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诉法中的诉前财产保全

论民诉法中的诉前财产保全

摘要:诉前财产保全又叫诉前保全,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一个程序。在民事案件受理前,或当事人提起诉讼前,为了不使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或应得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前提下,对申请人相对一方的当事人的财产或存在争议的相应标的物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关键词:诉前保全;冻结;查封或扣押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4-0135-02

河南省a县甲公司与河北省b县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300吨优质水泥,乙公司在货到后付款。甲公司依约于1999年9月20日将货物全部发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水泥后屡次拖延付款。甲公司后来派人直接到乙公司要货款,发现乙公司原来是一家濒临倒闭的公司,已没有什么财产。乙公司的总经理也称自己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不能偿还甲公司的货款。后来甲公司在浙江杭州市的业务友好单位丙公司告诉甲公司:乙公司在杭州市c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水泥,约150吨。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作为利益受损害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民事纠纷案的日渐增多,涉及的诉讼标的多种多样,存在的诉讼关系也是五花八门。如在上述案例中,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名下

财产,或以各种方式藏匿财产,致使自己名下的可执行的财产所剩无几,存心赖帐。最终结果会造成债权人最后虽赢了官司,应得的权益却很少。此时,债权人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后,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等。这就是民诉法中的诉前财产保全。以下将详细地对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分析。诉前财产保全又叫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通常是债权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一个程序。在民事案件受理前,或当事人提起诉讼前,为了不使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或应得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前提下,对申请人相对一方的当事人(债务人)的财产或存在争议的相应标的物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种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诉讼中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使审判程序顺利进行。进行诉前保全时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以下几条件时,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诉前保全。

1.诉前保全只得在情况紧急下才能提起,比如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等行为时,并且在申请时要尽可能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确切的判断。

2.诉前保全的范围只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也就是说,诉前保全申请人要与被保全的标的物有利害关系,即所

保全的标的物必须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而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因合法或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3.申请人在提起诉前保全时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以防保全错误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担保的内容可以是其所属的财产、房产、现金等。所以法院在这一环节应认真审核,审核的内容是诉前申请人对担保的财产是否有处分权。如果申请人在提供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等等。而申请人只申请却不提供诉前保全担保的,法院要裁定驳回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和案件不相干,则无权提起诉前保全申请。

5.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诉前保全申请的目的是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所以他必然会在一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而所提起的诉讼也一定是给付之诉(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的类型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等)。即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而给付的标的物,有可能涉及到诉前保全的标的物。所以,凡是有诉前保全的诉讼,一定是给付之诉。而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等都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的时间是有规定的,案件利害关系人提起财产保全必须是在诉讼还没有开始时,如果诉讼已经开始后再提起财产保全,这不是诉前保全,而是诉中保全,诉

中保全和诉前保全有本质的区别。即两种保全的时间不同、启动的主体不同、提供的担保性质不同、管辖的法院不同等。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将二者区分开来。

当法院接受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后,其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而申请人要进一步主张权利,则要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为如果申请人不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会在三十日后解除保全。所以申请人一定要注意提起诉讼时效,以免诉前保全期过后,自身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要选择有裁定权的法院来执行,即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申请,也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所在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保全措施。

上述案例就是一例典型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例。甲公司完全可以在知情后立即向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向河北省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在提出申请时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当然还要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假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向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的,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而作为申请人的甲公司,应在30日内向相应的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因为甲公司不在30日内起诉,杭州市c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中,若甲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乙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蒙受损

失,乙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蒙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我们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事项掌握、了解清晰,那么对我们解决类似的问题,会有极大的帮助。对司法机关来讲,可以尽最大可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使自己做出的裁判得以顺利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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