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结构劳务招标文件

劳务分包招标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预审情况

经招标人资格预审,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均符合招标人资格预审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可以参加本工程劳务分包项目的投标。

二、工程概况:

2.1

2.2

2.3建设规模:2.4

2.5别为一栋五层研发楼、四栋三层厂房、一栋七层综合楼,研发楼和综合楼设有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综合楼为二类高层;耐火等级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建筑面积12743㎡,地上建筑面积10438㎡,地下建筑面积2305㎡;主体檐口高度29.40m 。厂房有4栋,分别为1#、2#、3#、4#厂房;为戊类多层厂房;耐火等级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框架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建筑面积22450㎡,主体檐口高度为6.90m 。研发楼耐火等级二级,屋面防水为Ⅱ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建筑面积11560㎡,地上建筑面积9005㎡,地下建筑面积2555㎡;主体檐口高度21.60m 。

三、现场情况介绍

3.1现场场地:本工程场地面积:25070m 2 。

3.2现场临时设施情况:现场达到三通一平,施工区域以基本达到了安全文明现场围护及安全消防设施标准。

3.3现场机械配置:配置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大中型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搅拌机、钢筋加工全套设备等。

3.4 生活区设置:满足劳务施工队伍人员的生活住宿,配置了消防安全设施等。

四、 招标要求

4.1

4.2

4.3

4.4

4.5期 年 月 日,(开竣工时间根据甲方书面通知另定)。

4.6

4.7投标人实行限额领用材料,投标人领用的材料由自己妥善保管,出现材料浪费及丢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8拟派项目经理班子的基本条件:

项目经理资质:工民建专业二级以上资质,施工技术经验丰富,证件齐全,有同类

工程施工经验,具备与其企业资质相称的管理能力,本工程配备的项目经理要全程锁

定中途不得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及相应的施工经验。

4.9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一次交纳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

用现金或支票,开标后10天内将退还此费用,如果开标后中标单位要求撤标,投标保

证金将被扣缴。

五、投标报价要求:

5.1报价依据:编制投标书,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

程预算定额》,按北京市建筑行业市场价进行报价。

5.2

5.3报价包含内容:二次结构含一次脚手架拆除及二次结构需要增加的脚手架搭拆、

砌体、圈梁、过梁、构造柱等,汽车坡道地面(含入口处),室外散水,室外无障碍坡

道(含花岗石面层),室外台阶(含花岗石面层)等。

5.4次性包死,不发生任何零星用工。

5.5报价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安全施工方面的奖罚措施:达不到北京市结

构长城杯的罚结算价款的10%,工期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每提前一天,奖励2000元,达不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的罚结算价款的5%。

六、劳务费的支付

6.1于次月初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60%,依此类推,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付至

乙方累计完成工程量的80%;待双方结算完毕付至结算总额的95%;余款5%于整体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保修期后15日内一次付清(以上所有付款依建设单位付款

情况而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迟付款而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停工和索赔)。

七、投标须知

7.1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7.1.1投标书(格式见附表),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7.1.2投标报价要求附有明细表,必须按分部分项进行报价并附有明细,格式自定,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7.1.3 承诺书含有对工期、质量、售后服务、优惠条件的承诺须加盖投标人和法定

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印章;

7.1.4施工方案:包括质量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安排、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节约

措施、生活管理要求、施工技术措施等,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7.1.5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情况:包括获“建设部荣誉称号”、“中国建设工程鲁

班奖”、“北京市长城杯”、“北京市优样板工程”、“北京市青年突击队”称号情况以及

同类工程施工经验;

7.1.6投标人实力情况: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国家房屋建筑劳务承包二

级(含二级)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同时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投标单位必

须提交相关证明供招标方复验,投标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北京市长城杯工程要求,现

场管理必须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要求,在招标方招标要求基础上提前完成工

期,有能力实现上述要求、目标的投标方才有投标资格。

7.2本工程无标底,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企业成本价报价。

7.3投标文件要密封,需填写密封日期,按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

章,并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送达 ,送达地点: 。

7.4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招标人解释和答疑的,应在开标会议

前 3 天,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文件。

八、开标须知

8.1 本工程于请各投标人

准时进入会场,开标地点:

8.2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8.2.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未按时送到的;

8.2.2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书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的。

8.2.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2.4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8.2.5投标单位无代表参加开标会议,或参加会议代表迟到在

8.2.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必须带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九、评标和中标须知

9.1本工程由招标单位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经营

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 5 人。

9.2本工程按

9.3招标单位将本工程的招标投标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北京市建筑工程专业劳

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的投标机构备案,得到回复通过后,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发

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9.4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北京市建筑工程专业劳务发包交易中心的招标管理机构

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十、 附件

附件1:施工图纸

附件2:表1承诺书、表2投标书、表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3:合同样本

招标编号:

北京国电恒基(二次结构)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

招标单位:

法定代理人:

经 办 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表2

投 标 书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

企业所有制类别: 等级:

企业法人代表: (盖章)

编 制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表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此有

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姓名: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表1

投 标 承 诺 书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

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其它有关文件等,我方愿以 元的劳务报价承担标书范围内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内容。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甲方要求开工,并保证在绝对工期内达到工程完工。

3、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含补遗和答疑纪要)

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主要内容。

4、我方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5、其他承诺:本工程业主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我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劳务费,业主

付进度款不足时,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承包人:编号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电恒基项目部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电恒基项目部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 国电恒基生产基地项目(4栋厂房、1栋研发楼、1栋综合楼)

1.2工程概况: 工程占地面积25070平方米。本块地主体建筑为六栋公共建筑,分别为一栋五层研发楼、四栋三层厂房、一栋七层综合楼,研发楼和综合楼设有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综合楼为二类高层;耐火等级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设计

使用年限50年;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建筑面积12743㎡,地

上建筑面积10438㎡,地下建筑面积2305㎡;主体檐口高度29.40m 。厂房有4栋,分

别为1#、2#、3#、4#厂房;为戊类多层厂房;耐火等级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框架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建筑面积22450㎡,主体

檐口高度为6.90m 。研发楼耐火等级二级,屋面防水为Ⅱ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框

架剪力墙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建筑面积11560㎡,地上建筑面积9005㎡,地下建筑面积2555㎡;主体檐口高度21.60m 。

1.3 分包工作内容:二次结构的全部施工内容。

范围包括:本工程招标图纸及签订合同之日以前所有设计变更图示范围 。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 余名。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为 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暂估合同价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

4.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再调整(分项报

价作为本合同附件)。

( )4.2.2以( )年施工预算或;( )年施工预算和( )年修缮定额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 元/平方米;其中,

地上结构: 元/㎡;地下结构: 元/㎡;

初 装 修: 元/㎡;水 电; 元/㎡;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 元/㎡;屋面防水: 元/㎡;

水磨石地面: 元/㎡;水泥砂桨: 元/㎡;

内墙普通抹灰: 元/㎡; ;

(√ )4.2.3合同范围外发生的零星签证计时工单价为 80元/工日(按10小时计且

工日单价含辅材及机具)以实际签证,书面签证资料为准,合同范围内不发生任何零用

工,均含在综合单价中)

(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

等原因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 0 标准补偿。

4.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说明: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实际结算依据本合同单价和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 固定综合单价中包含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机具费用、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脚手架搭拆人工费、检验试验费、复试费、防护用具费、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医疗费、生活费、各种保险、现场内材料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施工不可预见费、抢工费、措施费、工期延误增加费、场地清理费、垃圾外运及消纳费、成品保护及安全防护费、人工降效、劳保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补助费、误餐费、办公费、交通差旅费及政府要求的各种证件、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各种地方性的收费等与乙方承包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

2、如发生与图纸不符的有效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经甲方确认的,单项工程变更

增减超10000元以上的价款按甲方审核的数量及单价给予确认,单项工程10000元以内均按技术洽商执行,工程价款不再调整,其在本合同报价中已有的项目单价执行本合同单价(含辅材和机具及垃圾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结算;其它所有本合同中没有的新做

项目单价均执行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相应子目工日含量,其工日单价为60元/工日(含

辅材和机具);合同外增加的费用不计取任何费用 ;

3、本合同施工区域范围内不发生任何与正式施工图纸相关的零用工;

4、劳务报价清单表附后 。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

合同条款编制施工预算书。

5.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

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 发包人应于每月 30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

结算手续。

5.2.2 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

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 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 合同价款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施工期间甲方每月25日核算乙方当月完成工

程量,于次月初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60%,依此类推,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

付至乙方累计完成工程量的80%;待双方结算完毕付至结算总额的95%;余款5%于整体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保修期后15日内一次付清(以上所有付款依建设单位付款

情况而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迟付款而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停工和索赔)。

5.3.2 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已办理结算额的80%,余

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本条不适用)

5.3.3 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

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据正式的“劳务专用发票”作为收

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

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

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和承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

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

面记录或拍照。

6.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 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应严格按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施工 ,如达不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

准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

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

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以及发包人下

达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

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

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

发包人又交后道工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北京市长城杯工程。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1.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8.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8.1.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1.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

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

超过3天;

8.1.6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

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限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

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

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 交工的,双方约

定: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

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住宿条件或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住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无标准予以补偿。(发包人已提供)

9.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应严格按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施工 ,如达不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标

准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所有罚款发包人仅依据事实通知承包人的负责人,

不管承包人签认与否均做为发包人结算时扣款的依据。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10.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为: 特别注明:主材为钢筋、模板、木方、钢管、扣件、卡子、顶丝、砖、砌块。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钢筋为现场加工。

机械设备方面:发包人除提供塔吊、室外电梯、二级以上(含二级) 的固定配电箱及电缆;除此之外的所有中小型机械及机具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乙方提供辅材(在承包范围内)水泥砂浆(水泥、黄砂)、圆钉、扎丝、钢丝筛子、垫块、氧气、乙炔、电焊条、钢锯条、密封条、脱模剂、胶水、煤炉、测温计、湿度计、手推车及配件、胶皮管、水平尺、线锤、铁锹、铝合金刮尺、靠尺、木抹之木模子、电焊线、焊钳、镜片、电焊手套、活动板手、计量器具、钢丝钳、绳索、对讲机、绝缘手

套、安全帽、安全带、 云石机片、切割机片、各种钻头,放线用的线、笔、油漆、彩条

布、薄膜、 二级配电箱连接到层次的电线电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临设上下水管连

接到各层次的给排水系统(施工用水)等。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电焊面具、雨衣、雨鞋、绝缘鞋等由承包人承担。

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

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

10.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

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加强维修保养。

10.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不得故意破坏,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规操作造成损

失,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

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

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

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负责于 年 月提供施工图纸 贰 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

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

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 负责本工程中的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

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2.7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

委托相关工长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

包人。

第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

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

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

人员变动率小于 5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

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

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

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

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

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 承包人确定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

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 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

14.1.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

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

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

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 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责任,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

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

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 3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

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后,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

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

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

前划“√”): 1.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

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肆 份,甲方叁分,乙方壹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上述已有条款及其尚未明确的事项做如下补充,补充条款与上

述已有条款相矛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18.1除甲供材料外,所有的辅材(含水泥砂浆及材料试验费用)、中小型机械一律含在乙方综合单价中,凡是由甲方供应的材料一律按定额标准消耗量发放给乙方,并办

理正式手续,超过部分一律由乙方承担。 钢筋损耗率1.0%;模板提供,按施工图翻样

配置二层,以后根据翻样后的实际用量加5.0%损耗;周转材料的使用和退还必须具有严格的签字手续,周转材料的维修、上油调直、保养、退租等均含在乙方的综合单价内,周转材料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要求: 周转材料允许误差表

超过上表的损耗数损坏数,实行全赔全奖,奖赔标准按市场价。

18.2对于一次结构中存在的平整度、垂直度等结构偏差问题,在合同报价中已综合

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并不增加任何费用。

18.3不论墙体的艺术形式如何,施工中都视为在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另增加这部

分的费用。

18.4 专业工种施工中因移位、剔槽、预留孔洞、补缝等部位的堵洞修补及配电箱后

补浇豆石砼等所造成的零星用工及与各专业的配合施工,不另考虑费用,已在报价中综

合考虑。

18.5甲方负责直接供应的所有物资,从发货地点送至施工现场后如需人工徒手装卸

车时,或场内需要二次倒运时,由乙方负责卸车及倒运,其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单价内,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费用。

18.6乙方使用甲方供应的周转性物资(如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板、安全网、架子

管及扣件等),用后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清理干净,弯曲的钢管要调直,木模板及方木上的

钉子要起掉,并将周转物资整齐堆放于指定地点;需要退场的周转物资由乙方安排所属

人员装车并跟车卸货,其费用已包括本合同单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7甲方提供现有一次结构的脚手架,如乙方需使用时,应无条件自行修复整理及

搭拆(含各种因素所必须的二次搭拆),如需要增加,甲方提供脚手架及扣件,乙方按需

领用,提出使用计划,按甲方审批后的方案自行搭拆,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18.8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后,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出现质

量问题,经业主、监理、甲方、乙方共同鉴定,确认属于施工质量或施工缺陷时,由甲

方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提供材料组织维修,乙方负责安排工人无偿

施工。

18.9本合同范围外用工

甲方指派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其应该完成的工作之外的、且与完成本工程紧密相关的

其他工作时,乙方应予以安排,双方依据现行定额或有关规定,共同确定用工数量,工

作完成后,由甲方验收合格后经甲方现场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现场商务经理、专业工

长共同签发零用工确认单,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18.6施工质量缺陷或事故

由于乙方未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施工工艺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时,除遵照本合同的条款处理外,甲方可视情况停工整顿,并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8.7在本合同条款10.1中所列辅材及机具项目,如发生实际施工时遇有与本合同所列项目之外的辅材或机具,乙方必须根据其是否确为辅材原则无条件采购,乙方不得因本合同没有约定其辅材或机具的名称而拒绝采购,否则甲方为考虑整体进度而决定采购的所有辅材和机具,均按甲方当时采购的实际价格从乙方结算中扣除。

18. 8乙方进入工地施工开始第一个月为试用期,期满继续留用视为合格,不合格者

或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按现场实际已完工程量的60%结帐,并先退场,退场后一周后付款,40%做为甲方的损失补偿费用。

18.9乙方承诺其下属人员和分供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他任何要求。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现场代表授权委托书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3、劳务报价清单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现场项目经理(签字) 现场管理人员(签字)

地 址: 驻京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现场代表授权委托书

乙方: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民,

身份证 地

址 。

根据乙方做出的决定,兹授权 先生(其身份证号码 )

为本工程正式合法的现场代表,以乙方名义并代表乙方全权处理 施工过程中的以下相关事宜:

1、全权处理项目生产、商务活动一切事宜

2、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全部予

以认可。本授权书限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

公司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公 司 地 址:

日 期:

附件三:

20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双方在已经签订的河南省新乡市垃圾清洁站装修改造合同范围内,另签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JGJ59—99《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规范。

第二条 双方共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

2、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教育,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3、安排乙方施工生产任务的同时,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书面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4、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统一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护设施。

5、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整改、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

6、甲方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

7、按照规定要求对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自带(含租赁)施工机具、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拒绝乙方不合格产品进场(已经进场的,限期退场)。

8、如果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有权终止分包工程合同责令乙方限期退场。

9、按照规定要求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甲方备案。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和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和完善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工程项目管理的安全职责. 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总人数的5‰。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符合规定要求,名单报甲方备案。如乙方未按要求设安全员或安全员不到位,甲方按每人每月500元予以罚款(直接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3、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同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考核并持有相应三类人员证书。

4、乙方应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规定,凡新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乙方在进行诸如拆除施工机械、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施工人员在未收到甲方的安全交底前可拒绝施工,甲方管理人员亦不得违章指挥。

5、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检查、整改等活动。

6、不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不强迫工人超时间、超负荷作业。对甲方提供的安全设施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拒绝施工和拒绝甲方违章指挥。

7、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确保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规定要求。

8、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不得使用(含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机具和设备。

10、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必须做好自我安全防范措施。凡甲方指出的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及时整改,确保本工程工伤频率为零,杜绝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确保各级安全检查综合得分90 分以上,并保证达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优良工地标准。

11、乙方所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如氧气、乙炔气必须分开设专库保管,在使用过程中瓶间距离应为 10 米以上,油漆类化学品也应专库堆放。进入施工现场材料,如钢管、扣件等,在装卸过程中必须尽量减少噪音产生,以免扰民,对扬尘材料,应及时覆盖。

12、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由甲方牵头,甲乙双方参加,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施工区域范围外的一切工伤事故,均有乙方承担全部后果和经济损失。

3、施工区域范围内如因乙方不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承担全部后果和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经有关部门核实,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乙方主要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指纹): 法定代表人(签字指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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