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户籍化管理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公安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实现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有力举措,是深化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巩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重要保证,是加强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根据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指导,认真贯彻《鄂尔多斯市消防事业十二五规划》和《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立新型监督管理模式,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二)主要目标。通过三年努力,重点单位基本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凡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2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和全部一级重点单位、

50%的二级重点单位、30%的三级重点单位要实行“户籍化”管理,2013年全部二级重点单位和80%的三级重点单位要实行“户籍化”管理,2014年全部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期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按照“户籍化”标准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明确内容,固化方法,确保“户籍化”消防管理有序开展。

(三)单位建立“户籍化”管理档案。所有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结合“打非治违”、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排查整治、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全市重点单位全部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确保全市自动消防设施“一套一户籍”。“户籍化”档案应包含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如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等。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根据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为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切实履行职责,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单位有消防安全“明白人”,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

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全面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火灾高危单位、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重点单位,指导其与有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应由自治区法定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验;已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含自动消防设施但未通过自治区法定检测机构竣工检测的社会单位,统一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撤销已经出具的验收手续,监督其重新履行强制性消防设施竣工检测;已经投入使用、有自动消防设施且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社会单位,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申报强制性竣工消防设施检测。重点单位要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内容,每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应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报告备案。

(六)落实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评估的目是为了通过定期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管理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运

行情况进行定性定量的检查检测,全面评价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使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为强化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依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自我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为直接责任人,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负责,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参加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小组。一般单位应每半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火灾高危单位每月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组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中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全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公安消防大队要实时监督,加大检查评估结果不合格、未按时报告备案单位的频次;在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把自我评估开展情况作为自由裁量的参考内容,对落实较好的单位适度从轻处罚,对工作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从重处罚。

三、示范带动,分类指导,提高“户籍化”管理的引领性和针对性。

(七)示范带动。2012年8月底前,各旗区应从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工业企业中至少选取3个(其中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不少于5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投入使用2年后的单位开展自动消防设施定期检验工作,切实把示范单位建设成为“户籍化”管理

工作的标杆。各地应积极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要通过召开现场会、观摩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推广示范单位建设的经验,辐射和带动社会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八)分类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以及监督管理等情况,按照火灾高危单位、一级重点单位、二级重点单位、三级重点单位、其它社会单位等类别分类指导,确保2012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和全部一级重点单位、50%的二级重点单位、30%的三级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业务咨询等便民服务,定期向重点单位发送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提醒信息。同时,定期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6月底前,各地要制定印发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考评标准和登记表,督促单位开展自查,7月份,各地公安消防大队应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人召开十八大消防保卫和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部署会议,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三项报告备案工作;7月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从8月份开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和“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强化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户籍化”消防管理取得实效。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抓落实,广泛动员部署,制定

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是本责任区“户籍化”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期间,市局将派出工作组分赴各旗区,对“户籍化”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户籍化管理档案建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开展定期检测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等工作进行跟踪督导。

(十)落实工作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动态监督,指导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审核录入的信息,督促重点单位更新信息和定期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同时,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中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录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对“三项备案”制度落实缓慢的单位,要采取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频次等措施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一)严格考核奖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领导和公安派出所领导要具体抓落实,消防监督干部和派出所相关民警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纳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

内容,对组织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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