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开发展史

2000年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2000年1月国家保密局发布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

2000年2月13日,为了保障“政府上网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政府宣传网站系统的安全,加强防范网站遭受黑客攻击、网页和重要数据被篡改以及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加强政府宣传网站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8号)。

为了保证和提高在我国销售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质量水平,有效地遏制计算机病毒对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传染和破坏, 2000年3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 》(GA 243-2000)。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 2000年4月26日 ,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2000年9月25日 国务院发布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并于2000年9月25日实施。

为加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风险,保护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2000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证监期货字[2000]38号)。

2002年

为了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行为,避免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6月21日发布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

2003年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3年7月28日发布《电子公文归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自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八条规定: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2004年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

10号)。第二点指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第三点指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

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第四点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交体法发

[2004]633号)。其中第三点第二项要求:确立以人为本、权责一致的管理理念,积极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等,积极探索电子政务、网上审批等新型工作机制,尽量方便人民群众。附件4是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5项),第2项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软件,建立营运驾驶员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科学管理。

2005年

2005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分为8部分内容,共计25条,不仅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要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包括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

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与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强制订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05年2月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签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规定: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之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二)机构住所和联系办法。(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五)《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第十八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二)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

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

为使民航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2005年6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民航总局工作规则》。其中第二十八规定: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民航总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2005年12月13日公安部发布《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5]第82号),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05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

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应当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和公示、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加强与纳税人互动,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发布涉税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税务网站、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

2005年11月24日,《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12月13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是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一部部门规章。《规定》从保障和促进我国互联网发展出发,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出了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保

证了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科学、合理和有效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提高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制止网上违法犯罪活动。《规定》的颁布对于保障我国互联网安全将起到促进作用。

2005年12月29日,为规范交通信息基础数据格式,满足交通行业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以及信息资源共享的需要,提高交通信息化管理及应用水平,交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5]663号)。

2006年

2006年1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印发2006年金保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6]2号) 。第二要点指出:“全面促进城市系统建设。未列入示范城市名单的地区,要认真学习和借鉴示范城市的建设经验,努力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形成示范带头、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和推动作用,促进省内各城市劳动保障信息化水平的全面提高。劳动保障部将继续加强对各地系统建设的调研、指导和督促,全面推进各地区金保工程建设步伐。”第五要点指出:“(五)切实抓好系统整合过程中的衔接和过渡。正在进行和已经完成系统整合、生产区集中及技术资源集中的地区,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切实做好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加强对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技术支持,确保整合过程平稳有序,整合之后系统运转顺畅。已经建成统一数据中心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集中的优势,使之成为各项业务协同办理的工作平台。”第九要点指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机房、网络、数据库、系统应用等各方面的管理与监控,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第十一要点指出:“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网站内容,提高网上信息的时效性。”第十六要点指出:“抓好体制创新。各地要进一步理顺信息化管理体制。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金保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以及为各业务部门提供服务的职责,形成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地在金保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不断优化劳动保障业务流程,创新管理模式,形成技术与业务的良性互动。”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规定: 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以及所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金融机构采用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搜索、监测和处理假冒或有意设置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电话、网站、短信号码等信息骗取客户资料的活动。 金融机构发现假冒电子银行的非法活动后,应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其网站、电话语音提示系统或短信平台上,提醒客户注意。第四十四条规定: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需要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认证系统,应对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和具有公信力。第五十二条规定: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规定: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服务供应商建立有效的联络、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并应制定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外包服务供应商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不间断的应急预案。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2006年2月20日 信息产业部公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

业部令第38号)。

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4日发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9号),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2006年10月4日,为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加强应急预测预警、信息报送、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211号)。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0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制定《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其中第四条规定: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006年12月7日 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六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履行的财务管理职责: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第五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第五十八规定:条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金融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2007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200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高检发控字[2007]1号)。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2007年4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04月24日,民政部印发《"十一五"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按照场所环境设置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总要求,努力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为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手段不断丰富,现代科技成果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信息化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初步实现。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1.做好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进程。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和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计算机和打印机,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表,实现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县级以上(含)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计算机数量应不少于婚姻登记员人数的70%。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利用发展电子政务的契机,认真规划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方案,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中心,逐

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为全国实现联网奠定基础。力争到2008年,中东部地区的省份建成或初步建成婚姻登记数据库和工作平台。到2010年,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基本建成婚姻登记数据库和工作平台,实现在线实时登记和婚姻管理信息化。已实现省内联网登记的省份,应当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网上预约登记、应用身份证阅读器等现代科技手段,优化婚姻登记程序,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

为逐步建立业务管理、技术实施、资金管理和行政监督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机制,确保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ADIS")有序、高效的实施, 2007年5月16日,人口计生委发布了《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 》(国人口发〔2007〕39号)。 为了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007年5月18日,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意见的函》(测办函[2007]36号)。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为规范民航电子政务管理,加强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促进民航行政机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行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2007年8月3日,民 航 总 局发布《民航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119号)。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其中第七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第四十条规定: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8月13日公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

为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科学监测体系和监管机制,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10月26日建设部组织发布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7]247号)。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

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第五十八条规定: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网站建设,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规定 》,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于2007年12月21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此《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政府信息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五项内容。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专利申请、专利审批及复审无效等各个环节中,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内容;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及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信息;公务员招录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暂行办法》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通过政府网站、局令、局公告、专利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新闻发布会、专利受理大厅、客户服务中心等方式来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暂行办法》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制度、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保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08年

《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 )已经2008年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于3月23日印发。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政府部门工作法治化,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实际,2008年3月25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国人口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完善国家人口计生委新闻发布制度,实行归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建设工作,提高局网站栏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建设的精神和我局实际情况,2008年3月25日, 国家测绘局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测办字〔2008〕4号)。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2008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办法》(交办发[2008]1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力争取得更大的成效,2008年4月11日 ,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提高机关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际,2008年4月2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国中医药发〔2008〕5号).其中 第三十五条规定: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第四十三条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信访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宜。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

为使环境保护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4月23日发布《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环发〔2008〕19号)。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完成政务信息约稿,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活动,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

为开展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设工作,2008年5月13日,文化部发布《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文市发〔2008〕15号)。其中,方案(三)是实现对卡拉OK场所经营活动的技术监管。1、通过互联网将辖区内接入系统的卡拉OK场所,纳入系统监管范围。一是通过系统监管平台监督其经营内容,禁止非法卡拉OK节目的经营,远程监控场所经营活动,依法停止或恢复卡拉OK场所的经营活动。二是向卡拉OK场所发送通知、公告或警示。三是在线查询卡拉OK场所的基本信息和节目点播情况。2、通过人工巡查对建设期内暂未接入系统的卡拉OK场所进行监管,将“未接入系统场所内容监管子系统”中已登记的节目和新增节目进行对照,查处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方案(四)实现公共服务功能。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保护与系统信息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依法向卡拉OK

节目提供者、卡拉OK场所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卡拉OK节目点播情况、交易信息的查询等公共服务。

为了推进和规范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2008年5月2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政部各项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008年5月27日,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工作规则》(民发〔2008〕69号)。其中 第五章指出:推进政务公开。第二十二条规定: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政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制作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其他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原则上应按照有关规定依申请公开。第二十五条规定:民政部机关所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民政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保密审查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运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民政政务公开。第三十一条规定:进一步完善听证、专家咨询、公告发布、促进新闻舆论监督和通过互联网促进公众参与民政工作等办法,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召开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会议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可以邀请新闻记者旁听。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单位要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向部长办公会议报告。加强民政部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欢迎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第四十八条规定: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1个月内要将调研、考察报告报分管副部长,同时送办公厅,如有必要可在部信息刊物和机关内部网站上刊发。

2008年5月30日,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财政部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及各司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财政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财政部文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2008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2008年6月24日,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发〔2008〕24号)精神,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规定: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要认真按要求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行医疗机构网上审批、公示和上报备案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效率。

2008年8月20日,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其中第五条规定: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第八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三)

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2008年8月25日, 民 政 部发布《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发〔2008〕118号),《规范》对于收养登记机关的设置、收养登记和解除登记的程序、撤销收养和补领收养证件的要求以及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收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2008年12月2日中国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为加快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建设市场信息共享,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2008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

为规范教育部工作,切实履行教育部职能,2008年12月29日,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发布《印发的通知》(教党[2008]32号)。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布涉及教育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部党组报告

为规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提高测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测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12月30日,国家测绘局发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

2009年

为加快林业信息化进程,把现代林业推向科学发展的新阶段,2009年,林业部颁布《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2008-2020年)》( 林办发〔2009〕23号)

2009年2月10日,国家测绘局发布《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2009年测绘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测办字[2009]年5号)。其中第二条意见指出:“积极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充分发挥测绘部门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及时为各级政府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决策部署、国家和地方的重大工程建设等提供优质的地理信息数据和先进的测绘技术支撑。” 第五条意见指出:“完善测绘法规政策。修订《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六条意见指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开展测绘成果汇交检查。加强对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保管与回收的监督管理。审核公布明长城长度、第三批名山高程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加强地方独立坐标系管理,做好测量标志管理和维护。”第七条意见指出:“加大测绘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活动,继续开展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保密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强化地图市场监管。”第十二条意见指出:“12、加快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立项争取工作,完成顶层设计,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开展数据生产试验和管理系统研发,初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协同服务。积极建设省、市等区域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测绘分中心。”第十三条意见指出:“大力促进测绘成果共享利用。开通全国测绘成果网络化目录服务系统,加大推广应用力度,继续完善系统功能,建设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继续大力推进测绘部门和有关部门间的测绘成果共享与合作。支持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建设全国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第十四条意见指出:“ 做好汶川地震灾区重建测绘保障工作。加快恢复和建设灾区测绘基础设施,全面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测绘专项建设工程,做好对口支援测绘保障工作,建设灾情监测评估地理信息系统。”第十八条意见指出:“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推

广测绘成果保密处理技术。研究制定公开地理信息分层方案。”第十九条意见指出:“积极引导促进产业发展。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举办全国地理信息产业高峰论坛及相关应用成果展览。”第二十条意见指出:“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印发《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纲要》,编制《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总体设计》。”第二十一条意见指出:“加快测绘关键技术攻关。开展遥感影像快速处理、地理信息网络化服务及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关键技术攻关。”第二十二条意见指出:“加强测绘标准化工作。完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制定修订一批急需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推动标准一致性评价体系的建立,加强标准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

2009年4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此办法强调重大事件需迅速预警报送,目的在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该《办法》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将事件互联网安全信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预警信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办法》规定,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于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及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抄送CNCERT。其中,针对计算机病毒事件、蠕虫事件、木马事件、僵尸网络等网络安全事件,《办法》规定,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的大范围病毒和蠕虫传播事件,或单个木马和僵尸网络规模达100万个以上IP,对社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定义为特别重大事件。

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在文化权利方面:实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目标。到2010年底,实现县县建有支中心、村村建有基层服务点,完成100TB数字资源建设任务。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构建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推进“三网融合”,构建海量内容资源管理系统和内容集成分发交换平台,建立电影数字节目集成等平台,推进农村流动数字放映进程。━━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依法发展文艺经纪代理、

无形资产评估鉴定、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各种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初步建成服务公众的专利检索与服务平台。

在知情权方面: ━━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定期考核,检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依法追究违反该条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完善地方性政务公开法规。━━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提高发布会质量,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信息服务水平。 ━━依法、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在表达权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和运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法规。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通过开通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信访代理等多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方面: ━━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门人才,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领域中的应用,增加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资助,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报刊的出版,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能力,提高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覆盖率,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完善生育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为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提供有效服务。━━促进儿童参与。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程度,创造空间和机会,扩大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生活中的参与。促进媒体、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保障儿童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

2009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总体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及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附相关统计表。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强化信息公开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2009年05月27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农办办[2009]45号)。

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9年8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2009年4月27日至28日,国家测绘局在昆明召开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5年来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情况,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其中,《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第八条规定: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2009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其中第二条意见指出:“要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第四条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实行执行公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建立执行立案阶段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正当参与执行等制度。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

2009年10月27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基础上,深入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

[2009]1429号),

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

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四十五条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部党组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工信部党【2009】63号),于2009年12月15日发布。

2009年5月11日,为加强对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正式发布。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部审核;向部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第三十八条 部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五)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2009年11月23日,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 。其中第三点意见指出:“积极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提升社区管理的现代化水平。”“鼓励通过社区网站、呼叫热线、短信平台和有线数字电视平台、电子阅览室、信息服务自助终端,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网式”、“一线式”综合服务。”“在城乡单位、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之间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以资金、技术、信息、智力、技能等方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为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规范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卫生信息系统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信息安全需求,2009年12月25日,卫生部发布《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明确了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规定了参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机构与单位的职责,有助于消除日常特种设备行业在开展信息化建设时不规范、无依据的现象,以达到提高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管理水平的目的。

2009年12月29日 , 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化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 保监发〔2009〕133号)。

2010年

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2010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11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2010年2月2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其中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

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第十九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第二十二条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净化互联网络环境,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充分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2010年2月8日,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4号),通知中涉及的备案核验试行方案明确规定,个人是网站的合格主办者;与此同时,网站备案将需要负责人提交彩色正面免冠照。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支持系统建设的管理,保证政府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 2010年3月9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发布《交通支持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水运工管函[2010]122号)。其中第四章主要是建设信息管理。第五十三条 [信息报送]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实行建设信息报送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建设信息通过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建设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

建设信息报送系统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开发建立。第五十五条规定: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工程可行性报告或船舶建造设计任务书批准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止。第五十六条规定: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建设信息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建设信息报送系统规定的内容于每年的5月20日至25日以及12月20日至25日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

2010年6月2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

[2010]239号)。第(七)点意见指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推进网络基础服务规范统一,促进网络接入标准和费用标准合理化,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应用。推进银行支付业务与网络购物有机结合,加快网上银行互联系统建设,促进第三方在线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加强网络和信息化建设,开发与网络购物相适应的配送服务,加快实物配送与网络销售信息系统融合。完善面向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软件开发、创意设计、技能培训、管理咨询、信用评级、电子认证、融资担保、广告宣传等配套服务体系。鼓励服务提供商进一步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促进相关领域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建立健全产学研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第(八)点意见指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健康发展,实施网络商品经营(服务)企业工商登记制度,要求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实名注册,具备条件时对网络销售个人逐步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健全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购物售后服务体系,建立购物风险警示和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推行先行赔付制度。 第(九)点意见指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非法出版物、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非法融资、变相期货、信用卡套现、网络诈骗、网络传销、危害国家利益、提供消费者信息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点意见指出:健全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网络购物中信息管理、电子合同、交易行为、商品配送、隐私权保护等重要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推进网络购物法制化、标准化进程。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完善信用监督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开展网络购物分析评估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确保林业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为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力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2010年7月9日,林业部发布《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林办发〔2010〕187号)。

为加强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提高办公效率,2010年8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安监总厅〔201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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