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醉酒溺亡判陪酒者50%责任

本律师代理案件过程如下

起诉状:

受害人董某与三被告 蒋某 陈某 盛某系朋友关系,陈某邀请董某及陈某盛某等一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四瓶白酒,每瓶均为一斤装。酒后四人欲唱歌,因醉酒而被拒绝。后四人回到机电五金城,陈某盛某先后回家睡觉,蒋某和受害人继续闲逛,,两人沿长泾塘路往长青方向走,之后再沿河地方受害人失踪。数天后尸体露出水面,经公安分局尸检 侦查后,虽已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但被告陈某邀请受害人喝酒在先,且在明知受害人醉酒的情况下,未将其安全送回家中,致使其溺水死亡;被告蒋某在受害人溺水的情况下,不仅未呼救,反而拿走受害人的义务丢弃处理,同时拿走受害人的500元以及手机等物,事后在受害人家属的多次询问下也不说出事情真相;被告盛某也未能尽到合理照顾义务,使其醉酒溺水,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64565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蒋某对死亡结果承担35%责任;陈某作为召集人对受害人死亡承担10%的责任;盛某对受害人死亡结果承担5%责任;三人共承担50%的责任合计47万余元。此项判决亦超出了普通醉酒案的最大尺度,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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