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德育测评办法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德育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使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测评是对学生过去一学年的全面总结和鉴定。通过年度德育测评,实事求是的总结学生已取得的成绩,找出学生存在的不足,引导学生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帮助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学生年度德育测评同时也是评奖、评优的基础,学生档案材料的重要组成。

第三条 学生德育测评应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学生德育测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慎重严格。学生德育测评应当慎重,防止草率行事;应当严格,不得放宽条件。

3、公正公开。要增强德育测评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一切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 学生德育测评的结果为A 、B 、C 、D 等四个等级。其中A :表现突出;B :表现较好;C :表现一般;D 类:出现突出问题。

第二章 德育测评的内容

第五条 思想道德方面: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不断提高个人政治思想素质,有为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

(二)道德品质良好,尊师爱校,关心集体,讲文明、懂礼貌,仪表端庄,作风正派,生活朴素,热爱劳动,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六条 日常行为规范方面:

(一)学生应当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二)保护环境,爱护公物,节约用水,对损害公物的行为能劝阻和制止;

(三)遵守学校公寓各项管理规定,讲究卫生,不铺张浪费。

第七条 集体活动方面:

(一)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有集体荣誉感,责任心强,善于与人协作;

(二)热心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及各类论坛、讲座、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等各项社会活动;

(三)积极参加早操等体育锻炼,保持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加教室文化、宿舍文化等校园文化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四章 德育测评实施与程序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德育测评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小组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负

责本班德育测评工作。

第九条 德育测评程序如下

1、个人自评。学生个人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德育测评表》,总结本学期的情况。

2、各班德育测评小组对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3、辅导员核定学生测评等级。辅导员根据学生个人总结,测评小组评议情况,核定学生

德育测评等级。

4、公示。学生德育测评等级应当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听取学生意见。

学生对本人德育测评等级有异议的,可向辅导员书面申请复核;对辅导员的复核结论仍

有异议的,可向系党总支申诉。

第十条 德育测评等级的审批与备案。辅导员将学生德育测评情况登记表报送系领导审

批,经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将所在系各班学生的德育测评登记表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德育测评等级为D :

(一)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德育测评等级不超过C :

(一)在校园内有男女交往不得体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在教学、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教学区内穿着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五)无故不参加集体安排的各项社会活动、公益劳动或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策划、怂恿或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

(七)未经校方同意在学生公寓外留宿者;

(八)被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宣布为不合格宿舍的全体成员;

(九)违反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晚上不按时回学生公寓就寝;

(十)在公寓内赌博、点蜡烛、私接电路、使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留宿异性等违

反宿舍管理规定者;

(十一)在校园内酗酒或在校园外酗酒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二)未经批准学期内每月不出早操累计达到三次以上者;

(十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十四)故意损坏教学、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及各种公共设施者;

(十五)毕业生毕业实习期间和办理毕业离院手续期间,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学生德育测评以班级为基本测评单位,每学年测评一次。 各系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定办法,并报学生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11年11月10日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任选课外学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任选课外学分的管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术、

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参加同一活动或完成同一任务只能登记一次任选课外学分,不得重复登统。

任何人不得伪造或随意涂改任选课外学分的登统情况。

第四条 任选课外学分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审核授

予,但本细则明文规定由活动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授予学分的除外。

学生参与组织活动或参加活动表现出色,符合任选课外学分授予条件的,活动主办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原始资料或授予学分情况,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五条 任选课外学分一律由学生本人自行向班主任或辅导员申报,申报书应当详细列

举获得学分的事迹,包括时间、地点、证明单位或证明人。

第六条 任选课外学分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登统,在班级范围内进行

公示,经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后分送教务处登录成绩和学生处备案。

学生对本人或他人获得任选课外学分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申请复核。

第七条 任选课外学分不按学期分配,不记绩点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任选课外学

分满额为5个学分。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授予任选课外学分的时间截至到毕业当年的5月1日。

第八条 学生干部履行职务组织活动,或组织学生参加校、系组织的活动,不授予任选

课外学分。

第九条 学生本人申报学分,班主任、辅导员、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学生授予学分,应

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相关的责任。

分 则

第十条 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受到学校团委表彰的,每次授予0.5个学

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义务献血一次,授予0.5个学分;学生参加义务捐献骨髓一次,记

录1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或在学校外见义勇为,经系领导认定,可授予0.5个学分。事迹

特别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认定,可授予1个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拾金不昧,经系领导认定,价金在500元以下,记录0.1个学分;价金

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记录0.3个学分;价金在2000元以上,记录0.5个学分。价金特别巨大,在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经学生处认定,可授予1个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授予学分标准:

(一)参加校级竞赛,获一等奖记0.5个学分,二等奖记0.3个学分,三等奖记0.1个学分;

(二)参加省部级竞赛,获一等奖记1个学分,二等奖记0.5个学分,三等奖记0.3个学分,鼓励奖记0.1个学分;

(三)参加国家级竞赛,获一等奖记2个学分,二等奖记1.5个学分,三等奖记1个学分,鼓励奖记0.5个学分。

同一参赛项目,获多项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记学分。

第十五条 发表学术论文及各类文章授予学分标准:

(一)在国家核心刊物或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记2个学分;

(二)在学校学报上或其它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性文章,每篇记1个学分;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其它文章,每篇记0.5个学分;

(三)经常在学校《学生工作简报》等校刊上发表文章,被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评为优秀通讯员或被通报表彰的,每次记0.5个学分;

(四)在系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或积极参加系团学宣传工作,被系团总支评为优秀通讯员或被通报表彰的,每次记0.3个学分。

以上所称发表文章是指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

第十六条 获得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多种证书的学分授予以1个学分为限,

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文艺特长授予学分标准:

(一) 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每次记1.5个学分;获三等奖以上的,每次记2个学分;

(二)参加省部级文艺演出,节目或作品入选参加省部级文艺比赛,每次记1个学分;获得三等奖以上的,每次记1.5个学分;

(三)参加全校性的大型文艺演出,主要演员每次演出记0.5个学分,其他演员表现出色受到组织单位通报表彰的,每次授予0.2个学分;

(四)参加校级文艺比赛包括歌咏比赛、舞蹈大赛、演讲赛、辩论赛、诗歌朗诵会、主持人大赛、书画比赛、征文比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各记0.5个学分、0.3个学分、0.2个学分;

(五)担任全校性大型文艺演出节目主持人,每次记0.5个学分;在全校性演出或演讲赛、辩论赛、诗歌朗诵会中担任主持人,每次记0.3个学分;

(六)在学校重大外事活动中参与服务工作,表现出色的,每次记0.5个学分;在学校重大活动中参与礼仪服务,表现出色的,每次记0.2个学分;

(七)参加系组织的大型文艺演出,主要演员每次记0.3分,其他演员表现出色受到系里通报表彰的,每次记0.1个学分;

(八)参加系级文艺比赛,获一等奖记0.3个学分,二等奖记0.2个学分,三等奖记0.1个学分;

(九)经学校团委或学生处批准,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文艺活动,主要演员每次记0.5个学分,其他演员,每次记0.2个学分。

第十八条 入选学校体育代表队,训练刻苦,表现出色,受到学校体育部或校团委通报

表彰的,每次授予0.3个学分。

第十九条 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授予学分标准:

(一)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每次记1.5个学分;获奖的,每次记2个学分;

(二)参加省大学生运动会,获第一名记1个学分;获第二名记0.8个学分;第三名记0.6个学分;获第四到第八名记0.5个学分;每次运动会以2个学分为限;

(三)参加学校运动会的运动员,获第一名记0.5个学分;获第二名记0.3个学分,获第三名记0.1个学分。打破学校记录的,另记0.3个学分。每次运动会授予学分以1个学分为限;

(四)参加学校体育部、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的大型体育比赛,获第一名记0.5个学分;获第二名记0.3个学分;获第三名记0.2个学分。集体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记0.5、0.3、0.2个学分;

(五)参加全系大型体育比赛,获第一名记0.3个学分;获第二名记0.2个学分;获第三名记0.1个学分。集体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记0.3、0.2、0.1个学分。

第二十条 担任学生干部、社团干部等社会活动职务获得学分标准:

(一)被评选为学年度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或其它校级荣誉称号的,每次记1个学分。

当学年同时获得多项校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记学分;

(二)被评选为学年度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系级优秀共青团

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或其它系级荣誉称号的,每次记0.5个学分。

当学年同时获得多项系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记学分。获得校级荣誉称号的,系级荣誉称号不再记学分;

(三)担任在学校团委社团部注册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社团受到学校团委通报以上表彰的,社团主要负责人每次记0.5个学分,其他负责人和经学校团委社团部认定的社团骨干每次记0.3个学分;

(四)担任学生公寓楼的楼长、层长受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表彰的,每次授予0.5个学分;

(五)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的,每评上一次,宿舍长记录0.5个学分,其他宿舍成员记录0.3个学分;

(六)担任学校广播室的播音员、编辑、记者等,受到学校团委通报以上表彰的,每次记0.5个学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系举办的大型思想、文化、艺术、科学讲座和报告会,踊跃发言或

有其它出色表现,在师生中产生积极影响的,经主办单位认定,每次记0.2个学分。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外出参加会议或活动,表现出色,为学校争得荣誉

的,经学生处认定,授予0.5到1个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组织或参加校系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在涉外活动中表现突出,产生

积极影响,受到学校通报以上表彰的,每次记0.5个学分;受到系通报以上表彰的,每次记0.3个学分。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应当授予学生课外学分的情形,需经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受到校系通报以上表彰,是指校系党团组织和行政部门正

式行文的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03年12月17日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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