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海洋局)责任清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海洋战略研究,承担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调控和监测处

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相关研究和综合利用政策措施的拟订 调控和监测处

组织国土资源重大政策课题调研 调控和监测处

承担综合统计和全省国土资源相关业务数据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调控和监测处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 规划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 土地利用管理处

组织开展海洋战略和海洋经济发展研究,负责协调处理海洋综合事务 海洋综合处

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海洋综合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 海域管理处

2 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省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等。指导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管理省海洋监察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 组织拟订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政策法规处

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 政策法规处

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政策法规处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政策法规处

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海洋违法案件,承担全省国土资源和海洋执法监察工作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由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行使此职能

监督指导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受理全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并组织处置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依法在省辖海域内实施巡航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受理涉及全省国土资源领域的来信、来访,负责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工作 信访处

拟订全省海域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 海域管理处

3 承担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设区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海洋的相关规划。 组织编制并实施土地利用、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综合规划 规划处

指导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地质勘查处、 地质环境处

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审批、核定和备案工作 规划处

指导和审核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处

参与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涉及综合性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规划处

拟订土地利用、矿权出让年度计划 规划处

负责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规划处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规划处

负责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审核和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市、县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海洋综合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海岛保护规划,负责海岛名称管理有关工作 海洋综合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海预审 海域管理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海洋环境处

4 负责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争议,指导土地确权。 指导市县土地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地籍管理处

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 地籍管理处

组织调处重大采矿权、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 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调处重大海洋使用权权属纠纷,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海审核工作 海域管理处

组织实施全省县级海域界限勘定工作 海域管理处

5 承担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籍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拟订全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 地籍管理处

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条件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 地籍管理处

指导市、县地籍调查工作,组织各级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定期汇总统计土地利用变化结果 地籍管理处

负责对全省土地资源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地籍管理处

制定全省土地遥感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全省土地遥感监测工作 地籍管理处

6 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负责海域使用项目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会同省林业厅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拟订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地籍管理处 省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冀机编办〔2014〕13号)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开展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地籍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省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培训;规范、监管不动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地籍管理处

会同林业部门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 地籍管理处

过渡期内,协同农业部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过渡期后,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地籍管理处

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指导全省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 地籍管理处

负责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 海域管理处

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的审核、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 海洋综合处

7 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实施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牵头拟订并实施省耕地保护政策,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耕地保护处

监督指导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 耕地保护处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耕地保护处

承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工作 建设用地处

承担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的审核工作 建设用地处

承担先行用地审核工作 建设用地处

8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省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承担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流转、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等相关政策 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实施土地使用标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 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土地利用管理处

会同省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处

9 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交易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土地市场监督管理,监管地价 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采矿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探矿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海域使用权市场监督管理 海域管理处

负责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处

负责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监督管理 相关业务处室

10 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负责全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 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全省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 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制定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 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制定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 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矿产开发管理处

11 负责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拟订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处

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处

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处

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处

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处

负责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地质勘查处

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 地质勘查处

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地质勘查处

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管理 地质勘查处

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 地质勘查处

负责对外合作勘查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地质勘查处

12 承担全省地质环境、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海洋环境及海岛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 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地质环境处

负责全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地质环境处

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地质环境处

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调查评价 地质环境处

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地质环境处

组织实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无居民海岛使用评审工作 海洋综合处

组织开展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与评价,编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 海洋环境处

承担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海洋环境处

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 海洋环境处

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 海洋环境处

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 海洋环境处

13 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报的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开展海洋自然灾害调查与评价和影响评估工作。 拟订并实施全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地质环境处

拟订并实施全省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督导各市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地质环境处

会同省气象局,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 地质环境处

组织开展全省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 地质环境处

组织编制省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地质环境处

承担海洋环境观测、海洋自然灾害预警和评估的管理工作 海洋预报减灾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海洋预报减灾处

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海洋预报减灾处

14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省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海洋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 科技处

参与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海洋非税收入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科技处

制定厅财务、资产、绩效评价、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科技处

组织土地、矿产、海洋非税收入有关征收、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科技处

组织部门预、决算编制工作科技处

组织部门资金下达、支出、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预算执行工作 科技处

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专项项目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监督管理 科技处

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科技处

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内部审计、专项资金稽查工作 科技处

15 组织制定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科技处

组织实施科技计划,组织编制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科技处

承担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信息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 科技处

组织开展科技兴海,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研活动,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科技处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住建、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住建、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当地基层人民政府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供销、粮食和当地基层人民政府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省水利厅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水利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省民政厅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省气象局 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省供销社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

2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某县经群众举报发现在XX镇XX村周边山上一带有人私挖乱采古生物化石资源现象,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到现场核实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做了专题汇报。成立了化石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局,抽调国土系统干部及公安干警,全天24小时巡查看护并有记录,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协调公安机关共同行动,先后抓获盗采化石案件八起,全部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海关部门在海关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工商局严密监控古生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 指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好文物无偿移交及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

省工商局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3 地热(水)、矿泉水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地热(水)、矿泉水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1、《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2、《矿产资源法》; 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某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A公司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地下热水与商业洗浴,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开采地热(水)行为进行查处。A公司称,在水务局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其取水合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A公司开采地热水,虽办理了取水许可证,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违法开采行为。

省水利厅 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4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 省海洋局 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科学研究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及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某海域发现污染,接到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海洋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海洋局牵头,环保、海事、农业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污染情况调查,核实污染的具体位置、规模、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情况监测,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污染变化情况提出治理对策。在确定污染源后,涉及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由环保厅依法调查处理;涉及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由海事局依法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由农业厅依法调查处理;

省海事局 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进行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省农业厅 负责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政府管辖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对全省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5 非法占地案件查处 省国土资源厅 依法组织查处全省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1.《土地管理法》 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3.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如甲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如果所占土地属于风景名胜用地的,应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理;如果所占土地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应交由环保部门处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由农业厅负责;对擅自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如果所占土地属于林地的,移交林业部门对毁坏森林、林木行为进行处理;如果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涉嫌破坏农用地犯罪的,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如果违法当事人为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的,应移送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理;如果所占土地属于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批准的,应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处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省农业厅 负责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

省林业厅 负责林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 对涉嫌破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省法院 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审查

省监察厅 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非法占地的追究党政纪责任

省检察院 惩治破坏土地资源职务犯罪行为

6 河道采砂管理 省水利厅 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审批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河道砂矿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鉴定。交通部门负责省管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通航安全和采砂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 协助做好河道砂矿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鉴定。

省交通厅 负责省管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区域通航安全和采砂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7 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定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 2.《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验收评定工作的通知》(冀农土发﹝2014﹞2号) 某县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农业局发函要求对项目补充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县级农业部门接到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项目质量评定申请函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并出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时,依据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定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

省农业厅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出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8 契税征收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提供相关地籍资料和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3.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

某企业或自然人购买房屋,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证时,由房管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房产证的必要条件。某企业或自然人受让土地,在向当地国土部门申办土地使用证时,由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必要条件。

省地税局 负责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检查。

省财政厅 负责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9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某企业因发展需要占用耕地,国土部门在通知该企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同时通知当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国土部门再办理相关农转用手续。

省地税局 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10 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开发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 1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4035号) 某市县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省级开发区申请,由省商务厅负责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申报升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由省商务厅负责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是否同意设立省级开发区或同意上报申请报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开发区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规划符合性审查 。

省商务厅 负责全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审核报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区域调整;负责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工作;研究制定并实施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指导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开发区与城乡规划符合性审查。

1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主管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落实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申请和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市县做好审批、核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作。   1.《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第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

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审核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做好审批、审核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指导各地做好申报资金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落实省级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中央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对各地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政策,指导各地及时落实项目用地。

省农业厅 负责组织督导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配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省级垦区棚户区改造建设补助资金;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下达垦区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

省林业厅 负责组织督导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配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省级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补助资金;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下达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

省国资委 负责组织督导省属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配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省级建设补助资金;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

省地税局 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对各地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12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保障和监管优抚对象住房建设用地。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必须要省级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通力合作各负其责才能落到实处。

省民政厅 负责指导各地审核、认定抚恤优待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负责集中供养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指导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住房保障的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3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

某县张某欲在当地开办养老机构,张某向县民政局递交申请,县民政局经审查后,为其出具申办养老机构项目联系单,张某凭此单到当地住建、卫生、消防等部门开展消防、卫生防疫等项目前期工作。在养老机构建成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后,携其他相关资料到县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在依法取得许可证后,张某又在民政局办理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当地民政局联合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省民政厅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财政厅,由省级专项予以补助。

省民政厅 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省人社厅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制度。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推动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化,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年病医院等医疗机构。

省教育厅   指导有条件的高校和中职学校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

14 不动产登记 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   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负责海域使用项目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会同省林业厅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省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冀机编办〔2014〕13号)

省林业厅   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单位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组织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省农业厅 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做好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15           湿地保护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占用湿地的审批。           1.《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 2.《河北省湿地工程实施规划》 某个地方在沿海县城滨海建立湿地公园,范围包括了滩涂、农田、河流。先报由省林业厅负责进行按国家林业局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总体规划,并由湿地保护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建立。在此公园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林业厅负责指导与监督该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对湿地修复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进行具体指导。省海洋局根据海洋法等有关规定对海域范围的进行指导管理,提出海洋生物的保护措施;住建厅对城市内湿地根据城市建设要求提出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保护管理措施;发改委对该湿地的修复项目进行论证与立项;财政厅对修复项目给予资金的安排落实,水利厅对湿地内的水资源需求进行调节与保障,并根据防洪泄洪等要求进行工程治理;农业厅对湿地农业生态系统监测、外来物种的预防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环保厅对公园周边的排污进行整治管理;国土资源厅对因湿地建设需要使用湿地时用地审批,对非法占用湿地进行查处;旅游局指导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

省林业厅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湿地工作,承担湿地日常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湿地公园等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省海洋局 具体负责滨海湿地等保护区有关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建设中湿地保护与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 湿地保护及湿地项目建设立项。

省水利厅 河道、溪滩湖泊等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省农业厅 负责湿地农业生态系统监测、外来物种的预防与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整治。

省环境保护厅 湿地水污染治理。

省旅游局 湿地生态旅游规范化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

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国土资源及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具体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应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六)国土资源及海洋其他需要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程序是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批示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察整改、汇总上报、整理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责,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规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向同级或者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项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省级部门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及总结报部工作;市级部门是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省厅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负责市、县两级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及其领海域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不含地热、矿泉水)。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开采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2.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采矿许可证过期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缴纳情况、依法填报统计报表、资料情况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3.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义务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情况等。

4.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5.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助费、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

6.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的履行情况;矿山企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以及非法采矿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实施机关在收到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会审,审查结果以纸质会签的形式落实。

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应对本行政区内的应检矿山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人员除包括机关相关科室人员外,应吸纳矿产督察员参加,矿产督察员的督察记录和意见应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弄虚作假或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市级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需整改及不合格的采矿权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年检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勘查年检是国土资源部门对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的一项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省级部门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及总结报部工作;市级部门是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省厅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负责市、县两级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和勘查矿种与勘查登记是否一致;

3.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4.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5.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6.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是否已完成整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部级、省级发证探矿权年检材料的终审并完成直报系统内容的填报;完成规定比例探矿权的抽查;组织对有重大争议探矿权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跨县(市)的探矿权指定年检实施机关;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要依法依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对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四)矿产督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矿业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矿业权人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聘任国家级和省级矿产督察员进行督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听汇报、看资料、查现状、提问题及整改意见、报告主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现场督察、发督察意见、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土地征收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2. 征地实施情况检查。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审核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情况、政府社保资金落实情况。涉及房屋拆迁的,核查补偿安置情况。

3. 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联合省级相关部门督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督查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3.省国土资源厅(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征地项目进行核查;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六)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土地登记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土地登记时限是否按规定办理;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的情况;

5.土地登记收费是否合理;

6.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7.土地登记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检查

2.不定期采用人机交互的方法对土地登记结果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各市、县(市、区)每日上传汇交的土地登记数据,由设定的监管规则进行登记监管,如提交的等级数据不符合要求,则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整改。

2.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监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3.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全省每一宗土地登记进行配号,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出现。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违法违规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登记行为进行整改完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核查制度落实的监督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具体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六)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及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各地供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八)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任务是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省级部门主要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部署要求,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制定工作方案和验收标准,明确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市级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所辖市、县做好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实地验收、约谈问责等工作、并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重大典型案件。一是下发全省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通知,组织开展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卫片图斑核查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统一开展业务培训,开展随机督查;二是研究制定验收方案及验收标准,适时组织全省各市开展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结合上报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及查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分类排序;三是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对问题较为突出的县(市、区)重点开展督查、验收;四是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直接查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违法案件;五是制定警示约谈方案,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符合责任追究条件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一是制定具体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二是制定警示约谈方案,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所辖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市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乡镇(街道)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三是对县(市、区)上报的数据全面开展审核,以市为单位按时上报检查成果、验收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四是直接查处和挂牌督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单宗占用耕地面积大于50亩的案件及其他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图斑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基础数据。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28号)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5%的地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启动约谈问责 。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九)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监字[2001]176号)有关规定,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由我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或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由我厅查处的案件;

(四)中央或省纪检、检察部门查处的案件涉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由我厅协助查处的案件;

(五)经媒体披露涉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厅认为案情重大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六)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受当地政府干扰,查处困难,请求我厅查处,我厅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七)省国土资源厅决定查处的其他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对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案件因当地政府干预难以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予以督办。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拒不查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督办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国土资发〔2012〕87号),作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直接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各地可以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十一)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域使用权属人(包括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海方式、面积、位置用海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采取远程视频监控、遥感监测和实地测量相结合方式,适时进行实地测量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监视监测检查结果,适时汇总分析省内海域使用的疑点疑区情况,研究确定符合实际的处理方法,每年通报一次全省海域使用管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私自改变用海方式、不按批准面积和位置用海等非法使用海域的行为,及时通报、移送海洋执法监察部门,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位置用岛。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采取远程视频监控、航空遥感监测等方式进行监视监测,适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监视监测和现场检查结果,汇总分析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疑点疑区,研究确定处理意见,适时通报海岛使用管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擅自改变用途、不按批准面积和位置用岛等非法使用海岛的行为,及时通报、移送海洋执法监察部门,依据《海岛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科技处 0311--66771383

2 "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厅宣传中心 0311--66771636

3 "6.8"世界海洋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厅宣传中心 0311--66771636

4 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征地裁决办案咨询,政策法规查询与提供,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相关业务咨询。 政策法规处,相关业务处室 0311--66771320

5 国土资源档案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档案,规范档案查询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档案的作用,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服务。 办公室 0311--66771618

6 国土资源政策法规信息发布 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媒体和厅门户网站上发布。 政策法规处 0311--66771320

7 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 会同省气象局共同发布。 地质环境处 0311--66771593

8 发布年度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公布年度地质环境状况公报,让全社会了解地质环境状况,提高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意识。 地质环境处 0311--66771593

9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为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提供重要矿产资源压覆情况查询 矿产资源储量处 0311--66771353

10 地质资料借阅利用服务 为政府部门、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及其他民生需要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借阅利用服务。 厅信息中心 0311--66771771

11 发布全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 通过厅政务网站向社会发布我省年度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和半年海洋环境状况通报。 海洋坏境保护处 0311--66771323

12 发布海洋预警预报 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海洋环境预报、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海洋坏境保护处 0311--66771323

13 不动产登记查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局 0311--66771891

附件列表:

1: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责任清单.doc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