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

(2013年度)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QA03): 行政区划代码(QA19):

企业(单位) 详细名称(QA04): 法人性质(QA15): 企业(单位) 通讯地址(QA05): 邮政编码(QA06): 企业(单位) 注册地址(QA07): 企业负责人(QA08): 联系电话(QA09): 传真(QA10): 填报人(签章) (QA11): 填报人电话(QA17) 填报时间(QA12): 年 月 日 E-mail (QA13): 网址(http://) (QA14):

企业(单位) 负责人签发:

企业(单位) 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三年十一月

填报说明

(一)制表目的: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家高新区的发展状况,特制定本表。

(二)统计范围:1. 国家高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和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批准入区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应用高技术进行设计、施工以及技术装备的建筑业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以及可归入文化创意产业类的企业; 2.地方科技部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三)报告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

1.必须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字迹清晰,符号准确,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所列栏目文字叙述和数据都应确切、可靠,表内栏目不得空缺, 无内容时填写“无” 或 “/”,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封面指标说明

报表编号:由统计管理部门填写的便于报表收审、查阅和录入的工作编号,可以采用流水号。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行政区划代码:由企业根据实际办公所在地,按照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11年10月31日)填报,由6位数字组成。

法人性质:1. 企业法人 2.事业法人 3.社团法人 4.民办非企业法人 5.非独立法人

企业概况

表GQ -001指标解释

企业隶属关系:指本企业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属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如属高新区管委会办的企业,在是否高新区管委会直属(QB01_1)选择1,否则选2

行业类别:主要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家标准。请据此划分进行填写。多种经济活动并存时,请填写最主要的一类。

注册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注意:(1)正在筹建的企业不填;(2)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工年份;(3)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最早开业时间填写;(4)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5)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合资企业新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及填报代码分为以下几种: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75个人独资企业 190 其他内资企业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按照认定(或者复审)的最新时间,填报认定或复审情况(QB19)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孵企业:指目前仍在孵化器内入驻,得到孵化器提供的服务的初创型企业。毕业企业:指曾在孵化器入驻并得到孵化器服务,符合所在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现已迁出孵化器的企业。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经济概况

表 号:GQ -002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2号 有效期至:2014年 11月

表GQ -002指标解释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报告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报告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只收取加工费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报告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总收入:指企业全年的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总收入应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不包括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技术收入:指企业全年用于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和技术承包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咨询与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技术咨询、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全年销售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指属于本报表表四所列高技术领域的产品。

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全年用于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包括软件的使用许可费用、独立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等。

进出口总额: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该指标可以观察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总规模。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

出口总额:指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金额。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产品出口创汇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中所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海关总署每年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创汇按照此目录计算。

技术服务出口:指出口创汇总额中的技术和服务的部分,不包括产品的出口部分。

补贴收入:指企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补贴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

实际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按当年实际发生额填报。 减免税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所享受的各种减免税总额。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其中,征前减免包括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免、欠税抵顶减免、对个体工商户提高起征点减免等;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退减免。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指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额,按当年税务部门实际减免的税额填报。对尚未得到当年减免税额的企业,按上年实际减免税额填报。

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额。

应交增值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不含期初未抵扣税额。根据会计相关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按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

企业上市融资股本:主要指截至当年存有的股本,不是指融资量,统计前提是上市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填报企业。

企业海外上市融资股本:主要指截至当年存有的股本,不是指融资量,统计前提是海外上市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填报企业。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也可称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为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投资性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是指通过向处于创建和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以期在企业发展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机构。

当年获得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额:填报报告期当年企业获得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额。 对外直接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实际投资额,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

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

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和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的贷款。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投资(不能出现负数)。

(1)完成投资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2)计算投资额所依据的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凡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建筑安装工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

(3)对于某些工程已进入施工但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出的,统计报表可根据工程进度先按设计概算或套用相同的结构、类型工程的预算综合价格计算,待预算编出后再进行调整;

(4)建设单位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给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价差包括在建安工程投资中;

(5)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即支出的全部金额计算。外购设备、工具、器具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等。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

(6)其他费用的价格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说明:需要补充填报:企业法人性别(QD19) 1.男 2.女 出生年份(QD20):19 年

学历(QD22) 1.研究生 2.本科 3.大专 4.其他

表GQ-003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 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留学归国人员:指出国学习、取得学位的归国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能力的人员,填报告期末人数。包括:①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②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③未取得工程技术资格或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④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准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任何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外籍常住人员:指企业中在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外籍人员数。

吸纳高校毕业生:指报告年内本企业在国内各类高校毕业生中招收的应届毕业生(指国家承认的大专院校)。

参加社保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的人数。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平均人数为计算指标,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 +12月平均人数)/12

理工类本科学历以上人员:理学和工学范围按照教育部学科划分门类确定。但对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获得多学位的,原则上只要接受过理工类教育,都可以纳入统计范畴。本科学历以上,包括本科和研究生学历。

(四)主 要 产 品 概 况

表 号:GQ -004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2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14年11月

平衡关系:根据行业代码,所有工业企业的∑QE14≤QC02(表二) ;∑QE15≤QC07(表二) ;∑QE16≤QC11(表二)

12

表GQ-004指标说明

产品名称:填报产品实际名称,要求名称不超过20个字。

产品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填报至小组(十位数的代码)。 技术领域:共分11大类54小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代码。

一、电子与信息 二、生物、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 101. 电子计算机 201. 农林牧渔 301. 金属材料 401. 先进制造技术设备 102. 计算机外部设备 202. 医药卫生 302. 无机非金属材料 402. 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 103. 信息处理设备 203. 轻工食品 303. 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403. 机电基础件 104. 计算机网络产品 204. 其它生物技术产品 304. 复合材料 404. 仪器仪表

105. 计算机软件产品 305. 其它新材料技术 405. 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 106. 微电子、电子元器件 406. 医疗器械

107. 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 407. 其它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108. 广播电视设备 109. 通信设备 110. 其它电子信息技术

六、环境保护 七、航空航天 八、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九、核应用技术 601.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701. 航天器

801. 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探 901. 核辐射产品 602. 水污染防治设备 702. 航空机械设备及地面装置 802. 固体地球观测设备 902. 同位素及应用产品 603.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703. 运载火箭 803. 大气海洋观测实验仪器 903. 核材料

604. 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

704. 应用卫星

804. 空间环境要素探测设备 904. 核物理、核化学实验仪器及设备 射性污染防治设备 705. 探测火箭及其发射装置 805. 大型工程、海底设施基础 905. 核电子产品

605. 环境监测仪器 706. 其它航空航天产品 稳定性勘探监测设备 906. 核反应堆及其配套产品 606. 其它环境保护技术 806. 其它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907. 核能及配套产品

908. 其它核应用技术

注:①以下选择项如果同时具备两项以上条件的,除特别注明外,选其中最主要项填写。

技术水平:

1. 国际领先:经检索和同行专家鉴定,产品的综合技术水平已经全面超过国际上公开的同类产品的最先进的技术水平者。13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 501. 新能源 502. 高效节能

十、其它高技术(999)

十一、非高技术(900)

2. 国际先进:经检索和同行专家鉴定,产品的综合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国际上公开的同类产品的最先进的技术水平者。 3. 国内领先:经检索和同行专家鉴定,产品的综合技术水平已经全面超过国内公开的同类产品的最先进的技术水平者。 4. 国内先进:经检索和同行专家鉴定,产品的综合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国内公开的同类产品的最先进的技术水平者。 5. 省内先进:经检索和同行专家鉴定,产品的综合技术水平已经达到本省(部)公开的同类产品的先进的技术水平者。 技术来源A:指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来源于以下哪一类提供者。

11.国外技术; 21.中科院;22. 其它部委属科研院所;23. 地方属科研院所;24. 大专院校25. 国有大中型企业及所属科技机构;

26. 其它各类企业及所属科技机构;27. 国内其它单位;31. 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32. 本企业自有技术 国外技术:指产品直接应用从国外成套购买的成熟技术。

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指产品采用的技术是在国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由本企业自身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消化吸收并有新的技术突破。 技术来源B:填写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产生于以下哪一类科技计划。

10.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12.973计划; 13.国家863计划项目 14.国家科技攻关(支撑)计划项目; 15.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16.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17.国家级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18.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1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20. 国家级火炬计划; 21.部门攻关计划; 22.国家星火计划项目; 31.地方攻关计划;32. 地方火炬计划;41.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42.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43. 国家重点试验计划;44.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5.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46. 科研院所计划开发专项;00. 其它 立项情况:指该项目产品的生产列入国家、部门、地方各类计划的情况。

10.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12. 973计划; 13.国家863计划项目; 14. 国家科技攻关(支撑)计划项目; 15.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16.国家星火计划项目; 17.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18.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19.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20.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21.部门攻关计划; 22.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31.地方攻关计划; 32.地方火炬计划; 41.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42.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43.国家重点试验计划; 4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46. 科研院所计划开发专项;99. 其它

质量标准:指产品质量标准,是规定产品质量特性应达到的技术要求。标准分为:1. 国际标准 2.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 4.地方标准 5.企业标准 6.其它

核心知识产权:指在报告期内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以下选项:1. 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4.无专利 5.软件著作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7. 植物新品种

国际合作形式:1. 外方以技术(专利)形式参与合作;2. 外方以生产设备形式参与合作;3. 外方以资金投入形式参与合作;4. 外方以补偿贸易形式参与合作;5. 其它形式的国际合作;6. 无国际合作。

国内合作单位:1. 中科院;2. 其它部委属科研院所;3. 地方属科研院所;4. 大专院校;5. 国有大中型企业及所属科技机构;6. 其它各类企业及所属科技机构;7. 国内其它单位;8. 无国内合作

主要出口地区:1. 美国;2. 日本;3. 南美;4. 西欧;5. 北欧;6. 东欧;7. 港澳台;8. 东南亚;9. 其它。

14

企业科技活动概况

表 号:GQ -005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2 号 有效期至:2014年 11月

续表:

补充资料:以下项目可多选,选定某项请在其后方框内填写1,不选可不填。 1. 企业在海外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所在的国家(QI19):①美国:□,② 欧盟:□,③ 日本:□,④ 其他:□ 2. 知识产权获取方式(Qj88):①自主研发:□,②受让:□,③. 受赠:□,④并购:□,⑤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表GQ -005指标解释

科技活动: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简称科学技术领域)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企业的科技活动包括:1. 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其中较为常见的活动是利用现有知识和实际经验,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做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这些活动的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等。2. 为使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做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实际应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工作。这些活动的成果形式大多是可供生产和实际操作的带有技术和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企业的科技活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技术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在企业中只有列入企业工作计划的科技活动才予以统计,而独立发明人等在企业外或计划外进行的科技活动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科技活动人员合计:指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科技项目以及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时间不足制度工作时间10%的人员。

参加科技项目人员:指编入各类科技活动项目组并从事(或参与) 项目研究活动的人员。

科技管理和服务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但不包括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 的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中心、科研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实验室等机构内的管理人员。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含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的工人) ,不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人员。为避免重复计算,该指标应扣除已计入参加科技项目的人员数。

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已评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包括: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

无高中级技术职称博士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尚未评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职务)但拥有博士以上学历的人员。

全时人员:指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中在报告期实际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及以上的人员。在企业研究开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专职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企业所属常年有开发任务的研究开发机构中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及其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以外在报告期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的人员可视作全时人员。

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的非政府经费支出:指在报告期企业内部用于全部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科技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科技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也不包括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和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以及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支出。对于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该指标直接抄取相应会计科目当年实际发生额,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费等)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含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等)等。未对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进行单独核算的企业,该指标应分项目归集整理,即按项目分列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其他费用等支出项,再加上未列入项目经费的相关人员工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

人员人工费: 指企业在报告期支付给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种保险、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原材料费: 指企业在报告期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

气和电)使用费等,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指企业在报告期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指企业在报告期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其他费用:指企业在报告期为科技活动所发生的除人员人工费、原材料费、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于科技活动的设计费、装备调试费、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的非政府经费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指企业在报告期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对于科研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为避免重复统计,本项指标不含由政府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指企业在报告期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帐面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科技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指企业在报告期使用的从政府有关部门得到的科技活动资金,包括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等。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对国内独立研究院所和高等学校的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或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和国内高等学校进行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全部科技项目: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制工作已告失败的科技项目,但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

全部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支出合计:指报告年度本企业内部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的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外协加工费,但不包括因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而支付给对方的经费,也不包括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的费用和用于科研目的基建支出,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人员的费用等。

机构数:是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专门科技活动机构,如企业开办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开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企业办科技机构经过资源整合,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可按一个机构填报。企业科技管理职能科室(如科研处、技术科等) 一般不统计在内;若科研处、技术科等同时挂有科技机构牌子,视其报告年度内主要工作任务而定,主要任务是从事科技活动的可以统计,否则不统计。本指标不含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科技机构数。

机构人员合计:指企业办科技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数合计,应等于机构中从业人员数扣除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 以及全年从事科技活动时间不足全部工作时间10%的人员。

机构人员中博士毕业:指企业办科技机构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中具有博士学历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机构人员中硕士毕业:指企业办科技机构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中具有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机构人员中本科毕业: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研究开发机构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机构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办科技机构内部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科技机构人员劳务费(含工资) 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费及其他维持科技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费用等的支出总和。

仪器设备原价:指在报告年末企业办科技机构拥有的、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种仪器、设备原

价总和。

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向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专利申请数中发明专利: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向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申请欧美日专利:指报告期内向欧洲知识产权局、美国商标与专利管理局和日本特许厅提出专利申请的件数。

当年专利授权: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内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件数。 专利授权数中发明专利: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内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

欧美日专利授权:指报告期内获得欧洲知识产权局、美国商标与专利管理局和日本特许厅批准,且所有权属于高新区企业的专利。

拥有有效专利 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期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期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境外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境外授权的有效专利: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拥有欧美日专利: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期拥有的、经欧洲、美国、日本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 指报告期企业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的专利件数。

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 指报告期企业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得到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新产品产值:指报告年度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产值。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标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利润等指标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销售收入中出口: 指报告期企业将新产品销售给外贸部门和直接出售给外商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发表科技论文: 指企业立项的科技项目产生的、并在有正规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数量。 拥有注册商标: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拥有的注册商标件数。包括在境内和境外注册的商标件数,一件商标在境内外同时注册时只统计一件。

当年注册商标:指在报告年度内获得批准,且所有权属于高新区企业的产品商标。 境外注册商标: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拥有的在国外或港澳台注册的商标件数。

软件著作权: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拥有的,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程序和文档授予的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授予的对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的布图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指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授予的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

国际标准:指报告年度内本企业累计主导制定形成的国际标准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和国际电信联盟(ITU )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国家或行业标准:指报告年度内本企业累计主导制定形成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数。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指报告年度内填报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几类科技奖励项数。

技术改造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技术改造经费支出中,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除了包含在技术改造经费支出中,还要计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中。

技术引进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购买境外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等技术资料的费用支出,以及购买关键设备、仪器、样机和样件等的费用支出。

消化吸收的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对境外引进项目进行消化吸收所支付的经费总额。包括:人员培训费、测绘费、参加消化吸收人员的工资、工装、工艺开发费、必备的配套设备费、翻版费等。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指对引进技术的掌握、应用、复制而开展的工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新。通过消化吸收国外技术,达到掌握引进技术,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的目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中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除包含在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中,还要计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中。

购买国内技术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购买国内其他单位科技成果的经费支出。包括购买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技术诀窍及关键设备的费用支出。

技术合同成交总额:是指从合同成交总金额中扣除需要花费的原材料、零部件、购置设备等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四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合同的类型不包括获得国家和省市各类支持计划所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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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GQ -006指标解释

项目名称:按企业科技项目的立项计划书、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等有关立项资料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 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

1 国家科技项目; 2 地方科技项目; 3 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 4 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 5 来自境外的科技项目; 6 其他科技项目。 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项):

1 与境外机构合作;2 与境内高校合作;3 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 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 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6 独立研究;7 其他。 项目成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项)

1 论文或专著; 2 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 3 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 4 发明专利; 5 实用新型专利; 6 外观设计专利; 7 带有技术、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操作规范; 8 基础软件; 9 应用软件; 10 其他 项目活动类型:选最主要的项目(课题) 活动类型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 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 1.基础研究;2. 应用研究;3. 实验发展;4. 研究与实验发展成果应用。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1项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 1 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 2 技术原理的研究; 3 开发全新产品; 4 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 5 提高劳动生产率; 6 减少能源消耗或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7 节约原材料; 8 减少环境污染; 9 其他

项目起始日期:填写项目列入企业计划或签订协议后,有组织进行开发的年月,即开始动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开发项目的年月,为6位编码。如项目起始时间为2012年2月,则在相应的栏目填写201202。

项目完成日期:填写项目技术鉴定的年月,为6位编码。如2013年8月完成并通过鉴定,则填写201308;如项目至2013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填写预期完成时间;如项目年内以失败告终,填写000000;如项目未鉴定就投产,填写投产使用时间。

跨年项目所处进展阶段:按重要程度选择科技项目当年所处最主要的进展阶段填报(非跨年项目免填) 。 1 研究阶段 2 小试阶段 3 中试阶段 4 试生产阶段

参加项目人员:指企业在报告期实际参加某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的人员。项目组一般指企业认定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最小单元,其人员指实际参加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的时间(不包括加班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在10%及以上的人员。专职负责项目管理,并且是某些项目组的成员,视其主要归属情况,归入某一项目组填报,其他项目免填。一般企业研究开发管理人员,不填报在项目组内。若某人同时担负几个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则按其为主的项目填报,其他项目免填。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研究开发工作失败,也应按其实际情况填写参加本项目组活动的人员。项目组人员不包括外单位参加本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人员和临时协作人员。

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指报告期项目组人员实际工作的时间,按月计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项目的人员,应按项目分别计算工作时间,但一人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指报告期在企业内部开展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的经费支出,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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