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由×××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 本社名称:某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xxx镇xxx村。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肉牛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组织开展成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二)统一采购架子牛、饲料和药品等;

(三)统一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四)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九条 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成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销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成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成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成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

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成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成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成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宋文才。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成员大会提交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

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成员报告。

第四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成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成员出售的产品(肉牛)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

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条 成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款。 第三十条 非成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

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成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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