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注意事项
移交注意事项:
1. 结出所有帐目的余额、明细帐及总账。
2. 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3. 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一致、核对往来帐余额。
4. 国地税申报账号及密码、专管员联系方式。
5. 凭证及报表装订完成。
6. 一式三份移交表.双方签字及公司监交签字.
符合下列要求的均应计入开办费科目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一)记入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
2、企业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1)选派职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
5、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电话费、招待费;
(2)印花税(可能还会发生车船使用税、房产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咨询费、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如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运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 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并符合资本化条件)
相关文章
- 银行柜员交接管理办法
- PPP模式合同范本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
- 出纳的交接内容
- 财务交接,我更应该注意什么
- 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适用
- 业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柜员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日常业务管理,规范会计业务交接流程,明确交接双方责任界线,督促会出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柜员是指总 ...
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 同范本(指南 ) (2014年版) 目 录 使用说明-----------------------6 第一章 总 则..................................... ...
出纳工作的交接 出纳工作交接是指出纳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离职等原因,由原任出纳人员将有关工作和资料移交给后任出纳人员的工作过程. 一.出纳工作交接的原因或情形 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出纳人员辞职或离开单位: 2. ...
我想知道:财务交接,我更应该注意什么?急!,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解决方案1: 我是一个新手财务,希望大家多帮助,因为公司停业数月,前任财务离职,无任何交接,我首先应理清什么?如何更快适应工作角色 解决方案2: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关本罪的司法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研究: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简单地说,行政执法 ...
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区域调整,业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含自动请辞及辞退)前工作交接的管理. 三.工作交接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 ...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 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 及时发现和解决遗留问题. 为保证会计交接工作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需要办理会计工 ...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 ...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部. 第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