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小孩,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可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迁移。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子女的《户口簿》;

2、按规定签发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不能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明原结婚时间),均不能提供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的含《结婚证》内容的《公证书》(户口本已显示关系的除外)。

5、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6、16周岁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业务登记表》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本》、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收费标准:

《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

五、收费依据:

粤公费(1)函[1994]57号;

六、咨询电话:0756—8640350

七、监督、投诉电话:0756—864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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