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划定: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至2.10m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所以: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即计算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

一、 标准层层高超出常规指标的建筑

1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0米 (2.8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 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8米(3.6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9.4米(3.6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 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1米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

筑标准层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 地下、半地下空间

建筑物地下、半地下空间不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底层、层高小于2.2米、不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停车场、库除外),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三、架空层、设备层

1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2 层高高度不超过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四、坡屋顶、屋顶层

住宅建筑坡屋顶部分不作为单独套型而是和其下面一层通过户内楼梯连为一体作为跃层式套型使用的,可按坡屋顶部分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附: 详细规划总图上应注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并分别注明每一栋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3.5.6 工业类、仓储类、文化体育类、教育类等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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