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涉农区县加大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涉农区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天津市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涉农区县重大项目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涉农区县重大项目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一)区县重大项目:重点扶持建设进度快,社会经济效益好,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效应强的已列入天津市区县重大项目实施计划的工业项目;
(二)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扶持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工艺,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对现有设备、工艺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鼓励涉农区县工业加快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每个申报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区县重大项目采取补助方式。
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利用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方式。
第六条 区县重大项目补助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已落实贷款总额6%确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额度,按实际购置设备金额(不含增值税)6%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良好;
(五)近3年没有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区县重大项目,应列入申报年度上一年实施计划,工程进度较好,同时兼顾考虑其他批次经济效益良好的项目;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为近一年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三)项目各项前期手续完备。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区县重大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
(二)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评审表(附件4);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情况说明书(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计划、预期收益等);
(四)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列入天津市区县重大项目证明材料;
(六)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填写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申请设备补助项目填写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申请表(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
(二)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评审表(附件4);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情况说明书(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计划、预期收益等);
(四)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提供企业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技术改造的项目,须由借款银行出具证明(原件);申报设备补助项目提供设备购置清单(附件8)、设备订购合同、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六)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均可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直接登录“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www.smetj.gov.cn)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二条 涉农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及项目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加强对项目的审核把关,并对项目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评审表(附件4),由评审人员签字、加盖两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涉农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将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材料胶装成册,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各报送一套。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审核结果联合发文下达扶持项目专项资金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 涉农区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列入扶持计划的贷款贴息项目利息结算情况进行审核汇总,附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6)、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结息情况表(附件7)、借款凭证和利息结算单(复印件),按规定时间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贷款贴息项目利息结算情况进行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涉农区县财政部门,涉农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要专款专用,并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定期报告制度。涉农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并进行年度总结,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验收报告,附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5);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及时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仍然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局将收回下拨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涉农区县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骗取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市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中小企〔2011〕112号、津财农联〔2011〕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项目补助申请表.doc
附件2 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doc
附件3 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申请表.doc
附件4 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评审表.doc
附件5 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表.doc
附件6 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拨款申请表.xls
附件7 天津市涉农区县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结息情况表.xls
附件8 设备购置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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