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工程管理办法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营工程

管理办法

1目的

理顺自营工程管理程序,确保安全、质量、进度及投资受控,满足建设竣工验收要求,自营项目中各单位工程的各项费用做到过程受控,成本归口合理。按照“体系为纲、闭环管理、计划控制、市场运作”的管理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能发公司系统各子公司(矿)自营工程的管理。 3职责

3.1计划工程部是该管理办法的牵头部门,负责该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3.2财务资产部、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审计监察部等职能部门,对各单位自营工程进行归口管理。

3.3各子公司(矿)是该办法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按该管理办法对自营工程进行实施与管理。

4自营工程实施原则

4.1按基本建设要求,做好工程合同,技术、质量资料的整理、

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签证、月度工程验收与结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工作。

4.2自营工程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独立核算,为项目竣工验收作好基础工作。

4.3自营工程项目部应按《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规定(修订)》规定,作好自营工程预(结)算相关工作,相应各子公司(矿)的工程(生产)技术部、技经室必须按合同对自营工程预(结)算进行详细审核,并按预算、结算对自营工程进行管理和核算。

4.4自营工程结算编制依据,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相对应列项。费用计取,统一按“中煤建协字 [2007〕90号”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规则》、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按此规定计取费用后,根据相应矿井施工条件,由能发公司确定浮动费率。

4.5自营工程核算管理

4.5.1严格按照经审核的工程预算或能发公司批准的工程结

算,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对自营工程施工中的所有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工程物资清查、核算。

4.5.2自营工程费用计算时,组织措施费中临时设施费不得计

取。

4.5.3辅助费计算规定:新建项目,按定额规定计取;改扩建及扩建项目只计取60%。

4.5.4对于自营工程项目部实行预(结)算承包管理模式,组织费用划分,按以下进行:

(1)人工费、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作为自营工程项目部及子公司(矿)自营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办公及差旅支出、固定资产及工器具使用等费用开支。自营工程管理部人工费,由各子公司(矿)协助自营工程项目部在该办法下,制订计件工资考核办法,自营工程项目部按该办法造册发放。

(2)机械使用费:由各子公司(矿)直接计提,作为施工机械采购、日常维修、大修、折旧、燃料动力等开支。

(3)材料费及材料调差费:由各子公司(矿)直接计提,并根据核定的预结算中数量,自营工程项目部实际消耗量,结合市场价格对自营工程项目进行考核。

(4)利润、规费:由各子公司(矿)提取并管理,作为自营工程项目部及各子公司(矿)自营工程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险、工会经费等费用开支,以及自营工程挂靠费开支,节余部分用作各子公司(矿)建设单位管理费补充开支。

(5)税金费,由各子公司(矿)提取,并按国家相关政策缴纳。

4.5.5公司有关部门对自营工程的核算、财务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及审计。

5自营工程的实施规定

5.1所有的建设项目自营工程均实行项目经理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管理,工程进度、 质量、成本、安全等管理,自营工程项目部负直接责任,各子公司(矿)各级管理部门负管理责任,领导班子负领导责任。项目竣工后的资料移交及资产的转换均按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办理。

5.2建设项目自营工程,必须解决施工资质挂靠问题后,才能启动自营工程施工,挂靠资质的费用在自营工程费用中开支,需计入自营工程施工成本。

5.3自营工程合同管理:自营工程必须签订三个合同,工程承发包合同、资质挂靠合同、自营工程内部协议。工程承发包合同可以采取不招标来确定,但合同的签订、管理等同于其它外委工程,必须按公司及上级管理单位的办法及规定执行;资质挂靠合同由各子公司(矿)与所挂靠的施工单位签订,必须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安全责任,提供的服务范围,挂靠费用等。

5.4所挂靠施工单位应向自营工程项目部提供工程印鉴服务,

所有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均用此章。

5.5各自营工程项目部必须按能发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管理流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及核算制度。

5.6自营工程发生的费用,必须单独建立帐目,独立管理和核算,在财务在建工程帐目上,按外委工程以投资完成方式进行入帐处理。

6自营工程预(结)算规定

6.1在工程开工前,按《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规定(修订)》要求,自营工程项目部必须编制施工图预算,各子公司(矿)工程部、技经室按规定审定并执行。

6.2自营工程项目部每月按《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规定(修订)》要求,编制完成中间结算,各子公司(矿)工程部、技经室按规定审定并组织核算后执行。

6.3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按合同完成,经子公司组织各方验收合格,并报能发公司,能发公司按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竣工结算。

6.4自营工程结算申报及审批,由自营工程项目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上报能发公司审核,出具《竣工结算复核报告》送各

子公司(矿)审核,各子公司(矿)提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送能发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执行。

6.5各子公司(矿)技经部门要对竣工结算提出投资分析,对超合同、概算部分提出造价分析,同时建立自营工程结算台账。

6.6各单位自营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决)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决)算程序支付资金,建立进度结算支付台账。

7自营工程核算规定

7.1月度核算:各子公司(矿)自营工程,由技经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以中间结算为依据,物资部门负责物资部分核算、工程部(或机电部)负责机械使用费核算,其他部分费用,由财务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核算,按月完成。

7.2季度核算:各子公司(矿)自营工程,根据每月核算结果,以季度为单位,同投资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并编制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在第二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能发公司计划工程部,计划工程部组织财务资产部、审计监察部进行审核确认。

7.3年度度核算:根据每月的核算结果,每年年底各子公司组织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盘点,按照承包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年终结算和分析报告,办理年度盘点结算,于次年2月15日前报能发公司审

核,能发公司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年度核算。

8自营工程实施考核与奖罚

8.1考核期间规定:各各子公司(矿)自营工程经营情况,由能发公司计划工程部组织,财务资产部、审计监查部参与,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8.2考核依据:按各子公司(矿)上报,经公司计划工程部组织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或中间结算)为基础,并对各各子公司(矿)自营工程各项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存在偏差的各子公司(矿)进行考核。

8.3自营工程资料及核算考核约定:

8.3.1是否根据该办法及时核算的各子公司(矿),对各子公司(矿)总经理予以1500元的奖罚,对分管副经理予以1500元的奖罚。

8.3.2是否根据该办法及时上报核算资料、以及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子公司(矿),对该子公司(矿)总经理予以1500元的奖罚,对分管副经理予以1500元的奖罚。

8.3.3根据能发公司对自营工程按照工程实体中间结算审核

结果,自营工程各项费用开支,按照超支或节约工程造价费用20%的比例进行分摊奖罚,其中各子公司(矿)总经理分摊奖罚2%,

分管副经理分摊奖罚2%,其他副经理共同分摊4%,技经、工程(或机电)、物资、财务等部门根据责任的不同共计分摊奖罚6%,自营工程项目部分摊6%。

8.4以上考核不与年薪考核挂钩,实行单独考核。自营工程年度计划及造价控制,由各子公司(矿)总经理与能发公司总经理签入目标责任状中,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9其他

9.1原《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自营施工结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9.2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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