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在京一方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 第二条第二款)

2、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在京一方情况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户口本。(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 第一、二、三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 第二条第二款)

3、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京外一方情况证明材料:结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本人档案、本人鉴定、近期体检表,如有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在校学习证明或待业证明等。(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 第一、

二、三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 第二条第二款)

4、审批流程表:《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

第四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 第二条第二款)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

[1997]106号) 第二条)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 第一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

第一条第一款)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 第二条)

3、京内一方受聘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常驻户口,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或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或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 第一、二、三条)

在京一方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需符合:在京一方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或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或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或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 第一条第二款)

4、拟调京人员的档案记载与本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依据:《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 第四条、《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 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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