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论[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与现实意义(1)

考论《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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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 02:46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有8人参与

历史是一面镜子,过往中的正义与邪恶在其记录的映射中判若云泥。而历史上形成的国际性法律文书则是一种规范,不仅体现出当时国际社会的协调意志的成果,也奠定其后国际格局、秩序,乃至各国权力范围、行为准则。《开罗宣言》就是这样一份奠定了二战结束后整个亚太地区的领土安排和国际秩序的基石,对于处理今天的亚太事务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无条件投降书。亚洲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然而,在日本社会角落里,试图开倒车的右翼势力却总是煞费苦心地质疑《开罗宣言》的存在真实性和法理效力,试图用片面媾和的《旧金山和约》抵消或取代《开罗宣言》。

现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的《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和《美国法规大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有官方译文。从亚洲国家近代历史进程看,《开罗宣言》不仅确定了战后对日本领土的界限划分,也解决了此前帝国主义争霸及军国主义肆虐给亚洲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造成的灾难,因此既有形式上的法律效力,也因其历史正当性产生出长远的合法效力。

至于那些试图通过玩弄文字游戏否定《开罗宣言》的主张,同样也是徒劳的。众所周知,在国际法中,宣言、公告、公报、议定书等,甚至新闻公报,都可以视为国际条约。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所谓‘条约’,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开罗宣言》作为日本签署投降书的法源,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而《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

二、《开罗宣言》为中国钓鱼岛维权提供充分法理依据

《开罗宣言》作为《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来源,两者具有不容否认的传承与继受性质,也为中国维护钓鱼岛主权提供了充分的国际法依据。日本右翼势力如此仇视《开罗宣言》,恰恰是因为《开罗宣言》明文规定“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使朝鲜自由与独立”。这些实质性内容为《波茨坦公告》完整继承,并在盟军战后对日本实施占领初期得到体现。1946年1月29日,《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施政权所包括的范围是“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

这种对日战后处理上的法律连贯性与一致性同日本作为对华岛屿争端法理依据的《旧金山和约》完全不同。《旧金山和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斥在外,当时就遭到中国政府的抗议与反对。日本用片面性、断续性与非法性的合约对抗《开罗宣言》,很难在国际法理上站住脚。

[责任编辑:王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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