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逾期货款问责制度

1 目的

建立健全产生逾期货款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逾期风险的源头控制与过程考核,降低坏账风险。

金额大、账龄长、风险重大的逾期纳入集团大案,开设投诉类重品通道,重点进行推进,具体问责办法见附件六。 6.4 重大责任事件问责制

对于出现阴阳合同、虚假承诺、营销代表携款潜逃等重大责任事件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问责办法见附件七。 6.5 风险控制不力问责制

建立“营销代表、主审责任人、特批责任人”三级责任追溯机制,对于产生重大风险的订单,谁签字谁负责,具体问责办法见附件八。

2 范围

适用于纳入逾期货款考核对象的所有单位。

3 问责对象

事业部总经理、督办领导、营销公司总经理、风险总监、融资业务部长、法务部长、营销管理部长、分公司经理、营销代表、融资经理、专职催款员、法制催款员

4 组织结构及职责

4.1 集团逾期货款控制组织结构及职责见附件一。

7 相关文件

《2011年集团逾期货款考核管理办法》 《逾期货款一户一策考核管理办法》 《集团大案要案管理制度》 《集团黑名单客户管理制度》

5 系统管理问责机制

5.1各考核单位必须按月给各分公司下达逾期货款控制指标,并要求分公司将任务分解至各直接催收责任人,具体流程见附件二。

5.2事业部问责:具体问责办法见附件三。 5.3 督办领导问责:见《逾期货款一户一策考核管理办法》中一户一策的分级管理与跟踪考核。

8 附加说明

8.1若本制度与其它制度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8.2本制度由三一重工经营计划总部起草,并负责解释和归口管理,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6 过程管理问责机制

6.1 早期逾期问责制

6.1.1管理问责:按早期逾期面指标对各事业部进行月度排名奖罚,具体问责办法见附件四。 6.1.2订单问责:对于出现早期逾期的销售订单,追究分公司经理、营销代表、融资经理责任,具体问责办法见附件四。 6.2重大恶性逾期问责制

重大恶性逾期定义及具体问责办法见附件五。 6.3重品(大案要案)逾期问责

附件一 集团逾期货款控制组织结构及职责

附件二 月度逾期货款控制指标下达及上报流程

说明:上述流程同样适用于融资管理部、法务部,催收责任主体作相应变化,下文不再重复。

附件三 事业部问责办法

1、问责对象

管理层:营销公司总经理、风险总监、营销管理部长、融资业务部长、法务部长; 业务层:分公司经理、营销代表、融资/法制区域经理、专职/法制催款员、融资经理。 2、问责条款

⑴逾期货款考核:月度逾期货款控制任务完成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奖励600元,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处罚300元,奖励最高上限2万元,处罚最高上限1万元。月度奖罚由各事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对象及分配比例并报经营计划总部审查备案,奖罚执行说明如下:

①月度奖励:实发50%,25%作季度奖励预留,另25%作年度奖励预留,如年(季)底没有完成年(季)度控制目标,则预留部分不予返还。如果完成年(季)度目标,则返还部分与实际完成成果挂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最终返还=预留部分+预留部分*(逾期目标-实际逾期)/逾期目标

②月度处罚:每月如实罚款,如果完成季度控制目标,则返还该季月度罚款总额的25%,如果完成年度控制目标,则返还月度罚款总额的25%。

⑵回款:月度按2011年当月累计销售回款率指标由高至低进行排名通报,不进行奖罚。 ⑶逾期货款控制责任链问责

◇ 责任链主体:营销公司总经理、风险总监、融资业务部长、法务部长(无法务部的事业部则由指定的相关责任人担当)、分公司经理(或融资/法制区域经理)、营销代表(或融资经理/专职催款员/法制催款员)。

◇ 责任链的具体问责实施办法如下:

说明:

① 经营计划总部负责通报对各考核单位营销公司总经理、风险总监的奖罚,由各单位财务部长、人力资源部长负责具体执行。

② 风险总监负责执行对本单位内部各级责任人(含融资业务部长、法务部长)的通报及奖罚,融资业务部长、法务部长分别负责执行本单位融资人员、法务人员的通报及奖罚,并于每月15日前报经营计划总部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并通报批评。

③ 各考核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配套的内部问责办法,上表中涉及业务人员的绩效下调、降薪、降职处罚细则供各考核单位参考,不做强制要求,各考核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④ 为督促事业部风险总监配合集团逾期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工作,事业部风险总监的年度绩效评价由事业部与经营计划总部共同确定,权重各占50%。

附件四 早期逾期问责制

1、定义

1.1早期逾期定义:客户在前三个还款期未足额还款(逾期1万元以上)形成的逾期(第一期逾期不含28号以后发货财务计入的当月到期款);

1.2早期逾期面定义:近三月出现早期逾期的订单数/近三月总订单数×100%。 2、问责对象

营销公司总经理、营销管理部长、融资业务部长、风险总监、分公司经理、营销代表、融资经理 3、问责条款 3.1管理问责

早期逾期面低于10%的前两名分别奖励0.3万、0.2万,对控制较差且早期逾期面高于20%的后两名,分别处罚0.2万、0.1万(其中,泵送、北京桩机事业部低于10%奖励0.2万);问责对象:营销公司总经理、营销管理部长、风险总监、融资业务部长,问责比例:4:3:2:1。 3.2订单问责

对于出现早期逾期的销售订单,追究分公司经理、营销代表责任,由各事业部风险总监负责通报及奖罚,融资业务由融资风险部参照执行,具体问责办法可参考如下:

说明:

①首付逾期定义:首付款未在承诺期限内到帐形成的逾期;

②经营计划总部负责管理问责通报的奖罚,由各单位财务部长负责具体执行。

③各事业部内部及融资体系早期逾期问责通报应于每月18日前报经营计划总部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并通报批评。

④代理模式下不适用订单问责,事业部可参照此问责条款制订相关办法考核代理商。

附件五 重大恶性逾期问责制

1、重大恶性逾期定义

达到一定逾期金额标准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逾期货款,具体界定标准为:

注:①科技400吨(含)以上产品的分期重大恶性逾期帐龄界定标准可延长至8个月; ②重装分期订单标准为逾期金额200万(含)以上,账龄6个月(含)以上;综采设备融资

订单标准逾期金额600万(含)以上,账龄6期(含)以上;综掘设备融资订单标准逾期金额100万(含)以上,账龄6期(含)以上。 2、问责对象

营销公司总经理、风险总监、法务部长(或相关责任担当)、催收责任人(营销代表、专职催款员、融资经理、法制催款员) 3、问责条款 3.1管理问责

3.1.1重大恶性逾期月度控制率每低于控制率任务一个百分点奖励300元,上升一个百分点处罚100元,奖励上限5000元,处罚上限3000元。问责对象:营销公司总经理、法务部长(无法务部的事业部则由指定的相关责任人担当)、风险总监,问责比例:5:3:2(注:1、重大恶性逾期月度控制率=本月重大恶性逾期金额/上月重大恶性逾期金额*100%;2、年末重大恶性逾期绝对值为当年最低值的事业部额外奖励风险总监3000元,为当年最高则处罚风险总监2000元)。

3.1.2因融资未放款形成的重大恶性逾期按照500元/笔/月对分公司经理、营销代表、融资区域经理进行单独考核。

附件六 重品(大案要案)逾期问责

1、定义:

1.1大案要案:事业部逾期金额排名靠前、风险较大的客户,具体见《集团大案要案管理制度》。 1.2投诉类重品定义:由于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沟通协调不及时,或不作为(如质量及服务抱怨长期未得到解决,账目长期往来不清),造成一线催收人员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案件纳入投诉类重品。

1.3事业部其他重品:红色预警名单客户、黑名单再销售客户以及事业部其他重点逾期案例列入事业部其他重品。 2、问责对象

营销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催收责任人、督办责任人、风险总监、不作为管理人员(含服务工程师、驻外会计等) 3、问责条款 3.1大案问责

3.1.1经营计划总部逾期风险控制部按大案涉案金额下降、大案完成及过程控制的综合完成率对各事业部大案要案整体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大案涉案金额下降占50%,大案完成占50%,如大案每结清一户,总分加3分,涉案金额较第一批大案的涉案金额上涨,总分扣1分,作为附加分。(具体考核办法见集团大案要案管理制度)。

3.1.2大案发布时,由经营计划总部制定各大案季度(年度)末考核目标,每季度完成经营计划总部下达的考核目标且排名靠前的2个事业部,分别对营销总经理奖励5000元、3000元,风险总监2000元、1000元,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事业部处罚营销总经理2000元,风险总监1000元(由经营计划总部财务执行)。 3.1.3大案要案责任分公司经理、催收责任人按照大案完成户数进行考核,未按照考核时间节点完成大案控制任务的,分别对分公司经理、催收责任人按每户1000元、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连续未完成的处罚加倍。(由事业部财务执行,并报经营计划总部逾期风险控制部备案)。 3.2投诉类重品问责

3.2.1集团逾期风险控制部将追究不作为管理人员责任及对不合理流程进行优化。对于一线催收人员提出的任何有价值的建议一经采纳,每笔奖励50-500元,对查实的不作为,管理失职人员按严重程度处罚100-2000元。

3.2.2 对于质量及服务抱怨问题,第一责任人对应服务部门的服务总经理(或服务部长)、研发部门的研究本院院长、质保部门的质保部长,第二责任人则对应负责实际问题解决的服务工程师、研发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可视情况追究单个或多个部门的责任。

3.2.3对于账目不清问题,第一责任人为事业部或融资部门的财务部长,第二责任人则对应财务部门的对

3.3事业部重品监控管理参照事业部内部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七 重大责任事件问责制

1、重大责任事件定义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影响恶劣或给公司造成重大货款损失的行为。 2、问责对象

营销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营销代表 3、问责条款

3.1子公司出现阴阳合同、虚假承诺和未经公司批准的补充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分别处罚营销公司总经理和分公司经理1000元/笔、500元/笔,且损失部分由分公司经理承担10%,其余90%由营销代表承担,并对营销代表予以开除,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3.2营销代表私自侵吞货款、携款潜逃的,对该营销代表予以开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且损失部分由分公司经理承担10%,其余90%冲抵营销分公司年度绩效合约奖金。同时对分公司财务对账会计处罚1000-5000元;如损失全数追回,则对分公司经理、分公司财务对账会计按照风险控制不力问责,处罚1000-5000元。 3.3由于未及时移交法制或移交后不同意采取起诉措施导致设备被第三方查封、扣押或转卖,货款无法收回时,由分公司经理承担10%,其余90%由营销代表承担。

3.4代理商过程管理失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产生代理商货款损失的,损失部分全额冲抵事业部经营利润,且按损失部分的10%冲抵事业部年度绩效合约奖金。

3.5各事业部风险总监负责执行本单位内部重大责任事件的通报及处罚,经营计划总部行使监督权。

附件八 风险控制不力问责办法

1、定义

1.1特批责任人:指合同未达到相关发货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批准发货的审批责任人,含事业部总经理、督办领导、营销公司总经理等相关人员。

1.2主审责任人:指负责审查合同风险的主要责任人,含营销公司总经理、营销管理部长、分公司经理等相关人员。

1.3重大风险订单:达到重大恶性逾期标准或法务部界定的恶意诈骗订单。 2、问责对象

特批责任人、主审责任人、营销代表、责任融资经理 3、问责条款

3.1对于弄虚作假、违背诚信、隐瞒客户真实资信状况,产生重大风险订单,取消营销代表该笔订单的销售保底佣金,视情节严重程度,同时处罚营销代表1000-10000元罚款。若在发货后一年内实现合同销售金额90%以上回款的,可返回30%保底佣金,各事业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底佣金返还机制,报经营计划总部备案。

3.2对于风险控制不力的营销代表,事业部按照营销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执行考核。

3.3虽经风险提示,但主审责任人仍执意发货导致产生重大风险的,每笔订单处罚责任人1000元-5000元;已经明确提示风险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问责。

3.4虽经风险提示,但特批责任人仍执意发货导致产生重大风险的,每笔订单处罚责任人1000元-10000元。

3.5对于产生重大风险订单,经核实,责任融资经理存在明显不作为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每笔订单处罚责任融资经理1000元-5000元,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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