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 2

十四冶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公司

车 辆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必须的车辆后勤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是公司车辆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公务车辆的管理、使用和调度,并统筹安排车辆的保养、维修,按时购买机动车保险费和车船税,按时进行车辆年检,及时进行事故处理等;

(二)协助办理公司机关部门领导自购车辆的投保、日常维修、年度检审及事故处理等业务手续;

第三条 车辆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应对公司公务车辆分别建立《车辆档案》,并对车辆的购进(接收)时间、价格、车型、车号、颜色、车内设施、工具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车辆的保养、维修和行使里程进行详细记录;

(二)公司公务车辆应统一在指定修理厂进行维护保养。车辆维修保养前,须经办公室核实情况后填写《十四冶国际工程公司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需要报修及更换配件的项目和预计金额,单车单次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认可批准后方可修理,超过2000元须报总经理批准。未经请示,

不得在外私自修理车辆并更换配件(特殊情况除外);

(三)公务车辆钥匙(一套)应连同随车证件(行驶证、保险卡)一并交由驾驶员自行保管。若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办理遗失手续。其余钥匙及各项车辆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放保管;

(四)驾驶公务车辆在外出或夜晚停放时,应停放在正式停车场。无正式停车场的,应停放在确保车辆安全的地方;

(五)长途行车(距昆明100公里以上含100公里)由办公室派专职驾驶员驾驶;

(六)专职驾驶员必须树立爱岗敬业的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服从调度,保持车辆整洁,做到勤检查和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七)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八)专职驾驶员行车过程中应自觉遵守职业操守,不随意参与交谈、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外传、泄露行车过程中的谈话内容;

(九)专职驾驶员必须24小时开机;

(十)驾驶员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交通法规。

(十一)公司专职驾驶员原则上定人定车。

第四条 车辆使用范围规定

(一)公司领导用车;

(二)办理业务工作所需用车;

(三)公司外事活动接待宾客用车;

(四)员工患病或遇紧急情况的用车。

第五条 车辆调度规定

(一)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时,须通过OA系统填报派车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进行安排。

(二)已派出公务车辆因业务需要改变行程时,须经办公室同意。

第六条 车辆的维护和保养规定

公务车辆的保养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根据车辆档案及时安排保养事宜,保证车辆行车安全;

办公室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 车辆费用报销规定

(一)办公室是公司车辆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审核、登记等。

(二)公务车辆费用报销包括停车费、过路费、长途购买汽油票证、维护保养费(材料费、工时费)、洗车费等。费用报销前填写报销单据,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对签字,按公司费用报销的规定审批报销。填写报销单据时不得与车辆无关的混在一起,未经办公室签字审核,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八条 车辆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一)行车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发生肇事造成车辆损坏时,应

立即报告办公室,并尽快办理报案、索赔、修理等各项善后事宜;

(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丢失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迅速采取报案、查找及索赔等补救措施,不得隐瞒或拖延,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驾乘人员因工出差,若发生交通事故中造成伤亡,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为准,同时根据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认定、赔偿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车辆交通事故处罚规定

(一)驾驶公务车辆在非正常状况下(车辆缺水、缺油等)强行使用车辆造成机械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二)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20%。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书面检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合同的处罚;

(三)驾驶公务车辆(包含领导、部门领导、专职驾驶员)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所产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报废的,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视具体情况,由负有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除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的5-10%。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书面检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合同的处罚;

(五)驾驶公务车辆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

肇事逃逸等)酿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全部损失由当事人承担。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奖励与处罚

(一)公司专职驾驶员安全行车实行全年考核制,对全年无事故、工作认真负责,并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的驾驶员给予2000-3000元的安全奖。

(二)公司专职驾驶员不服从车辆调度安排的,每次罚款50元,从次月工资中扣除。

(三)公司专职驾驶员未经办公室安排,私自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公司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自驾车辆管理

(一)为了确保公司生产和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情况,公司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申请自购自驾车辆,经批准后自购自驾车辆纳入公司车辆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购车费用自行承担;

(二)自驾车辆补贴费用包干使用,具体如下:

1. 补贴费包干的范围:油料费、保险费、修理费、保养费、停车费、过路费、年检费和车船税等;

2. 补贴费不予现金方式支付,凭车辆相关有效凭证按月报销,本年度费用超支自付,节余部分延续到下一年度累计使用。

(三)补贴费包干标准

1. 公司领导的自购车辆全额报销;

2.公司三总师、安全总监3.6万元/年〃车;

3.副职三总师、工会副主席、工程管理部、经营部正职领导3万元/年〃车,副职领导2.4万元/年〃车;

4. 其它部门正职领导2.4万元/年〃车,副职领导1.8万元/年〃车。

(四)自驾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 自驾车辆主要用于日常昆明市辖区(距昆明100公里以内,不含100公里)公务用车。到地州市或省外出差(距昆明100公里以上,含100公里)原则上不允许自驾车辆出行,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也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特殊情况需自驾车辆出行的费用实报;

2.自驾车使用者若发生岗位、职务变动,于岗位、职务调整的次月调整补贴费标准,按时段计算补贴费;离开公司、退休或内退,从办理相关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补贴费;

4. 自驾车辆者必须经过正规驾驶培训并领取正式驾驶执照,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所有车辆必须购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坚持车辆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保证安全行车;

5. 公司配给领导(含部门领导)自驾车辆,领导外出3天以上,车辆交办公室管理。

第十二条 纪律规定

(一)公司员工不得私自借用公司公务车,基层单位、合作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车辆;

(二)不得到基层单位、合作单位报销车辆相关费用,也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合作单位提供的车辆加油、修理等;

(三)不得借机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不得弄虚作假抵扣报销补贴费。

(四)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对三次以上发生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十四冶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公司派车单

2.十四冶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公司车辆维修、保养审批

附件1

用 车 申 请 表

填表时间:

注:此表需要提前半天以上预约车辆

附件2

十四冶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公司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

日期:

主管: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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