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会计核算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规范票据贴现业务会计核算的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农商行,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5月份以来,人行、银监等部门对我省农信社票据贴现业务进行了检(调)查,发现我省部分农信社存在会计核算不合规等问题。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根据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账户的变更、增设与废除

为使现行综合业务和会计报表系统更加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变更、增设、废除以下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的变更

1.将综合业务系统中的“贴现”(科目代号1289)变更为“贴现资产”。变更后的新科目用于核算农信社办理客户直贴和买断式转贴现业务所融出的资金。

2.将综合业务系统中的“买入返售债券”(科目代号1295)变更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增设“买入返售票据”(科目代号129501)、“买入返售债券”(科目代号129502)、“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科目代号129503)子科目。“买入返售票据”科目用于核算农信社买入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回购式转贴现时所融出资金。“买入返售债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核算农信社买入返售债券或信贷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3.将综合业务系统中的“卖出回购债券”(科目代号2415)变更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增设“卖出回购票据款”(科目代号241501)、“卖出回购债券款”(科目代号241502)、“卖出回购贷款款”(科目代号241503)子科目。“卖出回购票据款”用于核算农信社将已持有的买入返售票据再卖出回购给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时所融入的资金。“卖出回购债券款”、“卖出回购贷款款”核算农信社卖出回购债券或信贷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会计科目的增设

1. 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贴现资产—直贴”(科目代号12890101)下增设“面值”(科目代号1289010101),余额在借方,用于核算农信社办理客户直贴票面金额。增设“利息调整”(科目代号1289010102),余额在贷方,用于核算农信社办理客户直贴的票据面值和所融出资金的差额。

2.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贴现资产—转贴”(科目代号12890102)下增设“面值”(科目代号1289010201),余额在借方,用于核算农信社办理买断式转贴现票面金额。增设“利息调整”(科目代号1289010202),余额在贷方,用于核算农信社办理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买断式转贴现时,票据面值与融出资金之间的差额,用以代替原“递延收益—递延贴现收益”科目。

3.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增设“贴现负债”(科目代号2325)。位于“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代号2323)后,“调入调剂资金”(科目代号2412)前。本科目用于核算农信社将已计入贴

现资产的票据再回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时所融入的资金。

按照交易对象设置 “转贴现负债”(科目代号232501)、“再贴现负债”(科目代号232502)二级科目。

在“转贴现负债”下设“转贴现负债—面值”(科目代号23250101)和“转贴现负债—利息调整”(科目代号23250102)三级科目;在“再贴现负债”下设“再贴现负债—面值”(科目代号23250201)和“再贴现负债—利息调整”(科目代号23250202)三级科目。

“转贴现负债—面值”和“再贴现负债—面值”余额在贷方,核算农信社办理将已计入贴现资产的票据再回购式转(再)贴现的票据面值。“转贴现负债—利息调整”和“再贴现负债—利息调整”余额在借方,核算核算农信社办理将已计入贴现资产的票据再回购式转(再)贴现的票据面值与实际融出资金之间的差额。

(三)会计科目的废除

1.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停止使用“贴现—转贴现款项(科目代号128902)、“贴现—再贴现款项”(科目代号128903)。农信社已计入贴现资产的票据办理回购式转(再)贴现不再通过本账户核算,以后发生的此类交易在“贴现负债”科目核算。

2.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停止使用“递延收益—递延贴现收益”(科目代号267201)。农信社办理贴现业务的收益不再通过本账户核算,以后发生的此类交易在“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账户核算。

二、票据业务分类及会计核算求

(一)农信社与企业发生票据资金往来时

农信社受让银行承兑汇票并向持票人融通资金,属于贴现业务,增加“贴现资产”科目借方余额。

(二)农信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发生票据资金往来时

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农信社时,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买断协议,农信社应增加“贴现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如果签订的是回购协议,增加“买入返售票据”科目借方余额。

农信社作为持票人,将已计入贴现的票据转让给其他银行类机构时,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卖断协议,农信社应冲减“贴现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如果签订的是回购协议,增加“贴现负债”科目下“转贴现负债”贷方余额。

农信社作为持票人,签订回购协议将已买入返售票据转让给其他银行类机构时,增加“卖出回购票据”贷方余额。

(三)农信社与人行发生票据资金往来时

农信社将已贴现票据再贴现给人民银行时,统一视为“回购式”转让处理,不能冲减贴现借方余额,应增加“贴现负债”科目下“再贴现负债”贷方余额。

三、有关要求

自2011年7月1日起,综合业务系统将根据本通知要求,增设、废除、变更上述有关会计科目及账户,即日起:

1. “贴现-转贴现款项”、“ 贴现-再贴现款项”、“递延收益—递延贴现收益”科目不得再有贷方发生额,三科目余额应逐期下降,2011年12月31日科目余额须降为0。

2.6月及以后月份手工报表上报时,将“递延收益—递延贴现收益”科目余额手工调整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以保证新老会计报表贴现余额一致。

3.每一时点,“贴现资产”余额应大于“贴现负债—转贴现负债”及“贴现负债—再贴现负债”余额。

4.以往已办理的会计核算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类票据业务,原来的核算方式不再调整,以半年为限逐步消化。新发生的此类业务需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省联社将不定期对县级行社的票据业务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票据贴现业务中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县级行社,严格追责、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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