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辉县市龙田煤业有限公司程村矿井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程村矿井技术科

2016年10月

辉县市龙田煤业有限公司程村矿井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安全生产和长治久安,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2《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是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权限责任和具体实施办法的一个管理制度,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时间、层次、审批人等。

1.3 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操作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以及上级的有关文件、指示、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必须体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1.4 各级审批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周密、准确、齐全,具有严肃性和有效性。

2.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2.1 矿井实施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科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和五职矿长审核批准。

2.2 改变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和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通风科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和技术矿长审核批准。

2.3 矿井必须制定主扇停电停风应急预案,由通风科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和五职矿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2.4 矿井年度反风演习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科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和技术矿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2.5 矿井主扇风机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反风时,必须由通风科、机电科共同审查后报技术矿长批准。

2.6 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转时间超过一周的,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机电科、通风科共同审查后报技术矿长批准,有计划长时间停运主扇及启运新主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机电科、通风科共同审查后报技术矿长批准。

2.7 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采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通风科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技术矿长共同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8 排除封闭的瓦斯尾巷、情况不明的巷道、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通风科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技术矿长共同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9 采煤工作面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煤体注水时,必须经职防科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技术矿长共同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10矿井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报废原有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审批。

2.11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因故不能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并对采空区进行永久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技术矿长审批。

2.12 其它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13重要的贯通施工,必须编制测量设计,由技术矿长审批后执行。

2.14采区设计和综采工作面设计的地质说明书由技术矿长审批后执

行。

2.15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必须经地测科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技术矿长共同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16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时,必须完善能力核定的各种资料,由调度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五职矿长共同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复备案。

2.17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由技术矿长和矿长审批后执行。

2.18主要机电设备的检修及改造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应由单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机电科、安监科、技术矿长和矿长审批后方可施工。

2.19煤矿机电设备各项目的检修和改造工程,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3.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规定

3.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无工程设计或措施严禁施工。

3.2 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掘进开口、贯通、回采、安装、初采初放、末采回收以及对原规程内容做修改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3规程及措施编制前,技术员应积极收集图文及现场资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由技术矿长或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办公确定方案,力求使规程、措施符合实际。

3.4 编制规程措施需要有关资料时,编制单位提前给有关单位下达所需资料内容,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将资料提供给编制单位技术员,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做到准确可靠。

3.5规程、措施编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条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

3.6 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30天编写完毕,开工前10天

审批完,以便留有充足的传达、贯彻时间;工作面遇特殊情况时,补充措施必须在当日完成。

3.7 作业规程编写结束后,先由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认真审核,修改补充后方可会审。

3.8 规程初审结束后,由技术科牵头,技术矿长等有关领导参加,组织安监科等业务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作为规程内容单独列出。采、掘作业规程及重要的施工措施不准以传阅方式审批,必须组织会审。

3.9 规程会审必须有技术科、安监科、地测科、调度室、机电科、机电队、运输队、通风队、职防科、施工队长、副总、技术矿长及其它有关公司领导参加,要严格把关,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10 采、掘、巷修施工措施必须有审核,技术科、安监科、调度室、技术矿长签字,涉及通风、机电、职防、运输等部门时,必须有上述单位负责人签字。

3.1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技术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技术矿长外出时由矿长指定人员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外出时由技术矿长指定人员负责审批。

3.12 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3.13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安全、调度、通风、机电、职防、施工单位、副总、技术矿长)参加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规程复审会,对在规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分析,并补充相应措施,保证正确指导生产。复审意见报技术矿长审阅,由区队贯彻执行。

3.14施工中遇特殊情况技术员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以便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3.15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提前向参加施工的干部工人传达贯彻,每次传达贯彻后,学习人员必须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上签字,严禁代签,发现代签者对队长、责任者

审批完,以便留有充足的传达、贯彻时间;工作面遇特殊情况时,补充措施必须在当日完成。

3.7 作业规程编写结束后,先由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认真审核,修改补充后方可会审。

3.8 规程初审结束后,由技术科牵头,技术矿长等有关领导参加,组织安监科等业务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作为规程内容单独列出。采、掘作业规程及重要的施工措施不准以传阅方式审批,必须组织会审。

3.9 规程会审必须有技术科、安监科、地测科、调度室、机电科、机电队、运输队、通风队、职防科、施工队长、副总、技术矿长及其它有关公司领导参加,要严格把关,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10 采、掘、巷修施工措施必须有审核,技术科、安监科、调度室、技术矿长签字,涉及通风、机电、职防、运输等部门时,必须有上述单位负责人签字。

3.1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技术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技术矿长外出时由矿长指定人员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外出时由技术矿长指定人员负责审批。

3.12 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3.13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安全、调度、通风、机电、职防、施工单位、副总、技术矿长)参加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规程复审会,对在规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分析,并补充相应措施,保证正确指导生产。复审意见报技术矿长审阅,由区队贯彻执行。

3.14施工中遇特殊情况技术员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以便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3.15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提前向参加施工的干部工人传达贯彻,每次传达贯彻后,学习人员必须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上签字,严禁代签,发现代签者对队长、责任者

各罚款50元,并追究责任。未参加学习的要进行补课。传达后由技术科对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作业规程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直到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考试成绩单要保留到此项工程(工作面)结束后一年,并且整理存档。

3.16生产技术部门、安监科要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4.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4.1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技术矿长召开专题会议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各职能科室做论证、设计优化→由技术矿长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审批。

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内容:

(一)采区设计、开拓延伸设计、矿井系统改造设计;

(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三)实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四)矿井应急救援预案;

(五)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六)制定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方案、措施。

4.2重要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员进行编制→各职能科室审查合格→分管科室科长组织会审→报技术矿长批准。

重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内容:

(一)“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二)巷道贯通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技术措施;

(四)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五)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措施;

(六)串联通风措施;

4.3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员编制→相关业务科室审批→技术矿长审批。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内容:

(一)采、掘、修、通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

(二)一般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三)工程局部的变更设计、补充措施;

(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复审意见。

程村矿井技术科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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