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工作规程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需调查核实事项)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章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

二、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流程:

办税厅综合办税岗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初审后在当日转调查核实岗核实。调查核实岗在4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资料转税政法规科。税政法规科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报分管局长审批。批复后当日转综合办税岗发起CTAIS流程,当日连同资料转办税厅初审岗发起电子流程,并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

(二)工作要求

1、综合办税岗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填写完整。纳税人应提交的文书资料有: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与外(工)贸企业签定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7)生产厂房属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8)生产厂房自有的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

(9)《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

(10)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综合办税岗于收到出口企业认定申请的当时进行审查,如书面资料齐全,填写准确,将原件以及出具的《涉税事项受理回执》交出口企业,填写《涉税项目审核审批交接单》与其他资料转调查核实岗。

2、调查核实岗根据综合办税岗转来的申请资料,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了解工作。实地调查结束后,应出具《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情况调查表》,内容主要包括:

1、纳税人基本情况。

2、实地核查情况。

3、调查意见。

调查核实岗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出具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情况调查表》,经科长审核签字后,与其他资料转税政法规科复审岗。

3、复审岗收到调查核实岗报送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情况调查表》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确定退税方法和申报方式以及管理类别,填写《涉税项目审核审批交接单》与已签署意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资料报审批岗审批。

4、审批岗对上述各环节核实后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签署审批意见。填写《涉税项目审核审批交接单》与有关资料转办税厅综合办税岗。

(三)资料样表

附件1:莱山区国家税务局涉税项目审核审批交接单 附件2: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受理回执 附件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情况调查表

附件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三、综合征管软件主要操作

由办税厅综合办税岗在CTAIS中发起出口退税认定资格流程。

四、资料归档

税政法规科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资料、退免税资料的保管,根据区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期进行档案归档。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对其已认定的企业类型、退税方法、审核配置等项目的准确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核实与原认定内容不符的,应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及时变更,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调整。

出口退免税资格变更(受理即办)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章第一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章第六条。

二、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流程:

办税厅综合办税岗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初审后在当日转税政法规科。税政法规科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批,批复后当日转办税厅初审岗发起电子流程。

(二)工作要求:

1、综合办税岗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填写完整。纳税人应提交的文书资料有: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表》;

(2)原《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代码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退税银行变更的,提供开户银行开具的《金融系统开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8)出口企业租赁经营地点发生变更的,提供新的租赁协议或合同;

(9)出口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综合办税岗于受理出口企业认定变更资料的当时进行审查,如附列资料齐备、填报准确的,在《出口企业退(免)

税认定变更表》签署意见,并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有关资料转审批岗。

2、审批岗对综合办税岗核实后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签署审批意见。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有关资料转综合办税岗。

(三)资料样本:(同税务登记变更样本)

三、资料归档

与税务登记变更资料一同归档

四、后续管理

变更内容涉及企业类型、退(免)税计算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清算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出口退免税资格注销(需调查核实事项)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章第一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章第七条。

二、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流程:

办税厅综合办税岗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初审后在当日转调查核实岗核实。调查核实岗在4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资料转税政法规科。税政法规科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报分管局长审批。批复后当日连同资料转办税厅初审岗发起电子流程。

(二)工作要求:

1、综合办税岗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填写完整。纳税人应提交的文书资料有:

(1)原《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

(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

(3)有关部门注销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综合办税岗审查后如资料齐全,填写准确的,将原件以及出具的《涉税事项受理回执》交企业,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其他资料转调查核实岗。

2、调查核实岗到出口企业经营场所进行清算,清算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出口退(免)税款有无应退未退、少(多)退税款问题;

(2)对企业未申报或单证回收不齐等应征税出口货物有无按规定进行处理;

(3)对企业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企业出口退(免)税有无异常,是否存在偷骗税问题。

调查核实岗对有关清算情况应填制《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调查表》(合并到注销表),对符合规定的在《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签署意见,经科长审核签字后,报税政法规科复审岗。

3、复审岗收到调查核实岗报送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调查表》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后,对出口企业少退、未退税款及未调库免抵额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转计征岗办理退付及免抵调库手续;对多退应补缴的税款,以及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退税或单证回收不齐等应征税出口货物,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转税税源管理科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对经分析评估发现出口企业涉嫌偷骗税问题的,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在《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签署意见,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其他资料转审批岗。计征岗税款退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将退付情况填写在《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上并签署意见。

4、审批岗对上述各环节核实后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

政策规定的在《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有关资料转综合办税岗。

(三)资料样本(同税务登记注销样本)

三、资料归档

与税务登记注销资料一同归档。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章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流程:

办税厅初审岗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初审,并在次日把纸质资料传递到税政法规科复审岗,复审岗在20日前完成资料复审并把审核的免抵、退税数上报市局。

(二)工作要求:

1、办税厅初审岗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填写完整。纳税人应提交的文书资料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2)出口货物发票(退税联,原件);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4)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6)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退税电子申报软盘。

(8)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需报送:

①《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③《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④《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⑤《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在进口料件被海关核销后报送)。

(9)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还需报送: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

合同(原件);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以及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原件);

⑤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

(10)生产企业运往保税区和存入监管仓库货物出口的还需报送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报关离境的备案清单;

(11)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不报送。但还需报送:

①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②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12)生产企业援外出口的货物还需报送:

①对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复印件);

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商务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13)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1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办税厅初审岗应于受理生产企业申报资料的当时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有效;

2.申报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3.出口纸质单证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

4.属进料加工业务的,是否已按规定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核销。

综合办税岗审核无误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转复审岗,同时将企业申报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复审岗对初审岗转来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包括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

人工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资料审核

①退税单证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②表表之间、表帐之间和表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③申报电子数据与申报表、原始单据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政策审核

①企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②企业是否已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计算机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报数据的规范性审核

①申报数据是否唯一、有效;

②商品代码是否存在、是否为基本商品;计量单位是否一致;是否为禁止出口商品、不予退税商品和免税商品等;

③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退税率是否准确;

④出口报关单是否超过90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申报期限、是否已开具过补办报关单证明、出口货物退运是否已办结税务证明、代理出口货物是否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

(2)外部信息审核

①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核对。是否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已被设置挑中标志,出口货物申报的商品代码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的商品代码是否对应,出口货物申报的美元离岸价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的美元离岸价的误差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②属于代理出口的,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是否有代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是否已被设置挑中标志;出口货物申报的商品代码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的商品代码是否对应;出口货物申报的美元离岸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的美元离岸价的误差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③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核对。是否有出口收汇核

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是否已被设置挑中标志。

(3)综合审核

审核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数据与汇总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等。

复审岗通过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填写《涉税事项转办单》与有关资料报审批岗。

3、审批岗依据初审、复审审核结果,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三、资料归档

税政法规科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料的保管,根据区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期进行档案归档。

出口退(免)税其他证明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章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流程:

办税厅初审岗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导入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核对无误后同纸质资料转复审岗,复审岗审核后经分管局长审批后转初审岗出具相关证明。

(二)工作要求:

1、办税厅初审岗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填写完整。纳税人应提交的文书资料有: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① 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③出口发票;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①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②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③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及复印件;

④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复印件;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①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②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③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

③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出口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出口销售明细账; ⑤委托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5)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①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企业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③出口发票;

④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需补税的企业提供);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外(工)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证明

①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

请表》及电子数据;

②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及进料登记部分复印件;

③进口料件及出口货物报关单;

④销售进口料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复印件; ⑤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口转内销证明

①企业办理证明申请;

②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初审岗受理出口企业办理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并按规定对报送资料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导入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进行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核对无误的转复审岗;经审核有问题的,区别情况退回出口企业更正重报或不予办理。

2、复审岗对综合办税岗转来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审。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转审批岗;不符合规定的,区别情况转综合办税岗退回出口企业更正重报或不予办理。复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2)涉及补税的,是否已按规定处理;

(3)相关单证的电子信息是否相符。

3、审批岗接到复审岗转来的证明申请资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有问题的转调查核实岗落实,符合规定的转

初审岗出具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区别情况填写转初审岗退回企业更正重报或不予办理。

4、初审岗收到审批资料后,按规定格式出具相关证明文书。

三、资料归档

税政法规科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料的保管,根据区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期进行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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