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的思考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该纲要第30条规定:“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救助细则。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国家制度的完善,规范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执行,增强赔偿实效;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在《纲要》规定的30项任务中,有很大部分工作已经通过我院自身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部分工作仅靠我院自身努力还存在较大的困难,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县里没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尤其是没有建立司法救助基金。

一、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的意义

司法救助主要包括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执行救助,是指经过法院判决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害人或申请执行人因此生活极度困难,在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执行或工作后,由有关职责主体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一次性的经济救助,其原则是“救急不救贫”。

《纲要》颁布前后全国法院已经开展此项工作,有的法院已取得了良好效果。如2004年3月,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法院在全国首创司法救助基金并得到推广,我省毗邻的湖北、广西、重庆等地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也开展得较好,我省的株洲市芦淞区、岳阳市岳阳楼区、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县等地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也成效显著,我市武陵源区法院在这方面工作是全市开展得最好的。

按最高法院的要求,这项工作应在2010年全面建立并完成。根据审判实践来看,建立司法救助基金,有利于当事人的权益实现,避免造成“空调白判”,让受害者或申请人因案而衣食无着或无钱医治;有利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消除“信访不信法”的现象,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当事人、信访人的生活困难,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和清理消化积案,维护法律权威和法院形象。

二、我县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

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救助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建立比较规范、可行的科学机制。但严峻的涉法涉诉信访形势和大局稳定的要求,逼迫着我们在实践中不得不做了大量的相关工作,如江垭“7·11”特大交通肇事案,南山坪信用社诈骗、职务侵占案等,都是在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县委政法委、法院对案件的受害人实施了司法救助后才得以圆满解决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成功的经验。还有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案件中,通过政府救助给予被害人6万元的赔偿;原告吴某申请执行案中,法院对吴某司法救助2.6万元;原告马某执行信访案中,县法院筹资2万余元、县委政法委筹资6万元对其进行补偿;肖某信访案中,法院司法救助1万元,这些案件的结案都是采取了司法救助,达到了息访息诉、维护稳定的效果。

根据这些成功的救助案例来看,我县的司法救助经费一是靠法院挪、借,挤占自身的工作经费;二是靠政府临时抱佛脚地拆、凑。整个司法救助工作处于一种随意状态,救助资金缺乏可靠的保障。

目前,我县进入诉讼环节的各类案件,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些案件中的很大部分被告人或被执行人无力兑现法院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依然存在且形势严峻,影响了全县社会稳定。通过初步清理,全县现阶段共有30余件诉讼、执行案件需要司法救助,金额近120万余元,其中很多案件的被告人或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追索劳动报酬和“三费”等案件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为特困群体,由于不能及时履行民事赔偿,这些被害人、申请执行人对立情绪严重。尽管我院干警竭力兑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当事人仍然指责法院“空调白判”、“执行不力”,据此引发当事人上访、信访现象将会居高不下,已成为我县重大不稳定因素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需要实施司法救助的有2件,金额约40万元,如被告人卓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董某因二级伤残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09.6万元。执行案件中需要实施司法救助的有29件,金额约78.3万元,如王某申请执行刘某赔偿案,2005年7月18日申请人之子向某被刘某致重伤,因医治无效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被告人刘某已被判刑9年,并已投入监狱服刑;经中院判决被告人刘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6.5万元,申请人王某为抢救治疗儿子耗费十几万元,法院多次执行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受害人向某已于2007年9月死亡,到死都没有得到赔偿或司法救助;现申请人王某老伴、儿子已死,媳妇改嫁、孙子尚未成年,没有经济来源,由于得不到赔偿而进省上访。

三、关于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的建议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要求,我县应及早建立司法救助基金机制。

(一)设立县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成员单位由县法院、财政局、司法局、审计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确认和发放司法救助基金,同时在县法院设立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司法救助日常工作。

(二)明确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司法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合法权益一时难以实现且生活特别困难,或因伤因病正在治疗等情况的当事人。具体包括:一是在交通肇事及故意伤害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人已服刑且无财产可供赔偿、法律又规定不能执行其亲属财产而导致受害人无力支付医药费、债台高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二是在追索医疗费、生活费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所在公司停产、破产,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基金,由县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的限额救助。

(三)不免除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对申请当事人实施救助后,法院还将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执行款物用于补足救助未达到判决确定的数额部分,剩余部分进入司法救助基金账户。

(四)在县财政设立专门司法救助基金账户。首先由县政府解决先期资金100万元,然后每年再注入一定数额资金,这部分资金的来源是:一是财政预算拨款;二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款;三是救助基金产生的孳息;四是专案费用;五是政法部门的罚没款收入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六是救助基金预付给申请人后,执行债务人的款项剩余部分。

(五)加强对司法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县法院专管办公室应及时制定《司法救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按照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确认提请、县委政法委批准、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共同研究发放等程序,正常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同时,对财政基金专户实行年度审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对违规操作的人员,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者系慈利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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