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 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承重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难燃烧体 燃烧体 燃烧体 难燃烧体 燃烧体 难燃烧体 难燃烧体 3.00 1.00 1.00 0.75 0.50 1.00 1.00 0.50 0.50 0.50 0.15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 顶承重构件不得采用燃烧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较低 部分的屋面面层应采用难燃材料。 2 采用木结构的单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单层商店、体育馆等建筑,其柱、梁和屋 顶承重结构可采用燃烧体,但梁、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对于单层其他用 途的木结构建筑,除防火墙、承重墙、分户墙和吊顶外,其他构件的耐火极限可相 应减小 0.25h。 3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结构,且 应为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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