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特点

新安全生产法特点

1. 增加了条款。由原来的97变到114条,增加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

2. 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由原来的“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从一部管理法或监管法,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

3. 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针的改变。由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改成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 提出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

5. 新增了一条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职责。由原来的6条增加到现在的7条。

6. 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地位和作用,强制规定了高危和事故高发单位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7. 企业主体责任更加具体化,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机制。

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的设置标准有原来的300人提高至现在的100人。

9. 对一些新的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劳务派遣工、实习生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10. 加强了承发包方的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1. 实行了信用管理,对有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安监部门可以把有关事故的风险和信息提交给可以约束其管理的部门,如国土、投资、金融等部门。

12. 监管手段更加强硬,安全监管部门拥有了查封设备、停止供电、供水及民爆物品供应等权利。

13. 事故调查的原则改变了,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成了“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14. 加强了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如果企业发生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原来5年内不得再担任这个行业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改成了现在终身不得担任。

15. 提高了罚款的幅度,由原来的1万、2万的标准,提高到现在的5万、10万,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对企业的处罚。

16. 强化了双罚制度,既罚企业也罚企业里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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