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实施细则

湘大党发[2001]29号

湘潭大学关于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并严格执行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及《湖南省实施〈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解决领导班子自身矛盾,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同时,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参加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人员,是指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各院、系、机关各部、处、室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学校纪委副书记参加校党委民主生活会,其他列席人员由校党委、各院党委、党总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就以下问题进行对照检查,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改进领导作风的情况。

(六)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六月上旬。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无故拖延不开的,上级党委予以批评,限期召开。学校党委可以统一部署处级单位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必要时也可以由各单位党组织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专题召开,不得与其他会议、其他议题串在一起进行。校党委民主生活会的会期一般1—2天为宜,处级单位的由各院党委、各党总支根据议题和参加会议人员的多少具体确定。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应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好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日期。议题和日期确定后,学校党委民主生活会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湘潭市委,处级单位送校党委组织部,经党委批复同意后,提前一周通知应到会人员。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日期确定后,党委书记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班子成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领导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坦诚交流思想,为开好会议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同时,要广泛征求意见,校党委委托纪委、组织部征求各院党委、各党总支、民主党派、部分离退休老同志和其他干部群众的意见。各院党委、各党总支应征求本单位教职工、民主党派代表的意见。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征求意见原则上个别进行。所征求的意见,属领导班子的要综合、归纳并如实反馈;对班子成员个人的意见,要单独记录并报告党委书记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书记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领导干部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重要问题应向上级报告。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检查,深刻剖析,撰写好发言提纲。

第三章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高认识,认真检查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深刻剖析思想根源,真心实意地搞好自查自纠。要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防止和克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或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现象。相互批评要讲党性、讲原则、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与人为善。既要克服好人主义、自由主义,又不闹无原则纠纷。

第九条 对待批评应坚持“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不准压制批评,不准打击报复批评者。违者,必须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本单位党组织能解决的,要及时制定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交纪委、监察室或司法机关查处,不得隐瞒不报和袒护包庇。

第十一条 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对虽有违纪问题,但能主动检查,积极纠正错误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四章 会后整改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向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会议的基本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中适合向本单位或下级党组织通报的情况,应在民主生活会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所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将其中适合通报的内容列为下一次民主生活会的通报内容。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适合公布的,可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逐个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班子整改措施要有针对性,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班子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意见,制订个人加强党性修养、端正思想作风、改进工作的措施。

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问题解决得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五章 党委书记或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或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日期。

(二)会前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其他领导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三)召集、主持民主生活会。除因特殊情况并报经党委批准外,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得召开民主生活会。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在会上宣读。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将会议情况及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对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

(四)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发生失误的领导责任,诚恳接受批评意见。正确引导其他成员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相互批评。

(五)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党委、党总支、各部、处、室领导班子对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敷衍塞责,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隐瞒不报;对班子成员存在的违纪问题,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不自责,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了解情况又不及时指出、提出批评的,应追究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部、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和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失职论处。

第六章 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校党委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由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纪工委负责检查、监督。学校处级领导班子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会前准备是否充分,民主生活会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要求;班子及其成员对照检查是否抓住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取得了实际成效。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要针对领导班子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对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提出指导性意见;要经常调查和分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向党委作出汇报。纪委、监察室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机关党组织负责本总支各部、处、室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建立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专档、通报、督办制度。每年通报一次,总结经验,表扬好的,批评差的,党委组织部对所管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行督办制度,下发《民主生活会督办通知单》,对不能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不能及时落实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党委组织部应找有关单位党委(总支)书记谈话,提出批评,督促整改。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民主生活会专门档案,以便查阅。

第二十条 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考核范围。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应查阅民主生活会档案,了解其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以便更全面地掌握被考察干部的表现情况,并将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

20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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