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有哪些?

答: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是:

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1、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干部职工的各种工作调动、工资待遇、离退休退职问题、职工的劳动争议问题,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接待处理;

2、非党员和监察对象贪污贿赂等方面的刑事犯罪等问题,应由司法部门接待处理;

3、不服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等问题,由人民法院接待处理;

4、不服逮捕、公诉或不予起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渎职以及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等问题,应由人民检察院接待处理;

5、检举、揭发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交通事故、户口管理、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处罚问题,应由公安部门接待处理;

6、有关农村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农村村民与村集体之间房产、水面和农村合同纠纷问题,应由农业部门接待处理;

7、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所用权与使用权的争议、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应由土地部门接待处理;

8、医疗事故的鉴定与纠纷以及传染病、职业病和个体开业行医等问题,应由卫生部门接待处理;

9、有关超生及处罚等问题,应由计生部门接待处理;

10、有关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镇盲聋哑人、残废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不服行政区划纠纷,外侨、外国人和中国人结婚等问题,应由民政部门接待处理;

11、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管理、私房改造遗留等问题,应由建设部门接待处理;

12、有关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部门接待处理;

13、个体工商户、城乡集市贸易的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问题,应由税务部门接待处理;

14、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申请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应由教育部门接待处理;

15、对涉及村民委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16、其他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问题。

党政机关各部门,立法、审判、法律监督机关和群众团体,都有受理群众信访、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党委、政府对干部的使用问题。

2、干部、职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国家赔偿。职工的劳动争议问题,招干、招工及征兵等方面的问题。

3、军干转业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

4、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问题,有关教师待遇和学籍、学历、中专、高校招生考试、毕业生分配及出国留学问题。

5、非党员和监察对象贪污、贿赂等方面的刑事犯罪问题,涉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问题。

6、有关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对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的申诉,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

7、对拘留、逮捕、公诉、劳教、收容审查、治安管理及处罚不服的申诉。

8、劳改、劳教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

9、民政优抚安置、城乡救灾、社会救济问题,移民及行政区划的纠纷问题。

10、劳动就业问题,精简下放的安置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

11、侨务政策及其涉外问题。

12、有关民族、宗教、统战问题。

13、有关科学技术问题及著作、专利纠纷和职称问题。

14、有关海关法规方面问题,走私问题及违章处罚的申诉。

15、交通事故处理及违章处罚的申诉。

16、有关农村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和房产、土地、山林、湖塘等纠纷问题。

17、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及拆迁问题。

18、有关财政金融管理问题,税收、物价、工商管理、标准计量、食品卫生、打假治劣及这方面的违章处罚问题。

19、经济合同纠纷、买卖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矿产问题。

20、医疗卫生方面的问题,计划生育及处罚问题,传染病、职业病问题。

21、有关反映军队、武警方面的问题。

22、各种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上述问题的信访,应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如若其中有党员、干部从中谋私、受贿或利用职权徇情徇私者,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应根据情况,予以受理或过问、协助处理。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的处理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按照归口分工的规定,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根据《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规定,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有关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2)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诉讼的问题,由人民法院处理。

(3)不服逮捕、公诉或免予起诉,检举、控告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由人民检察机关处理。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

(4)检举、揭发、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问题,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公安部门处理。

(5)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及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司法部门接谈处理。

(6)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城镇盲聋哑人、残疾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已经安置的退职、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不服农村划定的阶级成分以及行政区划纠纷由民政部门处理。

(7)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8)有关国内法人之间及城乡个体经营户、农民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纠纷仲裁等方面的问题,城乡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问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9)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传染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管理等问题和个体开业行医等问题,由卫生部门处理。

(10)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和农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农村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问题,由农业部门接谈处理。有关水利纠纷、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由水利部门接谈处理。有关林业政策、林业纠纷方面的问题,由林业部门接谈处理。

(11)有关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工伤鉴定、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由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同处理。

(12)其他未列入的问题,均按信访举报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归口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诉讼类信访事项: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信访。(4)主管部门业务类信访事项:包括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5)求决类信访事项:包括来要求解决工作、学习、生产、生活、医疗中的困难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等。(6)其他信访事项:包括发起倡议、寻找亲朋、致敬致意、申办事项等信访和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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