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必考内容精简

第三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总论

一、程序正义

(1)自己不得决定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2)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单方接触;

(3)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 为了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行政程序法设置了以下制度:

1.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2.告知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3.听取陈述和申辩;

4.职能分离制度:例如调查控告职能和作出处罚裁决的职能分离;

5.不单方接触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为;

6.回避制度: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

7.记录和决定制度:过程应有记录,意见应有书面决定;

8.说明理由制度: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政策考虑等;

9.时效制度:实施行政行为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10.救济制度;声明异议,行政复议,行政复核(含复查、

审查),行政诉讼等。

二、行政主体

定义:a、享有公共行政权力;

b、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c、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是两大类:行政机关(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学位授予是属于行政职权,曾发生过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都是法定的(违反任何一条,行政处罚都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时,被行政拘留过的应折抵刑期,被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保障权利原则:

6、职能分离原则:a、调查权和处罚决定权分离;b、听证

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c、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收到罚款决定之日起15日内道银行缴款)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2、行政处罚的设定

 法律的设定权:可设定各种(所有)行政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a、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 b、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c、授权立法但书(例外情况):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a、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b、 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

体规定。

 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仅能设定一定数额的警告和罚款(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b、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事业组织须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人员,有条件组织技术检查或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的规定:

a)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与刑法相同);

b)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不能自控时有违法行为的; c) 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当场制作决定书,简易程序所针对的处罚类型仅限于罚款或者警告。

简易程序须符合3个条件:a、违法实施确凿;b、有法定依据;c、符合种类和幅度要求(个人罚款50元以下,组织罚款1000元以下)。

程序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处罚决定书和备案。

2、一般程序(也叫普通程序,听证程序也属于一般程序)

步骤:a、立案;b、调查取证;c、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d、作出处罚决定;e、送达。(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组成部分,在部分情况下才出现:a、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b、当事人的请

求。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程序步骤:告知听证权——当事人提出听证(告知后3日内)——通知听证(听证7日前告知时间、地点)——举行听证会。 a、本案调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

b、有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c、当事人质证与申辩;

d、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e、听证笔录时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决定在听证笔录范围内作出。

(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实行处罚机关和收缴罚款机构分离。例外如下: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三种措施)

a)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b)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c)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信赖保护原则:

是行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行政行为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无常,不得溯及既往。

表现在行政许可发上,就是作出的行政许可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主要体现在:

1. 不得擅自变更规则;

2. 合法变更的补偿规则;

3. 撤销违法许可行为的赔偿规则:

a)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b) 越权作出的;

c) 违反程序作出的;

d) 不合格申请人的准许;

e) 依法可撤销的其他情形。

4.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上述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5.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可以设定的事项和可以不设的前提: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5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 普通许可。最广泛的行政许可。功能是防止危险和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限制。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特定法定条件。)

2. 特许。功能分配稀缺(自然、公共、特定行业准入)资源、一般有数量限制,相对人应支付一定的费用。如电信、公路、天然气、水等。

3. 认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方式。(功能:通过考试,对提供公

共服务的人员、单位资格、资质进行认可。

4. 核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基数标准、基数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同普通许可一样,其功能也是防止危险和保障安全。如住宅建设、高压锅炉的生产、适用、动物制品等。一般要根据实地检验、核验、检测等作出决定。尊重专业,无数量限制。

5. 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行政机关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上述事项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私人自主优先);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市场调节优先);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社会自治优先);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问题(事后监督优先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优先)。

(二)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

可;

3、省级、三类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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