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函

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函

致 谢谢有限公司:

根据本公司,Pear Group Company Limited,与贵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本公司委托贵公司代为持有北京万河有限公司97%的股权,由贵公司按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代本公司受让、持有、管理代持股权。

根据《股权代持协议》第一条第1.5款,本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对北京万河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幷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权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2)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赠送、质押等情形);(3)注册权:即本公司有权在公司注册的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司其它注册、登记、备案机关以自身名义将代持股权注册在自身名下,以自身名义持有;及(4)对股权转让等公司重大事项的处置权。根据以上及其它条款的约定,本公司现正式要求贵公司按本公司指示,将所有代持股权无条件转让回本公司,幷协助办理该等转让所需的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我们联系办理相关事宜。否则,本公司将据协议约定追究贵公司的责任。

此致

敬礼!

(以下无正文)

Pe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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