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摘 要】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基于国情而建立了不同的机制,在对各国公众参与机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我国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应当明确公众范围,确定公众参与的内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方式,并设计合理的公众参与程序。明确公众参与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主体;被动式行政性参与;公益诉讼

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就来自公众,没有公众的参与就没有环境保护运动[1]。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初主要采取集会、游行、抗议、请愿等方式,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公众参与形成政治力量,并逐渐法律化、制度化[2]。一般认为,美国《环境法》首先从法律上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以后为各国环境法所推崇,成为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从而形成了制度内和制度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外的参与主要是环境抗议活动,制度内的参与就是人们是日常所言的公众参与制度。其中以制度内公众参与为主流。但在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界定

公众参与之主体即公众,指的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所谓公众参与,指的是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3]。因此,公众是与政府和建设单位相对应的社会民众,其具体范围指:(1)自然人,公众主要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集合体,自然人是公众的主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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