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同盟条约]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签订的《中苏同盟条约》,内容如下: 1、苏联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国地位;苏联必须在1950年前撤走在外蒙古境内的所有驻军。苏联同意中国政府对蒙古的驻军,但其驻军不能用来反对苏联。苏联强烈要求25年以内中国政府同意外蒙古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2、中华民国政府声明对外蒙古有不可质辩的主权,中国政府1950年10月10日恢复对外蒙古驻军,用于保护领土完整,不用于反对苏联,在同一时间实行蒙古高度自治。中华民国政府同意100年以内让外蒙古人民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公民表决的先决条件是1911年被苏联用武力驱逐出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迁回原地,参与投票。中国政府认为,公民表决是决定自治,不是决定独立。 3、双方同意就蒙古问题继续进行谈判。双方同意就东蒙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4、苏联同意无条件撤走苏联驻东三省所有武装力量。同意中国政府恢复原苏殖民地大连主权;苏联承认中国对海参崴的主权,苏联同意在50内以内撤走苏联驻海参崴所有武装力量。 5、中国政府将在1995恢复对海参崴的主权,并开放海参崴为自由港,对苏联免税。 6、双方同意就海参崴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7、苏联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中国领土。苏联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 8、中国声明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为了中苏友好图门江对苏联开放。 9、中国政府将保留继续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权力。 10、苏联拒绝中国对科叶群岛的主权要求,但原意同中国政府就所有领土纠纷进行谈判。 11、中苏两国一致同意江面主权中苏各二分之一。 12、本条约需要中国国民代表大会同意,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中苏最高领导人签字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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