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职工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公积金贷款必备条件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需注意)

  (一)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购买本市商品房、保障房(共有产权人仅限于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为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职工父母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应成为共同申请人。

  二、审批时限

  中心审批: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

  三、申请材料

  具体参看文章开头各分类。

  四、申请要求

  职工、配偶以及贷款的其他共同申请人须持全套完整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贷款以及办理资料、合同签署工作。

  五、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 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 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 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 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其他规定

  1.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法计算)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均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每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首付比例:

  购买首套房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付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购买三套房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3.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确认可贷期限,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须一致。

  4.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商业贷款利率按各行政策执行。

  5.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本地宝注:即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每个月的还款额是固定的,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是指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6.房产套数认定: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最多者为计算基础;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七、温馨提示

  1.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组合贷的公贷和商贷必须同时办理。

  2.期房项目仅有部分受托银行网点可接受贷款申请,请先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查询预售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再与银行网点联系办理。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和非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3.合同面签的时间、地点由贷款申请人所选受托银行负责通知和办理。

  4.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5.首期款(含定金)中现金支付比例不得高于首期款总额的50%。

  6.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完成后120天以内没有办理合同面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重新申请时的条件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完成180天以内没有放款的,审批结果作废。

  7.职工已婚的,配偶须同时到场申请贷款。父母参与额度计算的,父母双方都须到场申请贷款。

  8.以期房项目进行贷款审批,但在放款前该项目已经办理了期房转现房手续的,此笔贷款需按照现房项目重新申请、审批。

  9.若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10.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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