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
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工作的开展,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居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推进措施:
一、对区内原农村建成区为主的拆除重建类项目开展的土地整备,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的标准提供收购补偿安置资金,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下称“原村股份公司”)负责收购补偿谈判工作,土地在公开市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市财政返拨区财政的地价收入扣除区财政已支付收购补偿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转移支付给原村股份公司,以支持其经济发展。
(一)拆除重建类项目适用政府土地整备的条件:
1、区政府决定主导实施的重点城市更新发展片区,片区范围须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2、改造范围以原村股份公司和原村民使用的建成区为主;
3、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
4、原村股份公司同意开展并负责完成补偿谈判工作;
5、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资金能够安排。
(二)拆除重建类项目土地整备工作程序: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根据项目情况和原村股份公司意愿,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下称“区城改办”)和辖区街道办制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
实施方案应包含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改造意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权属情况、原村股份公司补偿谈判意愿、收购补偿安置方案、资金预算和投入进度、土地临时管理方案、土地分期出让方案等内容。
2、区政府综合考虑全区中长期城市更新计划、改造片区情况、原村股份公司谈判意愿、区政府资金情况和各项目资金要求等情况审定批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3、辖区街道办向区发改部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程序,按照批准的资金预算和收购补偿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给辖区街道办。辖区街道办应专款专用于项目收购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
4、辖区街道办委托开展更新项目收购房屋内物业的测绘、评估委托工作,区城改办负责测绘、评估复核(督导)工作,相关测绘、评估和复核(督导)费用列入项目收购补偿资金计划。
5、原村股份公司按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评估值,开展收购补偿安置谈判和协议签订工作,补偿协议以辖区街道办为甲方单位与业主签订。辖区街道办、原村股份公司应按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地开展补偿工作,保障被收购人的合法权益。
6、补偿协议签订后,原村股份公司按进度向辖区街道办申请使用收购补偿安置资金,补偿资金由街道办直接支付给业主。
7、补偿资金拨付后,辖区街道办进行地上附着物拆除、清理和产权注销,并协调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征转手续,组织办理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出让建设用地移交手续。
8、区城改办协调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相关规划条件后,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相关交易工作和程序,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9、土地出让后,市政府返拨给区政府的地价收入,原村股份公司应通过辖区街道办向区财政局申请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区财政局扣除下列相关费用后,以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原村股份公司,专项用以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1)城市更新单元(含公共设施用地)内区财政已支付的物业收购补偿安置费用(含测绘、评估和复核费用)和相关利息;
(2)编制整备改造项目改造预案、实施方案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费用;
(3)原村股份公司交付土地至土地出让前期间的土地临时管理费用;
(4)招拍挂前期必要工作费用和交易费用;
(5)市政府返拨区政府时未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水利基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相关费用;
(6)按照相关规定,应计提的其他费用。
二、为保障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形成单一主体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原村股份公司在引入其他企业进行改造开发的,应按照改造项目范围内物业收购所需资金设立共管资金账户,由改造企业投入相应共管资金,保障项目改造的顺利进行。
区政府原已确定改造单位的更新项目,辖区街道办与改造企业于2010年6月30日前设立共管资金账户,由改造企业投入相应物业收购资金,以推动改造项目的实施。
三、为推动单一权利主体或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形成单一主体推进
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对移交政府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的物业补偿费用,在项目土地出让后,区政府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但该补偿应扣减土地出让时移交公共设施用地上物业补偿所抵扣的应缴地价,且不超过市政府返拨给区政府的该更新项目地价收入(该地价收入已扣缴养老保险金、水利基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相关费用)。
为推动区政府原已确定改造单位项目的开展,原已确定改造单位在2010年6月30日前设立共管资金账户,且在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补偿安置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处理;不符合前述条件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的鼓励政策,而且其项目改造单位的核准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执行。
四、本文件由区城改办负责解释。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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