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吊与十不烧

“十不吊”和“十不烧”

起重“十不吊”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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