,不用看。

以下是笔记部分(红色部分是所给的提示,“题”是给出的重点题目,作为大题掌握的;“考过”是指再近几年的真题中重复出现过的;“了解”是仅需大概理解即可的内容;“不考”“不好出题”即多位辅导老师认为不适合在西法大考研题型中出现的内容),请结合笔记系统复习: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区分

可区分为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是指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真题考过,民法典)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不会考)(三)民法与民法学(考过简答)P6题

记忆点:1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2区别:民法是法律部门,民法学是学科;表现形式不同;调整作用不同;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说

民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属性在于它要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或主体之独立自我利益

1

民法的调整对象(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是指:1、私人之间

2、以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题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答:结论+私人、私人利益、私人团体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及人身关系

1、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2、不含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要求主体地位平等、自主自愿和实现主体私人利益为目的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即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P11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重点)

题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记忆:民法调整对象的私人性决定了其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首先确立和维护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规定主体的一定行为或自然的事件为引起主体相互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并将由法律事实引起变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为法律关系,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主体滥用权利或者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从而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纳入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轨道,确保义务主体忠实地履行义务,权利主体正确行使权利,从而就将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好了

题 民法调整方法有以下特点:(曾考过论述,简答)

一、确立和维护主体的平等地位(赋权、维护)

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社会关系发生和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和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法律事实)

三、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社会关系

四、民法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法律责任)

五、民法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最为完整的逻辑范式(概括前四点)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2

民法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私法性质,民法是权利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等都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特点或作用的体现

一、民法是私法

1、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中,民法天然的属于私法

2、民法的私法性质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生活关系所决定的

3、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

4、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于民法的内容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是权利法(简答:权利本位)

二、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重点)

意义主要体现在:

1、有助于将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正确抉择法律调整部门

2、有助于强化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功能

3、有助于明确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工与协调P17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考过论述)P18

题 (一)调整对象不同(二)调整方法不同(三)法律本位不同

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了解)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要求的,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始终,对各项具体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指导作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集中反映(考过名词解释)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07年简答)

(一)立法指导功能(二)民事行为准则的功能(三)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

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重点,08论述)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地享有主体资格、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二、自愿原则(考过名词解释)

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以其意志自由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3

本准则P47

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区别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依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与他人有相对利益关系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对双方公平、平衡的观念行事,而不得显失公平

依公平原则,民事责任归责应当公平

依公平原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纠纷,应以公平观念为指导

四、诚实信用原则(考过名词解释)

是指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内容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规范民事主体行为,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

五、守法原则(了解)

六、公序良俗原则(考过2次)P50

即 公共秩序 与 善良风俗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

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社会关系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考过论述)P55题回答时要答定义、特征和意义三方面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考过名词解释)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名词解释的易考点)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以及权利人以其意志自由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P59

1、(容易考)支配权

是指主体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可以直接作用于客体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4

2、(考过,容易考名词解释)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或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或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主权利与从权利(简述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分类意义)P61

4、期待权(考过)

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取得所期望的目的性民事权利的权利

享有这种权利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将来取得目的性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分两种: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自卫行为P63

自助行为(考过名词解释)

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条件下,采取适当手段对侵权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与侵权有关的他人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并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保护方法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对应于民事权利的,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的,义务主体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权利要求,实现权利人利益的受法律约束的负担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考过2次,06、08年)

附随义务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于基本义务而发生的以促进基本义务充分实现权利利益目的或保护权利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不利益的义务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而被法律强制承担的以补偿受害者权益为目的的法律后果

特征:

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发生的依据

2、民事责任以补偿权益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

5

3、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承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商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区别(一般了解)

题(三)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论述)

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责任的法律属性不同 2、责任内容的性质不同

3、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4、责任的强制行程度不同

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6、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7、责任承担的对象不同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P68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一般了解)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合同法上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它包括了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责任等

(二)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依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公平责任(03考过名词解释)

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造成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追究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损害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而由双方当事人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点:P73

1、平等性2、抽象性3、完整性4、与主体的不可分离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了解)

题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而受法律制裁的能力。责任能力的有无,须以当事人行为时有无识别其行为的意思能力为具体判断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6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构成要件,后果

一、宣告失踪

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引起其财产管理和财产义务清偿效力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

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引起类似于自然人死亡后果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与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概念: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职责

简述监护人的职责P89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

4、承担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法律认可的自然人民事生活的中心处所和经常居住所在的地方

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考过简答)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法人是最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二、法人的本质P102

(一)法人抑制说(二)法人否认说(三)法人实在说

7

三、法人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社会地位作用(理解,不考)

题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一、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依法人的目的事业和设立的法律依据的不同而分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常考)名词解释

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要点:设立基础;设立程序,设立目的和设立人不同

(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而划分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据法人的国籍不同而划分的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08简答)

1、受自然性质的限制2、法律法规的限制3、法人目的的限制(细读)

(三)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享有时间不同2、享有的范围不同3、平等性与差异性的区别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由法人机关代表法人实现或由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代理法人实现

3、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范围一致的观点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是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对自己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独立承 8

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也称侵权行为能力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考过名词解释)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作为法人构成部分的,形成法人意思,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二、特点:P115

1、法人组织体的有机构成的核心部分

2、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设立的

3、是决定法人行为的枢纽 4、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5、既可以是单一的个人也可以是由人组成的集体

三、法人机关的构成——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重点)区别.P116

题 五、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第五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第六章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

第一节非法人团体

一、非法人团体概念(了解)P123

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合伙(重点)

一,合伙具有的法律特征(简答、论述)P126

1、合伙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

2、合伙组织是合伙人的集体 3、合伙组织的依据是合伙人订立的协议

4、合伙必须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5、合伙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6、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

7、合伙人对合伙体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与法人的区别(简答考过)P127

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独立的民事主体人格

2、法人主要以章程为依据组织成有机的法人组织体,合伙主要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9

3、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

4、法人事务由法人机关管理,合伙事务每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

5、法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概念P138

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地位(了解)

第七章民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1、物(物权)2、行为(债权)3、智力成果(知识权)4、人格要素或身份(人身权

5、权利(物权)6、有价证券(物权)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了解

物的概念P145 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以外。(①尸体则可以成为具有特殊意义的物而成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②假肢等若可以自由装卸那还是物,若需专业安装属人身权)

2、物能够满足人的一定的社会需要

3、物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 4、民法上的物一般为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简述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意义P147

1、不动产(重点)

概念P146(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准不动产)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了解)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了解)

特定物与种类物(典型的种类物)的概念P148

区分:1、物权的归属

2、毁损灭失的后果

(四)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熟悉概念)P149

(五)原物与孳息(重点)

10

在一般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

在买卖合同中,孳息所有权不再是原物所有权主义,是交付所有权主义

第三节 智力成果(Ⅹ)

第四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概念和特征P152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八章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第一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是民法最重要的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简答)

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的概念、特征、(意义P163)?

1、概念P155

2、特征:

是一种客观情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

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一、事件

概念: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

(一)自然事件

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

1.人的出生和死亡2.自然灾害3.一定时间的经过4.天然孳息的产生

5.无意志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重要)

(二)人为事件(一般了解)

二、行为

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分类:

(一)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11

依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不同

(二)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

1、表意行为(重点)P162

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

2、非表意行为

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重点)

一、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

1.法律规范的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

2.这三要素体现于民事法律规范结构中就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责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责任规范适用的前提

二、民事法律实在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中的作用

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将民事社会关系纳入到民事权利义务的有序状态,得以顺利运转

三、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对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几乎每年必出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1、P163.民事法律事实是最常见的事实

2、意思自治

意义: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集中体现了个人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在市民社会中,民事主体正是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自治的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11条: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不要理解成符合法律的行为)P167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律行为与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概念的联系(读懂 P168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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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法律事实,属于表意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旨在发生民事法律效果

3、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名词解释)P171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重点)

三、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名词解释,考过)P173

票据是罪典型的无因民事行为

四、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和身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了解)

五、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和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名词解释,重点)P173

动产买卖中的交付行为,不动产转让的过户登记行为

(其余没写的看一下)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简答)

1、行为人已经通过一定方式作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行为已客观地存在

2、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是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法效意思

3、意思表示的内容是以明确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意思表示(一)概念(名词解释)P175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1、默示形式(名词解释,P176,熟悉)

(1)推定形式(名解) (2)沉默形式(名解)P177

(三)意思表示的效力(了解,考的可能性小)P178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重点)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和生效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和生效的概念(重点,名解)P180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和成立的联系与区别(重点) 简答、论述

(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与其构成和成立的区别?P181

1、判断的取向不同2、判断的标准不同3、发生的时间不同4、效力不同

13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可能与生效有时间差)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和可能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1.死因法律行为(熟悉)2.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一、意义和性质

(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的意义

名解,简答

二、(重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名解,特点)P186

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论述:

1、什么是效力状态?P189

2、哪几种效力状态?P190((有效)生效、(有效)未生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未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定无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未生效(区别三。论述)P194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可变更、可撤销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未定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未定之间的区别(重点)P202

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双方互相返还财产2.单方返还财产3.折价补偿4.赔偿损失5.追缴财产

第十章时效和期日期间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及构成

时效的概念(考过,名解)P207

二、时效的种类P208

(一)取得时效(名解)也叫占有时效

(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14

第二节 取得时效

一、概念P209(名解)

第三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一)诉讼时效(名解)P214

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属于消灭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

(二)特征:

除斥期间(名解)P215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

1.概念区别2.适用对象不同3.法律效果不同4.期间性质不同5.期间起算不同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权还有人身权请求权基于婚姻、血缘而产生的,是请求权未必都受时效限制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P316(5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财产返还、恢复原状)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

题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名解、区别)P218

四、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类型(简答(考过),不考)P221

1.实体权利消灭说2.抗辩权发生说3.诉权消灭说4.胜诉权丧失说(我国适用)

第四分编代理

第十一章代理概述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重点)区别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名解)P228

(一)代理概念的基本表述P227

既是制度有时法律关系又是法律事实

二、(重点)代理的特征(简答)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并对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代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15

3、代理是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进行的法律行为

4、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由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直接承担责任

第二节代理的产生、发展和意义

一、代理制度的意义(一般了解)(简答)P232

第三节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范围

(一)可以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民事法律行为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3、准民事法律行为

(二)不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不能代替诉讼是不能代替做意思表示)

1、具有人身属性法律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当事人要求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一)违法行为(二)事实行为(代为劳务、演出、绘画等履行债务的行为。看孩子)

第四节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一、本代理和复代理(名解)(重点)P235

第十二章代理法律关系

简答:

1.授权行为与委托行为的关系 2.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关系

简述:代理关系的事实构成

第一节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法律关系(名解)P238

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基本关系

(重点)(简答)委托授权与代理基本关系

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基本关系主要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基本关系往往是委托授权的基础关系,委托授权基于基本关系而进行,但授权行为并不一定非有基本关系的存在,有基本关系存在也不一定有授权行为(结合P245)

授权是给一个权限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从事行为

第三节代理权

16

一、代理权(名解)P243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发生

1、委托授权行为的概念(名解)P245

2、委托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的区别(重点)P245

三、代理权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P246

代理人死亡\

不必然导致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简答)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二)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

(三)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四)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二、代理行为(名解)P248第十三章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简述:

1、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异同

2、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以及表见代理的意义

第一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无效

(三)因第三人的撤销而无效

第二节表见代理(重点)

——《合同法》新制度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名解)P253

二、误信表见代理权的事由和表见代理的效力

(一)误信表见代理权的事由P254

1、误信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事由 2、误信代理人未越权的事由

3、误信代理权延续的事由

第三编物权

17

物权变动:

原因

现实交付

动产:交付

简易

1、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观念交付

指示

占有

不动产:合同取得不动产 ↓↓

① 登记(转移)

②若未登记(不发生变动)

2、非法律行为:因事实发生变动而变动,导致物权变动

第十五章物权通论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的内容的特征(考过)

法条第2条第三款: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权利和排他性的权利

1、物权是对物支配权(在权利人的角度)

2、物权为绝对权(在义务人的角度)

3、主体上,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性不特定

4、客观上,最重要的是物权利,债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物权的客体:物(不动产)、权利

二、物权的意义(解决归属问题,确定保护措施)

物权之意不仅在于确定特定的权利归属并赋予一定的保护措施,更在于对一定社会物之支配秩序的确定

“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了解概念)P307

《物权法》理解与适用

所有权、用益物权(国家土地——建设地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者、地役权、抵押、质押、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法条第5条)

18

(一)概念和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P307

物权法的原则(论述)(重点)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2、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新规定,结合法条,先说民法平等原则,具体在物权法中的理解关系问题

3、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p319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1.类型强制2.类型固定

(二)、采用物权法定主义的理由

1.保障交易安全与便捷2.物尽其用的考虑3.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三)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1.人的认识能力有限2.限制意思自治(与自愿原则相冲突)

物权法定缓和说——主张新生的习惯物权,如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意旨,又有一定的公示方法的,可以解释为符合物权法定,承认其物权效力

(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P309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 物权效力概述

1.物权本质上为支配权,表现为权利人直接对物惊醒一定之支配行为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2.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和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性

表现在:

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包括占有内容的他物权

3.所有权与他物权无论是否同时包含占有内容均可以共存,他物权的存在和行使构成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简答,考过)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用益权物权优先于债权3.担保权优先于债权

只有在房屋先租的情况下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9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在标的物上有数个担保物权的情况下,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行使

2.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他物权时,他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1.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没有权利

要件主义

2.都办理了登记手续,按侵权比例

3.有登记的和没有登记的,登记的优先

抵押

1.都登记的,按顺序

对抗主义

2.都没有登记的,按比例 物权法24条

3.有登记和没有登记的,登记的优先于

没登记的

四.物权请求权p315

(一)概念: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在物权的实现受到某种妨害或者有受到妨害的危险时,法律赋予物权人的请求妨害或妨害危险的权利

(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及行使

物权请求权一般有以下几个类型:

(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四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

(一)物权的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名解)P317 主要情形有先占取得和时效取得

2、物权的继受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第六条,公示的具体规定)

1、物权的公示原则所要求的即是为物权变动的第三人提供可以从外部察知的途径去了解物权的变动

2、物权公示的方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交付的方法:(熟悉名解)

20

1)现实交付(第24条)2)简易交付(25条)3)指示交付(26条)4)占有改定(27条)√

3、物权公示的效力

(1)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仅为物权变动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备要件。代表:法国法系国家,包括日本

(2)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发生物权变动的必备要件。代表:德国法系国家

(3)折衷主义。奥地利及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我国应是折衷主义

(二)公信原则

为了保护交易的第三方,为善意取得解决归属问题

1、公信原则的意义。

1)概念:P3202)内容具有推定的正确性3)意义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便捷

2、公信原则的适用 对不动产和动产方面P321

(三)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1、论述公示与公信原则

2、含义,目的及理由 

公示原则之作用在于物权的“知”,通过公示使公众了解物权,并排除未公示物权对交易秩序的影响。公信原则之作用在于“信”,通过对公示信赖的保护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排除公示内容瑕疵对交易秩序的影响

三、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不承认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抛弃(单方法律行为)

属于法律行为

\债权行为—合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名解)P322

是指以物权合意为要素,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四、物权变动的原因

论述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

(一)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为代表

2)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为代表

3)债权形式主义,奥地利和瑞士民法为代表

(二)物权取得的原因

21

1、基于动产的法律行为转移

把动产交付给对方——现实交付、观念交付

2、交付在合同法的含义——履行债的方法

3、不动产——签合同

登记——发生效力,不登记——不发生效力

买卖房屋的双方,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从事实发生的时候,物权发生转移

5、《物权法》15条,登记是个公示方法

(重点)6、9、15条——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1、对抗主义

129条——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权

188条——用其他财产抵押而不是用不动产,用对抗主义

24条——买机动车,用对抗主义 158条——地役权,对抗主义

2、法律另有规定9条2款,国家所有权

3、合同成立主义

127条农村承包经营权

登记注意法条14、15、17、18、19、20、21

第十六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用权概述

一、概念P328

新规定的:登记制度,19条、20条(预告登记制度)

21条,应当提供准确、真实的资料

二、特征

1)所有权是自物权2)是完全物权3)是原始物权4)具有无期限性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权能的概念

1)概念P331

2)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是自己行使权能

\通过权力分离使他人行使权能

22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权能

1、概念P332

2/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租赁、保管、借用、运输)

/占有权能:合法,基于所有人的意志

\(对应)事实占有

(二)使用权能(三)收益权能

(四)处分权能

/单方——捐赠、立遗嘱、放弃、免除、抛弃

\双方——买卖、赠与、互易、抵押、质押、投资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一)生产(二)取得孳息(三)遗失物、埋藏物的取得

对找不到原物所有人的,归国家所有。公告期为6个月

1、拾得遗失物

1)不当得利之债,应归还原物所有人

2)遗失物所产生的费用,原物物主应还无因管理之债

3)原物所有人回来寻找原物时,拾得者无权索要。不支持报酬请求

4)拾得人在无过错毁损、灭失拾得物时,拾得者不承担责任

(四)先占取得——对于无主动产

(五)添附取得(司解第48条)

附合——违章建筑,恶意添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混合 加工(附劳务)

(六)国家的所有权强制取得

征用是使用权的问题,征收是所有权的问题

(七)时效取得与善意取得P417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一、房屋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P341 内容:

23

1、专用部分。是建筑物中专属于特定所有人单独所有,任何他人不得擅自支配的空间

2、共有部分。是建筑物中为专有部分支配之便利而存在的人人均可支配的空间(楼梯、电梯。贴在电梯里的广告所得的费用;未定:1、小区的道路2、绿地3、会所)

二、相邻关系

1、概念(和地役权相比较) 2、特征P342

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简答)

1、概念P351

2、特征:

1)是一种他物权2)以物之用益为目的3)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4)原则上是独立物权

5)客体具有限定性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考的可能性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划拨、出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继承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和继承的方式

——转让、抵押、出租、继承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与消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旧的是归国家无偿取得。

第三节农村承包经营权

127条,合同成立生效主义

129条

合同对抗主义

一、概述 农村承包经营权(名解)P357

第七节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一、地上权(简答,考过)

1、地上权(名解)2、特征:P367

二、地役权(重点)

(一)概述

概念P370(结合156条)

24

1)地役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之便利为目的2)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以供役地为客体

3)具有从属性4)具有不可分性5)地役权的期限和价金,具有任意性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异同(辨析,考过)

相同:

均有满足土地支配之需要,缓和不同土地权利的刚性排他,协调土地支配中人与人的关系的作用

差异:

1.适用前提不同2.适用范围不同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4.权利的性质不同5.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配置不同

6.对于涉邻不动产关系调节的程度不同

第十八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P376

用益物权是为实现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是为实现担保价值

二、特征:

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权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简答,考过)P383

注意的是——3、抵押权所有权的让与(《担保法》49条规定,应当通知。《物权法》191条改为不再是通知、告知,而是征得同意)

二、抵押权的实现

《物权法》202条,时间为主合同诉讼时效内

三、特殊抵押权

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名解)

第三节质权

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般由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84条

《担保法》64条错误

25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考过,名解)

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具有变现价值的财产权为出质财产而设定的质权(现在扩大了范围)

第四节留置权

一、仅限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和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留置的其他债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了解)

三、留置权的效力

变化:《物权法》231条,但是,企业相互间的可以留置。商事留置不需要同等法律关系

第十九章占有

占有制度——新增制度(重点)

第一节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

二、占有与本权及占有权能的关系(不考,要理解意思)

三、占有制度的社会意义(作为一个题目,重点)P407

(一)稳定之静态支配活动的秩序

(二)弥补本权对于占有事实保护的不足

(三)解决动产本权举证证明上的困难

第四节占有的效力(简述,重点)

一、权利推定效力

二、善意取得效力

106条: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107条:留置权善意取得,2年内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概念(名解)P417

(二)法理依据P417

1、占有的公信原则

2、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内容是所有人因信赖相对人而将所有之动产移转相对人占有时,则其只能向该相对人请求返还。如物已由第三人占有,则其也只有向相对人 26

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对第三人追回

3、利益衡平原则

(三)善意取得的条件

1、无权处分的行为。

一是该无权处分的行为,系意思表示行为

二是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观,无权处分行为系属“效力待定”51条

2、无权处分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物之占有。

3、第三人取得动产标的物之占有

4、第三人在取得物之占有时,主观上为善意

5、第三人系有偿取得标的物

三、善意占有的物之用益效力

四、占有人对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编债权

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第二十章债权概论

1.债的概念P429《民法通则》84条规定

2.债的特征(共4点)P4303. 债权的概念 P431

4.债权的特征P4315. 债权之创设的概念P433

6.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7.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两种类型

8.按份之债的概念P437 9.连带之债的概念P437

10.以债的客体是否具有选择性为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

11.选择之债的概念P439

12.以债的标的物的属性是否具有特定性,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13.两个债的主从关系的概念P441

14.以两个债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15.依债权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可分为受强制力保护之债与自然之债

16.自然之债的概念P441 17.债的转移的概念P442

18.债权让与(简答) P442 19.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P443

20.债权让与的效力P444 21.债权负担(了解)

22.债的履行的概念P447

27

23.债的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了解) P448

24.债的履行的要求(不大可能考)

25.附随义务的概念 P451 26.附随义务的履行要求P451

27.债的履行要求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论述)重要P451

28.瑕疵给付的概念P453 29.加害给付的概念P453

30.债的消灭的原因P454 31.抵销(简答) 简述抵销及其条件P455

32.抵销的概念P455 33.提存的概念P456

第二十一章债的保全与担保

1.债的保全(简答)P460

(1)债的保全的概念P460 (2)债的保全的特点P460

2.代位权(名词解释,论述)论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1)代位权的概念P461(2)代位权的成立条件P462

(3)代位权的行使P462(4)代位权的效力P463(5)代位权行使的结果

3.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P463

(2)撤销权的成立条件P464

4.债的担保的特点P465 5.保证的概念P466

6.保证合同的概念 P4667.一般保证的概念 P467

8.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P467

9.如果保证合同未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适用法律规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0.特殊保证有两类,一是共同保证,二是最高额保证

11.共同保证的概念P469 12.最高额保证的概念P470

13.定金的概念P470 14.预约定金的概念P471

第二分编合同之债

第二十二章合同之债总论

1.合同的概念P475 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P477

3.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P477 4.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简答)

5.有名合同的概念P481 6.无名合同的概念P481

7.一次性给付合同的概念P482

28

8.连续性给付合同的概念P482 9.格式条款合同的概念P482

10.射幸合同的概念P483 11.预约的概念P483

12.本约的概念P483

第二十三章合同订立和解释

1.合同的订立的概念P485 2.要约的概念P486结合P497

3.要约的要件P486 4.要约的生效时间P487

5.可撤回要约的两种情况P487 6.承诺的概念P489

7.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人不得否认

8.《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P493 9.合同解释的原则(简答)P495

10.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P497

第二十四章合同履行中的抗诉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P502 2.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P504

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P504 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P505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解除的概念P514 2.合同的解除的特征P514

3.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4.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形

5.《合同法》第97条规定P521

第二十六章合同责任

1.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P526

3.《合同法》第42条(简答)4.信赖利益的概念P527

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P528 6.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P531

7.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8.预期违约的概念P533 9.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P536

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P543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P543

3.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P560 4.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P580

5.委托合同的概念P597 6.委托合同的特征P597

7.行纪合同的概念P601 8.行纪合同的特征P601

29

9.居间合同的概念P603

10.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P613

第三分编非合同之债

第二十八章不当得利之债1.不当得利的概念P6152.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了解)P618

3.不当得利的效力的概念P619 第二十九章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概念P623

第三十章侵权行为之债

1.侵权行为的概念P630

2.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P632

3.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P634

4.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P634

5.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两类,即因他人行为致损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和因物件致损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6.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P634

7.归责原则的形态P638 8.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P638

9.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名词辨析,区别)

10.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概念P639 11.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概念P640

1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比较P640

13.公平原则的概念P642 14.混合过错的概念P649 15.共同过错的概念P649

16.特殊侵权行为之债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区别:

(1)规则原则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3)免费事由不同

17.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了解) 18.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P660

19.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P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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