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认定与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

第六章第一节 认定与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无责任。同理,当事人无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形:(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2方或者2方以上,其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影响的当事人不承担当事人的责任,即无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承担责任,即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有2方或者2方以上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但是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最大,且超过了其他各方共同影响之和,那么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最大的那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次要责任与主要责任之和就是全部责任。这同样有两种情形:(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其中一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大与另一方,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影响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其中一方的行为或者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大于其他方之和,前者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后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为次要责任。这又有两种情形:第一,多方当事人中只有两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影响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二者之和未全部责任。第二,多方当事人之中,有三者或者三者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但是有一方的影响大于其他各方影响之和,该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各方承担次要责任,各方责任之和为全部责任。

(三)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且影响相当或者相同,这两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应该相当,即同等责任,二者之和为全部责任。这同样有两种情形:(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且仅有两方,各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相当;(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但是只有两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且影响相当,这两方当事人的责任也相当,即同等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程度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分析和判断的活动。当事人的责任体现了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作用的程度,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就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是否与道路交通事故有作用、在有作用的前提下确定其作用大小的活动,是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联系以及联系大小做出定性、定量确认的活动。

之所以称为“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因为当事人的责任所反映的当事人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的,当事人的责任是个抽象概念,而认定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的物质,也可以是抽象的某种关系。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使用“认定”为宜。

(一)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原则有:依法定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分析因果关系原则,全面分析、综合评断原则。

1.依法定责原则

依法定责原则是我国调整社会关系以法律为准绳的总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方面的具体体现。以法律为准绳就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办案手段及办案程序都要合法化。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等。法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原则、方法以及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

2.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基础。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种证据,各种证据就属于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前提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事实清楚。当事人的责任所反映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那种联系,也属于客观事实。

3.分析因果关系原则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原因引起一定的后果的关系。反言之,就是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那种后果的关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引起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联系。同时也说明,那些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联系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不能够作为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是随机现象,情况千变万化,原因错综复杂,每起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情节也是多种多样的。基于对当事人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决定性要件的认识,必须分析出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主要的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分析因果关系,也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注意掌握的一个原则。

在分析因果关系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死搬硬套。在实践中,同样是一个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是由于情况不同,该行为有时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而有时并不一定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一个驾驶人酒后反应能力降低,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撞伤了该行人;一个驾驶人酒后驾驶将车辆正常停放在路边休息,被其他的车辆撞坏。针对上述2起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酒后”的行为与第1起事故有因果关系,而与第2起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类似的例子比较多,在次不再枚举。

4.全面分析、综合评断原则。

全面分析、综合评断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工作方法原则。所谓全面分析,就是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众多原因中的内在联系及其相关影响,防止片面性,从而找出决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因素。所谓综合评断,就是严格按照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要件,认定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综合评断包含着矛盾的观点,就是要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能把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等量齐观,而是要找出起主导作用、制约作用的矛盾。同时,还要有变化的观点,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分析和研究,并能正确地解析事故现场所出现的一切现象,方可保证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准确无误。

(二)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依据。利用这些依据可以对当事人的责任做出科学评断。

1、当事人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行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即距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最临近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这些行为既包括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包括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既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行为,也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的行为,还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当事人能够采取但因未采取或者未及时采取控制后果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化的行为,当事人对这部分扩大化的损失有过错。简而言之,即当事人的行为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的那些行为。

因果关系体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一种联系,也就是说,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当事人可能有多个行为,或者有多个行为的当事人,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时仅仅考虑那些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有联系的行为,这种联系就是因果关系。即当事人的行为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道路交通事故出现使当事人行为的结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过程也就是寻求当事人的那些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以及这些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关系大小的过程。实践中,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有可能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也可能是多方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引起的。

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责任人认定不是寻求各方当事人有那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是看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孰多孰少。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若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该当事人也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例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

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有时却没有。例如,车辆照明灯不合格,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白天,照明灯的不合格与道路交通事故就没

有关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夜间,就可能有因果关系。又如,一个驾驶人醉酒后躺在停在路边的车内正常休息,被以车辆追尾,那么该醉酒行为就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但是如果该醉酒驾驶人开车行驶,就要分别对待了。

2.当事人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

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是指在肯定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该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的大小。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既有正面影响,这里所指的:“影响”是那些导致或者促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负面影响。每一个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都对道路交通事故有不同程度的作用,道路交通事故是在这些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行为的“合力”作用下产生的结果,而不是某个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单独作用的结果。每一个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每一个原因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都发挥了作用力。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是一个原因作用的结果,也可能是多个原因作用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多个行为连续作用的结果,也可能是多个当事人行为混合作用的结果。这就存在着有的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较大,即贡献较大;有的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较小,即贡献较小。通常来说,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作用大的,其应该承担的责任相应较大,反之所承担的责任就小。

此外,同一个当事人可能会有多个对道路交通事故有作用的行为,此时就的确定这些行为的作用大小。首先确定每个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力,然后把那些属于同一个当事人的所有与道路交通事故有作用的行为总和就是该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最终作用。确定了多个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最终作用,谁的最终作用大,谁的责任就大,反之谁的责任就小。

3.当事人过错的程度。

过错,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当事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当事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车辆碰撞的事件,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道路交通事故不会发生,以致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有所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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